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论有名合同分为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与提供劳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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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分论有名合同分为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与提供劳务的合同篇一:合同分论特点租赁合同合同法有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除了合同一般特征租赁合同的特征还包括:1、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应是特定的不可消耗物、特定物。根据同一物只能一次性使用还是能反复使用是有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之分。 能够给权利人提供反复使用的物就是不可消耗物;反之则是不可消耗物。租赁合同它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权的一合同,出租人并不会因租赁物的转让的而丧失对其的所有权,并可在租赁期届满时收回租赁物,这就要求租赁物必须是不可消耗物。如果租赁物为消耗物,一旦承租人使用该物,该物就会因被使用

2、而消灭,出租人就会丧失所有权,这就不符合租赁合同的最终目的。因此,租赁合同中得标的物只能是不可消耗物。特定物是指从普遍中被独立出来或权利人指定的,不能以其他物所代替的物。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也只能以特定的,没有特定的标的物,承租人就无法使用标的物。2、租赁合同是转移物的使用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转交给承租人使用,转移的只是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不是转移物的所有权。所以,承租人取得租赁物后,无权处分该物,对它只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一特征将租赁合同与转移物的所有权的买卖合同相区分开来。当然,出租人在转移物的使用权的同时也会发生物的占有权的转移。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一般是对租赁

3、物的全面使用。没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其享有的对租赁物的使用权也无法实现。所以,在出租人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同时,必须将租赁物的占有权也转让给承租人。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均负一定的 义务,也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其中,出租人在享有获取租金的权利的同时还负有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力的同时也还负有向出租人交纳租金的义务,因此,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租赁合同当事人得任何一方在从对方取得利益的同时必须支付一定的代价,双方互为债权债务关系。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从而获得租赁物

4、的使用权、收益权;相应的出租人收取租金就要向承租人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因此,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租赁合同自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时起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达成租赁的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的生效要件。4、租赁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在6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 形式,但如果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并不引起租赁合同的无效,仅仅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因此,租赁合同为非要式合同。5、租赁合同为有期限性合同。由于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使用完后承租人须返还 给出租人,而物的使用权是物的所有权的一项全能,他的分离是有期限的,

5、而不是无期限地与所有权分离。一定的期限是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相互负有义务。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我国合同法也有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其超出部分无效。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出资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除合同的一般特征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如下:1、融资租赁合同与购买租赁物的买卖合同紧密相连融资租赁往往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融资合同是承 租人需要一定的设备,而因融资方面的困难由融资租赁公司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要来向第三方即出卖人进行购买,

6、然后将设备以租赁方式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以租金形式偿还本息。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指定设备而与出卖人签订的。这两个合同在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区别,但却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两部分。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也就是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所以说出租人购置标的物的行为与出租租赁物的行为是联系在一起的。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由出租人依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融资合同与买卖合同的 区别之一。在一般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租的租赁物并不是由于承租人的需要和依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而是出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要求购买的,出

7、租人购置物品与出租合同无关;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置物品的行为与出租物品的行为是联系在一起的,出租人必须按照承租人的要求选择出卖人和出租标的物。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按自己的意愿购买物品,从而获取该物的所有权;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也同样需要购买物品,但其购买是为了满足承租人对物件的需求。3、出租人对租赁物没有瑕疵担保责任在一般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和收益的租赁承担瑕疵担 保责任。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担人选定出卖人和租赁物后,由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出资购买租赁物。一般情况下,租赁物的性能、数量等要求都是承租人按自己的需要来选定的,如果租赁物不符合

8、约定或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选择租赁物的除外。4、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约定出租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虽然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但在实 际中,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约定租赁合同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归有。因为租赁物的购买是根据承租人的需要甚至特别需要,如果归出租人则可能造成损失。所以,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5、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合同法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除一般的合同特征外其特征还包括:1、合同的主体

9、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承包人和发包人。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 工程,其具有投资大、质量要求高、技术力量要求全面等特点,为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作为公民个人是不能够独立完成的,所以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要求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2、合同表弟只能是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建设工程项目而不能是其他物或行为。这里的 建设工程主要指的是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路线、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这些工程项目的建筑比较复杂,工作要求也比较高,而且价值也较大。对于一些结构简单、价值较小的工程项目,如居民住宅并不作为建筑工程,也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

10、规定。建筑工程公司能作为独立的一合同而存在,就是因其标的的特殊限制性。3、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合同法 有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4、建设工程合同为有偿、诺成、双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进行建设,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支付价款,因此 为有偿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按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协议而成立的,不以交付任何标的物为生效要件,所以是诺成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互负合同义务所以也是双务合同。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其特征如下:1、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在运输合同中,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都是国家授权交通主

11、管部门以法规 的形式统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都无权变更。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专门的运输法规调整,客票、货运单、提单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 不仅如此,运费也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都无权变更。当双方签订合同时,不需要协商,只需按照固定格式中留下的空白填写相关内容即可。因而,运输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运输合同采用格式合同,既可以达到简捷、迅速的效果,简化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又可以防止承运人利用控制运输工具的有利条件来任意增加运输费,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运输合同的标的为承运人的运送行为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运送旅客或货物目的是实现旅客或货物的空间位置的转移。承运人为旅

12、客或托运人提供的是一种运输服务,而不是某项工作成果。运输合同标的并不是一般的劳务,也不是被运输的旅客或货物,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目的地的运送行为。3、运输合同时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存在着明显的对价关系,就是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相互相互相有权利、负有义务,承运人负有将旅客或货物准时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的义务,享有收取运输费的权利;旅客或托运人负有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因此,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从事的运输也是一种经营活动,他以承运旅客或货物为营业,来收取运费。因此,运输合同还是有偿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而订立的

13、合同。一般来说技术合同具有如下共同的特点: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所有的技术合同,无论是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还是技术服务合同都是围绕着技术成果展开的。不同的是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直接以技术成果为标的,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虽然不直接以技术成果为标的,但也是以技术成果为提供服务的基础。2、技术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合同法没有对技术合同的主体作出限定,所以可以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技术合同的主体。但是,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密切相关,因此,技术合同的主体有特定的要求,即通常当事人当中至少一方是能够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来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的组织或自

14、然人。3、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技术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互负义务和互享权利,因此,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在技术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一方在取得权利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因而为有偿合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特点如下:1、保管合同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并不是以保管人与寄存人就保管物达成一致意见为成立要件。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由保管人与寄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有由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也就是说,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保管合同一般为要物合同,

15、即使有各种不同的说法。2、保管合同的标的为保管的行为、目的是保管物品寄存人与保管人签订合同,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而不是以保管人获得保管物的所有权为目的。保管人向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因此,保管合同的标的为保管人的保管行为而非保管物。这也是保管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所在。3、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在我国,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的或服务部门、商品经营者为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是无偿合同。但是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此时,保管合同就是有偿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保管合同被视为无偿合同。4、保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保管人和寄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和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为要件,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某种特定的合同形式,所以其为不要式合同。5、保管物必须是动产在保管合同中,保管物的范围是广泛的,只要保管物易于保管、能够保管即可。通常情况下,保管物不能为保管人监视或控制的物品不能成为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接受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保管费,双方约定在保管期届满时,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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