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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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362篇一:合同法结课练习题案例分析题第一题:20XX年7月10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当日,甲支付了40万元定金,乙将房屋交付给甲。双方约定:甲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应在收到余款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甲认为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仅付400万元,同时要求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协商,甲于8月20日再向乙支付30万元,同日,乙将房屋过户至甲的名下。20XX年11月1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租期1年

2、,但双方未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届满后,丙将房屋交还甲,但以房屋租赁合同为登记备案因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剩余租金。20XX年4月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600万元。丁依约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价款,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丁。但甲与丁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机构因电脑系统发生故障停止办公,申请未被受理。因丁需紧急出差,双方遂约定待丁回来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XX年4月10日,不知甲、丁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甲同意,即刻与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4月15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4月20日,丁出差归来。要求

3、甲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告知丁已将房屋卖给他人,愿意退还600万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丁当即拒绝,坚持要甲办理过户手续。20XX年5月10日,丁在确悉房屋已过户至戊名下时,以自己与甲订约在先,甲、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甲、戊退还房屋。戊则认为,由于甲、 丁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发生效力。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提出的60万元房屋损失应由乙承担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甲于20XX年8月1日向乙支付400万元房款后,乙是否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说明理由。(3)甲与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4)甲与丁之间的房屋

4、买卖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并说明理由。(5)甲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6)丁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返还房屋,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答案】:(1)甲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杀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P355)在本题中,风险由甲承担。(2)乙有权拒绝。在本题中,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事先约定“乙在收到余款后2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甲在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不合法,应视为甲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余款,因此,乙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3)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当

5、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362)(4)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约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P306)(5)甲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根据规定,甲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P334)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P305)(6)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意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

6、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P335)在本题中,由于戊已经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丁不能请求甲返还房屋,但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分析题第二题: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王志刚因业务需要于20XX年5月底委托朋友张晓明到银行以王志刚自己的名义借款20万元,借期1年,并以王志刚名下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产权证书交银行保管。20XX年5月底,王志刚没有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工作人员李波与张晓明共同到王志刚住处寻找王志刚催收贷款,王志刚妻子刘玲称,王志刚不在家,无法联系到他,对王志刚向银行和张晓明借贷事情不了解,房产是在婚姻

7、存续期间购买,没有其他财产,不愿还贷。五个月后,张晓明打听到王志刚因为合同诈骗罪被羁押在某看守所,便与李波共同前往看守所,与王志刚协商还款事宜。王志刚表示同意还款,但现实无力履行。李波告之,若再不还贷,银行将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处分房产,届时房屋拍卖价格可能很低。在张晓明的提议下,王志刚同意书面委托张晓明代为出售房屋,以所得房款偿还贷款。张晓明在接受委托后即带需要购房的朋友周军看房。因刘玲在房屋内居住,张晓明只带周军看了房屋外观,介绍了房型和装修情况,提出若周军立即购买可以低于市场价出售给他。周军没有进房内查看,就与他协商以24万元价格,签订书面协议,并支付定金2万元。张晓明订合同后,便垫款22万

8、元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注销了房产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周军于签订协议后一个月支付全部房款。经税务部门评估房屋价值为30万元,张晓明和周军按30万元的价格缴纳相关税款,张晓明也根据委托为之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实际余款全部抵偿张晓明垫付款项。 周军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要求刘玲迁出房屋时,刘玲提出,该房屋是其单位的房改房,只是登记在王志刚名下,王志刚没有支付任何购房款,此房是夫妻唯一的房产,张晓明出售房屋未经过她的同意,周围同类房价都超过了35万元,张晓明和周军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侵犯了她的权利,因此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问题:1、张晓明是否属于无权处分?说明理由2、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说

9、明理由3、周军是否善意取得?说明理由案例分析题第三题:甲于20XX年1月16日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一年之后偿还,利息参照同期银行利率。一年之后,还款期限已届,甲没有足够的本钱还款。甲的好朋友丙得知后,自愿代替甲偿还该笔欠款,甲欣然同意,双方签订协议。此时,乙已经出外打工,下落不明,于是甲没有将自己与丙之间的协议告知乙。丙于是将1万元款项向当地公证部门提存。乙回乡后,得知该情况,那么:(1)丙可否以债务人的身份代替甲向乙偿款?说明原因?(2)如果丙答应替甲还5 000元,甲只将这一协议通知乙,而未取得乙同意,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说明原因?(3)如果乙已同意甲丙之间的协议,那么丙的提存行为是否符合法

10、律规定?说明原因?(4)乙最晚应于何时领取该笔钱,提存利息归属如何?说明原因?(5)如果乙尚欠丙8 000元,丙能否主张抵销,主张抵销应具备什么条件?【答案】:(1)丙不能以债务人的身份代替甲向乙偿款。丙代替甲偿还甲的1万元债务,属于债务的承担。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甲将自己的还款义务全部转移给丙,应该得到乙的同意方有效,现在由于甲没有将协议通知给乙,因而债务的移转无效,丙不能成为债关系的新债务人。(2)发生法律效力。丙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并存的债务人的地位,丙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甲不脱离债务关系,仍为债务人

11、。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无须经过债权人乙的同意,只要债务人甲或者第三人丙通知乙,即可发生法律效力。(3)丙的提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由于乙已经同意了甲丙之间的协议,因而丙已经取代了甲,成为了债的关系中的新债务人。在债务关系已届清偿期时,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可以向提存机关提存标的物。(4)乙最晚应于20XX年1月16日领取该笔钱。根据合同法,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在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债务人于20XX年1月16日,履行期限届满向提存机关提存,债权人乙必须在提存之日起5年内领取标的物。提存利息归乙所有。根

12、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的范畴,因此应该归债权人乙所有。(5)丙可以主张抵销。丙和乙之间债务抵销,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抵销的规定,具备如下条件:a双方之间互负债权债务。b双方互负债权债务,其标的物必须是种类、品质相同。c必须是债权债务已届清偿期。d必须是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的债务。案例分析题第四题:甲塑料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化工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某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注塑设备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

13、合同中约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注塑设备10套,每套价格为15万元,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应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该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实际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注塑设备,甲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注塑设备的市场价格因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大幅上涨,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主张,要求将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涨价要求,随后乙公司于10月4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

14、注塑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成立?是否生效?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正确答案】(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因为,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

15、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为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也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实际给付定金。因此,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虽然合法,但该定金合同未生效。(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并且也未协商一致;也没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达50万元,已超过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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