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9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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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93条规定篇一:合同法第45条规定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条规定的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规定的是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在合同中对合同的解除均约定了条件;最终均导致合同终止不再继续履行后果

2、。但立法者将前者放在合同的效力一章,而将后者放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可见二者的作用和价值并不相同。举一例说明:甲将自家耕牛租给乙使用,同时约定一旦耕牛生病,乙就将耕牛还给甲。该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但如果双方约定,一旦耕牛生病,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将耕牛还给甲,还是继续租用,则属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前者的条件成就,合同自然失效。而对于后者条件成就,乙则取得了是否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乙决定解除合同,则乙必须主动在解除权行使期间内通知甲,并自通知到达甲时方可导致合同解除。如果乙因春耕无法租到其他的牛,不想解除合同,则可放弃解除权,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此明确两者的区别在实践中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律

3、的适用不无意义。、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它本质上是民事法律行为人所附加在法律行为之上的约款,而条款实际上的含义是所附条件为当事人的解除权形成的原因,这种解除权以约定的形式取得,是条法定解除权的补充。、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做出意思表示;在约定解除权的合同的情况下仅仅具有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一旦条件成就,则该合同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而约定解除权的合同既向将来发生效力,又溯及到合同成立时直接适用合同法第条关于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有

4、关规定。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

5、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

6、中。篇三:合同法模拟考题总结下:合同法上的任意解除权(应某位同学的提问):1. 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两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2. 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1.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

7、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 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考点:缔约过失D【解析】本题中,甲乙已经进入磋商阶段,彼此负有先合同义务,但甲并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相反,甲已经尽到了照顾、忠实、告知等先合同义务,明确表示“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故甲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须注意的是:根据合

8、同自由原则,进入磋商阶段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终止磋商的权利,只要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所以A选项也错误。甲并无侵权行为,乙遭受的损失属于市场风险,应由乙自己承担,故C选项错误。2.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有权追认B.甲有权撤销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D.丙有权撤销考点:无权代理,欺诈ABC首先,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根据合同法第48条,被代理人甲享有追认权,自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该买卖

9、合同生效。故A选项正确。 其次,相对人丙对代理人乙实施欺诈。这里要注意两点:(a)相对人对代理人实施欺诈(或胁迫)的,是否符合欺诈(或胁迫)的构成要件,应依代理人主观状态作为判断的依据,不能依被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为判断依据。原因在于,在代理中,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被代理人并未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b)若相对人的行为符合欺诈(或胁迫)的构成要件,虽然被欺诈(或胁迫)人系代理人,但代理人并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由被代理人享有。原因是,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关系。代理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因欺诈(或被胁迫)产生的撤销权也不例外。本题中,丙对代理人乙实施欺诈

10、,若就被代理人甲的主观状态为判断标准,丙的行为不符合欺诈的要件(因甲知情,甲未陷入错误);若以乙的主观状态为判断依据,丙的行为符合欺诈的要件。如上所述,撤销权归甲享有,乙不享有撤销权。故B选项正确。如果C选项的表述为“乙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则是错误的表述。但C选项的表述是“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则系正确的表述。因为,乙虽然不享有撤销权,但乙作为甲的委托代理人,若甲授权乙行使该撤销权,乙可以代理人身份以甲的名义行使该撤销权。故C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48条,在因乙无权代理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若相对人丙为善意(不知乙无代理权),善意的丙在追认生效之前享有撤销权,可通知甲撤销。本题中,丙系恶意相对

11、人,无此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4条,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仅受害人享有撤销权,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故D选项错误。3. 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考点:效力待定合同ABCD关于A选项。根据合同法第45条和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

12、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是关于“实际履行弥补合同形式瑕疵”的规定。关于B选项。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和第45条,B选项中,甲将股权转让给乙属于无权处分,甲、乙间的转让合同有效,仅股权移转效力待定。故B选项当选。 关于C选项。根据区分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未发生物权变动的(不动产未登记的,动产未交付的),不因此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甲将相机出卖给乙,相机尚未交付,相机的所有权未移转,但只要甲、乙就相机买卖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相机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并生效。此外,甲此后的一物二卖的行为,对甲、乙间买卖合同的效力无任何影响(债权的平

13、等性)。故C选项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甲虽侵害了房屋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故D选项当选。4.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考点:无效合同BC关于A选项。甲医院的行为构成欺诈(但尚未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4条,A选项不当选。关于B选项。合同法第52

14、条第(三)项,甲、乙间标的额为60万元的买卖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逃税),无效。故B选项当选。C选项,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规定,代孕母合同有违公序良俗,属于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故C选项当选。关于D选项。乙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故D选项不当选。5. 某市A乡农户甲于20XX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

15、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20XX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1)关于甲与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虽在3月21日没有付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3月20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C.甲不需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D.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考点:抗辩权CD依据合同法第68条,虽有邻近的B乡发生禽流感的事实,但乙方并无确切的证据证明甲方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乙公司并不享有不安抗辩权。乙公司3月21日没有付款,属于无确切的证据而中止履行的情形,已经构成违约。故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67条,在甲、乙的买卖合同中,乙公司应先履行合同义务,现乙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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