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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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间接损失篇一:合同法违约责任第九章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1、 概念: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107条第1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 特点: 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1、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2、国家强制性3、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应负其 他责任)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特定当事人)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

2、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的表述来阐述违约行为的概念。(前提: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合同关系)特点: 第一,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合同相对性)第二,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第三,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违约行为本身不能代替损害事实。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不仅要证明对方违约,还要证明对方给自己造成了损害。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违约行为不能作为违约责任的唯一构成要件(不包括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可能有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则无需承担) :损害事实不应

3、成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原告在证明被告构成违约以后,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此违约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应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例: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除非违约方能够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举证证明其不履行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才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一方面,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不一定必然会给另一方带来损害。 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害,但此种损害可能难以确定,特别是要由对方当事人就其遭受的损害数额、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十分困

4、难,可能使非违约方放弃赔偿损失的请求,而选择其他的请求。违约行为形态:1、 概念:简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所违反的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有利于选择最合理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2、 分类:一、 预期违约:概念: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特点: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由于履行期尚未到来,

5、当事人还不必要继续履行其义务,此时一方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预期违约行为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2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实际违约常常会造成非违约方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分类:明示违约: 概念: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条件:第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第二,不履行合同的主

6、要义务。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货义务),从而会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毁约人应负违约责任。(例外: 不构成明示毁约:1、行为人只是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2、被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部分内容,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第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默示违约:概念: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

7、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条件:第一,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况。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确切证据:较为抽象,要求预见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届时确实不能或不会履约。其举出的证据是否确切,由司法审判人员确定。)第三,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根据合同法第69条,另一方要确定对方违约,必须首先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只有在对方不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构成违约并可以要求其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二、 实际违约概念: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

8、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分类:(一)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有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二)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88条必要的准备时间就是合理的期限)债务人迟延:1、合法的债务存在2、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3、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履行是可能的4、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5、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理由(1、如果由

9、债权人造成迟延,应由债权人负责。2、非违约方解除合同情况(合同法94条)受领迟延:债务人的履行及时受领没有受领,不应包括为提供必要的协作。(三)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行为: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1、 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2、

10、 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3、 加害给付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的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为。(四)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交足数量,也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其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一般不能解除合同。 (五)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债务人应当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构成违约1、 双方违约:概念: 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

11、尽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构成要件: 1、双方违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2、双方当事人都违背了其应负的合同义务。3、双方的违约都无正当理由。过错责任: 1、过错程度相当,双方各自承担其损失2、一方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另一方,应承担更重的责任。2、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概念: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可能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债务人在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

12、而追偿。如第三人不依据合同向债务人交货,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对债权人的交货义务。债务人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与第三人的合同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但两个合同关系必须分开。3、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责任:概念: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通常需借助履行辅助人的辅助行为而履行债务,同时,对履行辅助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履行辅助人:代理人、使用人1、 履行辅助人是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而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2、 履行辅助人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委托合同)3、 履行辅助人必须在事实上从事了辅助履行债务的行为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1、 实际履行:概念: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13、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特点: 1、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2、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3、可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适用条件:(一)须有违约行为。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因违约方已经作出了履行,因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可采取违约金、损害赔偿及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二)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合同法第110条,如果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可视为放弃提出继续履行请求,不能再提出此种请

14、求,而采取其他违约责任以弥补损失。(三)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如有以下情形,则违约方可以拒绝继续履行的要求: 1、继续履行在法律上不可能.2、不宜强制履行的合同。(主要为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因与人身相关联,继续履行则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篇二:论我国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则选择论文摘要合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交易来顺利完成,在一方或双方违约的时候有处理纠纷的依据。合同的利益也包括既得利益和可得利益,其中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待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设立单独的条文规定可得利益应该受到保护,可见保护当事人预期利益的重要性和意义,虽然我国合同法也有保护当事人可得利益的规定,但是在处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司法实践中,困扰最多的也往往是可得利益赔偿问题。关键词:可得利益 完全赔偿 赔偿规则目 录引言 1一、可得利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及使用情况1(一)可得利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1(二)司法实践中对可得利益规定的使用情况 1二、可得利益在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2 (一)可预见规则适用标准模糊不确定 2(二)可得利益赔偿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2(三)可得利益在我国合同损害赔偿案例中很少适用 2三、国外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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