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知识_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14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1914106 上传时间:2019-07-03 格式:DOC 页数:38 大小:2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产管理知识_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14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生产管理知识_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14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生产管理知识_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14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生产管理知识_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14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生产管理知识_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14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生产管理知识_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14》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产管理知识_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14(3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说明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经全许办(2003)58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又作了以下调整:经全许办(2003)69号文批准,增加“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黑龙江省分析测试中心”承担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现将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公布如下: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OO三年五月 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2、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过氧乙酸产品的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过氧乙酸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过氧乙酸产品按类别分为1个申证单元(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

3、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根据审查情况组织抽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等,并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0

4、1084885201 , 01084885009传 真:01084885201联系人:陈瑞英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简称有机产品审查分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做好相关工作。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的审查;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以及查处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本行

5、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2.4 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有机产品审查分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 北京化工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电 话:010-64270352传 真:010-6422866l联 系 人:范彦如3 企业取得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批准书;3.3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

6、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1);3.4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5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3.6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7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8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 申请和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见附件3)一式三份;4.1.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1.4 条款3.2的批准书复印件三份。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

7、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和编制电子文本。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及补充表格一式三份,电子文本一份。4.2.2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3无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 经

8、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许可证编号。4.4.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

9、以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书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组,审查部负责推荐审查人员,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8)。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审查组应由具有化工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及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组成;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10、5.1.4审查组一般由2-4人组成。5.2现场审查5.2.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对于已受理申请,但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视为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5.2.6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11、在生产条件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6)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7)一式三份(一份留企业,二份寄或随样品送检验单位),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因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技术、安全原因,审查组不能抽样或抽样后企业不能送样的,审查组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规定,在保证工作进

12、度的前提下,协调安排产品检验工作。6.3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6.4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5)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1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2份)。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5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产品检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6.6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

13、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7 审定与发证7.1 证书填写方式:按申证单元填写证书,每个单元一张证书。7.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一式二份报送有机产品审查分部。7.3有机产品审查分部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资料、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综合评审。7.4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根据综合评审情况,制定按比例抽查的抽查计划,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

14、。抽查情况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核实,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情况处理。7.5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审查材料之日起45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7.6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7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7.8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

15、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和公告。7.9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危险化学品审查部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 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开展无证查处。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获得过氧乙酸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13-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3表示化工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证书编号。8.4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8.5销售过氧乙酸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8.6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