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主体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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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主体消失篇一:合同主体变更协议XX合同主体变更协议本协议于 年月日签署。立约方为:甲方: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丙方:纳税人识别号:鉴于:A.甲方和乙方为 年 月 日订立协议的双方。该协议附于本文后(简称为“既有协议”)。B.本协议各方同意丙方取代乙方成为既有协议的一方。因此,各方协议如下:从年 月 日起生效,丙方将取代乙方成为既有协议的一方。因此各方同意,丙方将获得既有协议下原来乙方拥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以及承担既有协议下原来乙方承担的各种义务和责任,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继续履行既有协议下原来乙方拥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剩余

2、款项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由甲方向丙方支付。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而解释。甲 方 名 称: 代表(签章):乙 方 名 称: 代表(签章):丙 方 名 称: 代表(签章):附件:(既有协议附于此)篇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

3、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单位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由吸收的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设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

4、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单位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可见,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劳动者要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主体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产生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不发生变化,只是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双方的约定。至于第二种情况,在企业没有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

5、下将劳动者安排至其他独立的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问题,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就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以劳动者同意为前提条件。劳动合同主体变更详解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

6、,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单位解散,其权利义

7、务一并由吸收的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设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单位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可见,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劳动者要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主体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产生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不发生变化,只是分立、合并中形成

8、的新主体替代旧主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双方的约定。至于第二种情况,在企业没有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将劳动者安排至其他独立的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问题,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就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以劳动者同意为前提条件。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

9、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相关问答:如何进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我集团公司收购了一家企业,简称A,A企业下属有一家单位,简称B,B单位里的员工都是与A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当时B没有对外人事权,但我集团公司收购过来后将B与A剥离,也就是B已经转变成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了,但是B企业的员工合同还未进行变更,事实上也就是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发生了变化了,那么如果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那么具体措施应该怎么做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用支付补偿金,这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向员工说明,并征求其是否继续

10、聘用。如果继续聘用新公司应承诺以前的工龄连续计算就行。这属于用人单位分立的情况,劳动合同由B公司(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相关问题20XX年8月与新时达电梯部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XX年7月与其上级公司新时达电气重新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双方约定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为新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薪资保持不变。但20XX年12月新时达电气又要求和我协商签订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单位,变更为新时达部件,等于变回其下属子公司了,但这次没有重新签

11、订合同,只是要求签订变更协议,是否有问题中顾律师解答:建议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以前的约定签。劳动合同主体变更需要重签合同吗中顾律师解答:建议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以前的约定签。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补偿问题年前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公司老板要将公司全部卖掉给另外一个老板了,新老板将公司的名字改掉,并且重新同员工签新合同,请问我们该怎么讨回自已的权益呢 是找旧老板要经济补偿金吗如果我们不愿去新公司上班,以前的老板是否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谢谢中顾律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除变更主体外,其它的权利义务不能变更,否则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纠纷案例汇总劳动合同主

12、体变更纠纷案例汇总劳动合同的主体变化有两种形式:一是劳动合同主体自身发生了某种变化,如企业名称的变化、经营方向的改变;二是劳动合同主体变化涉及第三方。劳动合同的承继仅指后一种情况,只有存在着第三方的情况下才出现权利义务的承继。在改制、并购中通过分立、合并等形式,原有的主体可能消失,新的主体可能产生,劳动合同的主体发生某种实质性的变化。下面是关于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相关案例的汇总,供大家参考。劳动合同可否变更主体【案情简介】20XX年5月12日,王先生与上海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简称器材公司)签订期限自20XX年6月3日至20XX年6月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从事驾驶员工作。王先生工作

13、期间,公司未予考勤,仅规定每月支付200元用于加班费。20XX年8月,公司以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先生认为,公司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他来到人才市场报社反映情况并要求模拟仲裁。【案件当事人及委托关系】申请人:王先生委托代理人:洪桂彬,人才市场报劳动关系工作室首席顾问被申请人:上海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代理人:倪碧芸,上海海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高级法务专员篇三: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重点问题: 合同变更 合同解除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相关法条:合同法第77条第78条 第54条 民法通则 第115条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

14、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一)严格意义的合同变更: 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标的不变、法律性质不变的条件下,由于一定的原因,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局部调整。合同变更包括合意变更和单方行使法定变更权两种情况。(二)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是严格意义上 的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某种变化,它是本质意义上的变更,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则是合同某一主体与新的主体建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

15、因此,它不是本质意义上的变更。(三)标的物失去同一性,则属于更新,不属于变更(四)变更的基础是有效合同二、合同变更的原因合同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由于具有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可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而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3)因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而使选择之债变更为简单之债的合同变更。(4)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变更。三、合同变更的条件(一)以原合同关系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1)标的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4)履行期限的变更;(5)履行地点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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