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7植物检疫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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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 课 人:洪 霓 TEL No : 87283278(O) E - mail:,植物检疫学,第四章 植物检疫法规,本章重点 我国对内外检疫法规的立法目的及主要内容 国际植物检疫法规主要类型及立法宗旨 重要植物检疫名词,第一节 检疫法规的起源与发展,植物检疫在国际贸易组织及各国的地位 FAO农业委员会 具负责检疫的官员、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 WTO总协定 关于植物检疫的“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各大洲 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及有关规定; 各国 植物检疫机构、法规、条例、规定等。,一、概念,法规:也称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政府或权威组织制订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则。包括: 假定:法律范

2、围所要求的或应禁止的行为; 处理: 法规的具体内容,即条例、细则等,要求做什 么、不允许做什么等; 制裁: 在违反法规时将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法规强制性的具体表现。,植物检疫法规的起源,检疫的由来,检疫(Quarantine)一词源由拉丁文Quarantum,原义为“四十天”。 事例 十四世纪,欧洲黑死病(肺鼠疫)、霍乱、疟疾等疫病流行。 在意大利的威尼斯为防止这些可怕的疾病传染给本国人,规定外来船只到达港口前必须在海上停泊40天后,船员方可登陆,以便观察船员是否带有传染病。,延伸 动物传染性疾病的预防 1866年,英国,牛瘟 植物病虫害传播蔓延的控制 1872,法国,葡萄根瘤蚜,植物检疫法规

3、(Phytosanitory regulations),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林牧业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法令,对进出境和国内地区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应检物进行检疫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植物检疫的法规、条例、细则、办法和其他单项规定等。,为了控制危险性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一些国家相继制订和公布了既有针对性又有可操作性的检疫法规。 1914年,日本,出口植物检查证明规程和进出口植物检疫取缔法。 1907年,英国,危险性病虫法案,1967年,英国,植物保健法。 191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法规的不断完善,为

4、了保护一个生物地理区域免受某种病虫的危害,植物检疫法向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双向发展。 1881年11月3日,多国在瑞士伯尔尼共同签订了葡萄根瘤蚜公约。 1914年,法、意、奥、匈等31个国家在罗马召开了国际农业会议,会上通过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截止1981年为止,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这个公约。目前有145个国家.,植物检疫法规的不断完善,单项禁令:如早期的针对禁止引进某种有害生物的寄主植物而制定的有关法规。 综合性法规:包括实施细则、办法,对条文解释、补充和具体化。 国际性法规:国际组织及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 法规的补充与完善,例: 英国“危险性害虫法”“植物健康法” 美国“植物检疫

5、法”(1912)“组织法”(1944)“联邦植物有害生物法”,植物检疫的法规、规章种类很多,按照制订它的权力机构和法规所起作用的地理范围,可将这些法规分为:,植物检疫法的基本内容,1983年FAO印发的制定植物检疫须知规定基本内容包括: 名称; 立法宗旨; 检疫范围与检疫程序; 术语解释; 检疫主管部门及法律机构; 禁止和限制进境物、法律责任、生效日期及其它说明。,第二节 我国植物检疫法规,国内植物检疫法规,1983.1.3 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20条。 1983.10.20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8条 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1992.5.13

6、国务院颁布修改后的植物检疫条例, 24条。 1995年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对象32种:病12、虫17、草3。 2006.3.2农业部颁布修改后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 2009.6 重新颁布,一、植物检疫条例的基本内容,目的和适用范围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分 应检植物及植物产品 检疫措施及检疫处理 疫情发布 费用和奖惩 实施日期,(一)目的,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实施范围:国内植物检疫 作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二)检疫机构及职责

7、,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二)检疫机构及职责,(三)疫区和保护区划分的原则与程序,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

8、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四)检疫范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五)检疫后处理,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

9、证书。 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五)检疫范围,邮寄和托运检疫 规定中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调运检疫 调运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 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

10、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产地检疫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和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 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隔离试种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五)检疫范围,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 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

11、、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五)检疫范围,其 它,费用 防治费和补助费 奖励 与处罚 检疫费用的收取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内植物检疫基本流程,进出境植物检疫,1982.6.4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一部正式的对外植物检疫法规,8章34条; 1991.10.30第七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4.1实施。8章50条; 1997 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12、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7年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435种,我国公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种类,第一章 总则 目的:防止动植物检疫性病虫传入、传出。 应检物: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容器、包装物、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 负责机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 行使职权:4条(P331),(二)进出境动植物检法的基本内容,禁止进境物,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动物尸体; 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

13、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六章 运输工具检疫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名词解释定义、生效日期,进 境 检 疫,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须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其它方式输入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在合同或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要求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进 境 检 疫,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

14、,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采取现场预防措施,对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和被污染的场地作防疫消毒处理。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检疫处理,第十五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海关凭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十七条规定: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其它与植物检疫有关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

15、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地方制定的实施办法等,第三节 国际性法规与公约,一、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正式成立于1992年。是涉及国家最多,范围最大的国际性植检法规,2009年8月共有173个缔约成员。 任务:加强国际间植物保护的合作、更有效的防治有害生物及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统一国际植物检疫证书格式、促进国际植物保护信息交流。 内容:前言、条款(十五条)、格式证书附录。第十条声明在本公约生效后,以前签定的相关协议失效。,1983申请1990批准APPC,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的分布图(按字母排序) CIAB 南美国际农业保

16、护委员会;CPPC 加勒比植物保护委员会;EPPO 欧洲地中海区域植保组织;IAPSC 非洲植物检疫理事会;NAPPO 北美植保组织;NEPPO 近东植保组织;OBSA 玻璃维亚植保组织;CIRSA 中美植保组织;SEAPPC 东南亚太平洋植保组织,背景 1979 国际贸易和关税总协定(GATT)第七轮多边谈判东京回合中通过了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草案 在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正式定名为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 针对GATT和TBT对技术性壁垒的约束力不够、要求不明确,乌拉圭回合中许多国家提议制定针对植物检疫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原则 促进国家间贸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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