合同的担保种类有什么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1939020 上传时间:2019-07-04 格式:DOCX 页数:38 大小:48.1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的担保种类有什么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合同的担保种类有什么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合同的担保种类有什么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合同的担保种类有什么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合同的担保种类有什么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的担保种类有什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的担保种类有什么(3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的担保种类有什么篇一:担保合同的种类担保合同的种类债权担保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保证合同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抵押合同内容被担保

2、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质押合同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招标师在线(QQ学习群:244362119),欢迎分享本文!篇二:关于担保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关于担保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

3、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1、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2、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

4、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3、 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篇三:担保的种类第七章担保法重点担保的种类,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抵押物,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效力,抵押权实现,质押合同的性质,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人的义务,定金合同的性质,定金与违约金、预付款难点1、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依担保法第条规定,保证方式有一般

5、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这一权利,我们通常称之为“先诉抗辩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该权利的。()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6、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及其效力保证期间,是指依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两种。前者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后者是指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保证期间。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均优先于法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

7、就是我国法定的保证期间。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债权人应该在保证期间内(包括法定保证期间和约定保证期间)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抵押权的登记抵押权的登记,是指由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状态予以记载。 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能产生抵押权:()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

8、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以上述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的,如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仍然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4、留置的概念及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是指依照担保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扣留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的这一权利称为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定的。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但当事

9、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依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依我国现行法,只有债权、债务及债权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均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即同一合同发生的,才可以成立留置权。(3)须债务人的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5、留置权的行使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但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价值相当的留置物。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债权人与债

10、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6、定金合同的性质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

11、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此条之理论根据在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少于或者多于约定数额,对方接受,应视为对定金合同标的额的变更。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实际生效的定金数额。第八章产品质量法重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民事责任难点1、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出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及免责条件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一是产品存在缺陷。“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

12、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二是存在损害事实,即消费者人身或者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已经存在损害。三是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生产者方应承担产品责任。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受害人要求生产者赔偿时,无须证明生产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证明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为了平衡生产者的利益,保护生产者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生产者只要能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须承担产品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

13、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是严格责任的例外,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销售者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产品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确定销售者有无过错时,实行过错推定原则: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缺陷产品的受害者可以从自己方便或有利出发,选择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或者选择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是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14、如果是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2、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按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2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及其认定难点1、混淆行为中的虚假表示与引人误解

15、的虚假宣传的区别主要在于使用的手段不同,前者使用的是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手段,后者是利用广告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诋毁商誉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不同,前者目的主要是误导、欺骗用户、消费者,进行促销。而后者目的是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章 票据法重点我国票据法上票据的种类,票据的特征,票据行为,票据瑕疵,票据丧失的补救难点1、票据的无因性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并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相互独立。换言之,票据债务人不得因票据原因关系中的瑕疵而否认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拒绝清偿债务。如济南某公司与山西某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后,济南某公司签发汇票,经承兑后背书交给了山西某公司。山西某公司又背书转让给某运输车队,某运输车队持票到山西某银行办理了质押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