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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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告知义务篇一:论格式合同提供人告知义务的不履行龙源期刊论格式合同提供人告知义务的不履行马亮:今日湖北中旬刊20XX年第11期格式合同提供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对格式合同中未告知条款的处理对格式合同提供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但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其理论依据来自于国际上公认的“意外条款”(Surprising terms)规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条规定:“(1)如果标准条款中某个条款是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则该条款无效,除非对方明确地表示接受;(2)在确定某条款是否属于这种性质时,应考虑到该条款的内容、语言和表达方式。”但是如果该条

2、款是该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直接决定该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的,该合同整体不成立。不生效的部分可以追究格式合同提供人缔约过失责任。由于格式合同本身由格式合同提供人制订,很多条款格式合同相对人是不会,也不可能预知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之前达成合意。换句话说,在订立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必须要明知或者知晓要订立的合同条款,因此,针对格式合同中对于未被告知的条款,当然对合同相对人不发生效力,视为自始不发生效力。这一条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订立的平等自愿达成意思一致的原则,即保障格式合同相对人对于该格式合同的知情权和发言权,限制格式合同提供人的过分权利。格式合同提供人故意不告知相对人

3、,相应必须告知的条款而订立的合同,由于格式合同相对人不知晓,也不可能预知该条款,因此无法正确表达自己对于该条款的主张和意思标示,因此,属于格式合同提供人单方面强加给格式合同相对人的义务和责任,明显违反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该条款的效力也由于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当然不发生效力。二、对格式条款提供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我国现有立法中尚未对格式条款提供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时,针对其本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是针对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特殊法律地位时,为了维护格式合同良好正常的法律秩序,杜绝欺骗、恶意坑害合同相对人的情况的发生,笔者建议应当针对格式合同提供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时追究其法律责任。针对格式合同提供人未

4、履行告知义务时的主观状态,分别追求其故意责任和过失责任。故意责任是指格式合同提供人,故意隐瞒或者故意不告知格式合同相对人,应当提请注意的免责条款、易发生歧义的条款或者故意拒绝解答相对人针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询问的行为。此种情况下,格式合同提供人的主观恶意较大,具有明显侵害格式合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恶意,并且将这种恶意附之于订立合同的实践中。这种行为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格式合同法律秩序,因此必须针对这种主观恶意,采取比较严厉的责任方式,即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相对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即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而言的。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

5、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篇二:主动履行告知义务主动履行告知义务篇三:合同法常见问题合同法常见问题1、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答: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主要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2、买卖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答:除去上述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之外,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3、与别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答:一,对方的主

6、体资格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导致的结果:一是无效;二是效力待定。二,双方约定的标的物必须合法。三,内容要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体现为不能够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不能违法社会公德的情况、不能欺诈、胁迫对方等的规定。4、签订合同的主体需要满足什么要求?答: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需要时年满18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或者是16-18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的人。如果是法人,除去注意其工商登记材料外,还需要注意是否满足特定经营的资格,如烟草公司可以进行烟草的交易,建筑公司有资质等级,医药公司能生产什么药都是有规定的,不满足此类规定是不准许签订特定合同的。5、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如果(1)仅仅有双

7、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公司公章,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2)仅仅有双方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个合同是否有效?(3)双方加盖的公章属实,一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伪造,这个合同是否有效?答:前两个问题,都是有效的,因为签字和盖章是选其一。至于第三个问题加盖双方公章,且都属实,合同应该已经生效了,就是不知道哪个法定代理人是出于什么目的来伪造,如果符合法定的合同无效的要件,则此合同是无效的,且为自始无效。6、口头协议具有的法律效力是不是需要第三者的证词,录音是否有效?答:口头协议是君子协定,不发生争议不需要第三人,如果发生争议就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录音是最为常用的。录音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

8、种类一种。7、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答:若是银行借款合同,常识上是不可能不采用书面形式;若是民间借贷,不违法,但一旦发生纠纷,无从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8、国家是如何规定民间借款约定利息的?答: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民间借款的利息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是无息借款,如果约定利率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9、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答:需要注意问题,一是必须使用“定金”两字,其他字样均不使用合同法的定金罚则,二是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三是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将双倍返还,支付一方则无权要求返还。10、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答:

9、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30%,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且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向法院主张,只能选择对自己一方最为有利的情况主张。11、合同更改时的注意事项?答:更改是指这个合同的文字上面出现了错误,对文字进行理改。如:应当写的是苹果,写成了水果,只改字,在修改时盖章和按手印时要压住字。合同变更与更改不同,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如订的借款是100万,现在是80万。原来期限是5个月,现在是3个月。原来是甲承担义务,现为乙承担义务。更改是对合同文字解释上的解释,不是主体上的改变。12、像车站、旅店或商厂门口等收费的公共停车点对停放在那里的车辆是否负有保管义务? (包括其他物品)答:收费的

10、有保管义务。因为他们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成立了。13、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由单位承担责任?答:如果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则需要由单位承担责任。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4、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答:(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构成以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

11、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

12、或者第三人利益。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5、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合同撤销的原因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误解是由于误

13、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需要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对方没有交钱,是否可以不给其发货(或者其他买卖行为)?答:合同履行中,可以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包括:第一种是双方同时履行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绝大多数的民事合同就是这样,法律上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对方没有交钱,

14、就可以不给其发货。第二是先履行义务方的抗辩权,先履行义务方发现后履行义务方的标的不符或后履行方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行使抗辩权。首先解释抗辩不履行就是依法不履行或暂停不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履行。第三种不安抗辩权是自己先履行义务,发现后履行义务方可能或正在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我也就不履行了,这时要及时通知对方,或者让对方提供担保。这时如果对方不接受就可以解除合同。17、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答: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

15、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18、在货物交给对方或者交给货运公司之后,货物丢失,此时货款没有收到,货物丢失的责任由谁承担?答: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在合同成立时实际上占有了交易的标的物,合同一成立就算成立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他了,包括由买方负责代办运输,因此时发生货物丢失,其责任由买方承担。19、欠款人对外有债权,却不积极收取,致使欠我的货款久拖不还,我能怎么办?答:此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法律上称为代位权。具体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此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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