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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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十六章篇一:20XX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主 编:胡康生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撰稿人:姚 红何 山贾东明杨明仑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贾红梅杜 涛郝作成石 宏武再平 王瑞娣严冬枫目录总则 4第一章 一般规定 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15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82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118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38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55第七章 违约责任 191第八章 其他规定 205分则 212第九章 买卖合同212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277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293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309第十三章 租

2、赁合同 328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366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386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421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463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511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555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574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588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606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617附则 626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

3、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

4、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

5、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

6、。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当然,借鉴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际。例如,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

7、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合同法草案关于合同的调整范围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在修改、审议过程中,对“公民”和“债权债务关系”作了修改。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外国人对我国的投资和经济贸易往来,也需要适用合同法,而“公民”一词不能包括这种情况。为此,本条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这就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有的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鉴于对债权债务关系一词容易产生不同理解,对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表述还是用“民事权利义务

8、关系”为好。为此,本条将“债权债务关系”修改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条所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本条所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等。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合同法应规范农村土地承包、企业承包合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篇二:20XX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六章20XX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六章第五讲 合同的成立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例外: 法定或者约定订立书面合同的,自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时,合

9、同成立。没有按照法定或者约定订立书面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自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 36、37 条)。约定签订确认书的,自最后一方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摁手印时合同成立。(二)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解释(二)第 45 条) 原则:承诺生效的地点。订立书面合同的,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的地点。例外:约定的地点与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的地点不一致的,约定的地点。【真题】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 年卷三1

10、1 题)1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六、合同主要条款与合同的成立(合同法解释(二)第 1 条)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1. 关于合同成立的标准,还有一种本质性描述。即: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成立。问题是,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恰恰是规范这个问题的法律又发生了变化。2. 在司法考试中,一般只会涉及到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 1 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想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要约人未确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只有标的和数量,价款就不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卖双方就标的与

11、数量达成一致,即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价款条款依照合同法第 61、62、125 条规定的漏洞补充规则予以填补(见例 1)。【例 1】甲、乙于 20XX 年 12 月 1 日达成口头约定,甲向乙出售绿豆 10 万斤,交付日期为 20XX 年 10月 1 日,价格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现交付日期已到,甲、乙依然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模拟题BC)A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因双方未就价款达成一致B甲、乙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已生效,因双方未约定价款为合同的必要条款C乙应当依照 20XX 年 12 月 1 日甲方营业地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D乙应当依照 20XX 年 1

12、0 月 1 日乙方营业地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解析甲、乙未约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已就标的和数量达成一致。应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故 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对于欠缺的价格条款,应顺序依照下列顺序确定:(a)协商确定;(b)按照合同解释或者交易习惯确定;(c)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履行合同时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d)不属于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而根据合同法第 141 条第 2 款,甲、乙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货物又不需要运输,交付地点在“甲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二)合同漏洞填补()相关法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

13、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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