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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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借款合同篇一: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模板)编号:西信 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 电话:邮编:受托人(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邮编:鉴于:1、委托人愿意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2、受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有权经营信托业务,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信托相关事宜协商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 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2、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资金信托。3、信托当事人:指本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总称。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信托时,在信托合同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5、风险申明书:指 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6、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的总称。7、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8、信托财产: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管理、运用、处

3、分信托资金形成或取得的任何财产(包含损失)。9、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10、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11、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12、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13、元:指人民币元。第二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贷款给 公司,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第三条信托类别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1、

4、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拥有的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万元)。2、甲方应当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以下信托账户:账户名:开户行:账 号:第五条 受益人本资金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第六条 信托生效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本信托生效:1、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签订本合同;2、委托人根据第四条规定已交付信托资金。上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信托生效日。第七条 信托期限1、本信托期限为 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2、发生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本信托可以提前终止。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贷款给委托人对 公司的信用、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

5、完全知悉并了解。2、信托财产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资产账户和其他信托财产账户。第九条 信托事务的管理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2、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专门的信托账户,信托财产的任何收支必须通过信托账户进行。3、信托财产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资产账户和其他信托财产账户。4、受托人办理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5、

6、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征得委托人同意或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受益人利益外,受托人应当亲自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将信托事务转委托给他人处理。第十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一)信托费用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乙方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以下简称“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1、受托人信托报酬。2、其他信托费用:(1)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2)信息披露费用;(3)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机构费用;(4)受托人因管理本信托而增加的监管规费;(5)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6)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涉及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除外;(7

7、)银行保管费、汇划费等;(8)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括营业税等)和其他费用;(9)办理担保、公证等手续所产生的费用;(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二)费用的计算和支付篇二:中融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20XX年6月鉴于:委托人系 ,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合法、享有合法处

8、分权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释 义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一、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编号为 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二、信托或本信托: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三、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四、信托

9、专户或信托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五、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和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六、信托收入: 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即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七、信托收益:受托人最终向受益人支付的收益,为信托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余额。八、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所形成的相关协议和文件。九、借款人:。第二条 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传真:受托人:名称: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受益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受益人用于收益分配和信托财产清退的银行账号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 号:第三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拥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向提供信托贷款,取得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第四条 信托类型一、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由受托人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二、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但受益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后,本信托即为他益信托。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一、

11、委托人在本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人民币 (¥元)交纳至以下信托资金专户:账户户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账 号:二、信托收据受托人在收妥委托人足额交付的信托资金后,向委托人开具信托收据。第六条 信托的成立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信托成立并生效。第七条 信托期限一、本信托的成立日和生效日为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之日。二、本信托的终止日为受托人收到编号为 号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实际偿清贷款本金与利息之日。第八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一、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

12、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向 发放信用贷款,并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管理本信托贷款。(一)借款人: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二)贷款期限12个月,自 年 月日始至 年 月日止。(三)贷款利息支付:借款人每季支付利息一次,每季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付息日。如贷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四)贷款本金偿还:按编号为 号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到期一次偿还。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二、信托资金专户的管理(一)信托资金专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

13、金专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二)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资金专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三)为确保信托资金的专款专用,及防止出现信托资金未及时按委托人要求划付给指定的划入专户,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同意,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作为信托资金专户的代理收付人,根据本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号)、代理单一资金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规定进行信托资金款项的划拨。根据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资金专户后将该笔资金全部划至以下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14、司大连营业部的借款人指定贷款账户: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 号:第九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一)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二)获取受托人定期提供的信托事务管理报告。(三)受托人违反本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使信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解聘受托人,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四)本合同、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委托人的义务(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信托资金合法。(二)已经取得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手续。(三)对受托人披露的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负篇三:单一资金信托相关知识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XX 单一资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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