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解除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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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解除合同案例篇一:合同终止案例第六章 合同的终止案例1、合同的解除及后果兴达公司与山川厂于某年12月30日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兴达公司租用山川厂5台翻斗车拉运土方,租赁期为1年,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次年二月1日兴达公司接车后。未付租金。山川厂两次书面通知兴达公司按约付租金,并言明逾期将依约解除合同。但兴达公司仍未付。同年6月10日,山川厂单方通知解除与兴达公司的合同,并向兴达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120XX元。问:1山川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山川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1、山川厂有权解除合同。合同

2、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兴达公司1992年2月1日起接车后,未付租金,山川厂两次通知其给付租金,并 言 明 逾 期 依 约 解 除 合 同 ,兴 达 公 司仍 未 付 ,至1992年6月10日长达四个月时间,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故山川厂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山川厂通知兴达公司解除合

3、同的做法也是合同的。2、山川厂的损失应由兴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山川厂有权要求兴达公司赔偿损失。兴达公司应承担山川厂损失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1993年2月,重庆建兴房地产公司与重庆九龙坡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危房改造开发建设协议书。双方约定,由九龙坡公司负责整个危房改造工程施工的一切手续,实施危房拆迁,”建兴公司负责危房改造工程的资金筹措。任何一方违约,“均应赔偿对方损失费5万元。协议签订后,1993

4、年2月15日,建兴公司即向九龙坡公司支付费用5万元,后又分5次支付费用42万元。九龙坡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即开始办理拆迁手续,至6月7日方办完拆迁许可证。建兴公司对九龙坡公司的工作进展缓慢不满,双方于12月6日又约定,九龙坡公司须于1994年春节前完成拆迁工作。1994年3月,九龙坡公司通知建兴公司其拆迁工作即将展开。要求保证资金到位,建兴公司口头承诺再支付20万元拆迁费并要求在6月底完成拆迁工作。事实上,建兴公司未再付款,九龙坡公司自筹资金65万元于1994年5月底完成拆迁工作。之后,建兴公司要求双方再签一份补充合同,。但后又因故未签。1994年6月,九龙坡公司一向建兴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建兴

5、公可对此明确表示反对。但九龙坡公司仍然另与四川涪陵建设工程公司签然了工程联建合同。建兴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九龙坡公司答辩称,建兴公司未按时支付拆迁费用,建兴公司违约在先。 问:1、解除合同需要怎样的程序要求? 2、法院支不支持建兴公司的主张? 【法律分析】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合同法上解除合同的通知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我国法律并没有采取合同的当然解除主义。也就是说,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自动、当然地解除。而是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非经一定的程序,合同不能解除。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关于约定解除

6、的规定。在约定解除的情形下,当事人须就合同的解除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其法律性质为一种合同,因此,该协议的达成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它的内容是消灭原合同关系,它必须向原合同当事人发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合同当事人完全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与普通的合同一样,解除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要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否则,合同不能解除。这就要求,解除合同的要约必须由原合同当事人发出,它在到达另一方当事人时生效。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那么,就应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或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时。解除合同的协议成立,原合

7、同被解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不能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那么,原合同则继续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这时,解除权人只需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原合同即被解除。具体到本案而言。重庆建兴房地产公司与重庆九龙坡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建兴房地产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共支付危房改造工程资金47万元,应属履行了合同义务。九龙坡房地产公司认为对方未按时支付拆迁费用违约在先的主张并无事实根据。在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拆迁工程后,九龙坡房地产公

8、司向建兴房地产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书,该通知书仅仅是九龙坡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只有在建兴房地产公司承诺后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事实上,建兴房地产公司对此明确表示反对,因此,九龙坡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即行失效。这也意味着原合同继续有效。在原合同仍为有效的情况下,九龙坡房地产公司却与四川涪陵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联建合同,这对于建兴房地产公司来说,。当然是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九龙坡房地产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建兴房地产公司的主张是有理的,法院应予以支持。篇二: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专题一、专题界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它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

9、的一种,属于法律赋予给劳动者的有关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一般包含即时解除和预告性解除两种情况。在这一主题里,我们主要讨论这两种单方解除的条件、责任关系、经济补偿与赔偿关系以及解除的程序很注意事项。我们还收集了与此相关的典型案例和法律法规,以及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常常遇到的热点问题。我们的在线咨询也将随时为您提供服务。二、名词解释:预告性解除: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赋予给劳动者的辞职权。其基本含义是:1,预告辞职的程序要求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

10、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不得以人事档案或扣发工资相要挟。即时性解除:这是法律赋予给劳动者的即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即时辞职的三种条件: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案例分析:案例一:员工提出辞职,辞职前一个月的工资该扣吗?【案例】王华是某消费品公司的销售员,因个人原因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完人事离职手续。但却迟迟未收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和销售奖金。王华多次与公司人事部联络,但双方各有各的理由,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11、起申诉。公司方面有其不发放工资的理由:原因一、按照公司流程,员工必须在离职前完成离职移交单所规定的相关手续,才能领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等费用,但是直到月底发放工资时,人事部还是没有收到王华完成的离职移交单;原因二、人事部收到王华所在部门的书面通知,告之王华与经销商有未结清的促销款,而财务部也通知人事部该员工有20XX多元借款未结清,所以不能发放工资。于是,人事部没有发放工资,并曾多次电话和传真通知王华尽快与财务部联系解决挂帐事项。在仲裁庭上,公司提供王华在经销商处签字的退款单和在财务部留存的借款单,以此支持公司不发放工资的行为。而王华也举证,在离职前已经完成了离职移交单,但是由于忽视公司流程没有

12、将此表传真到人事部,而是传真到财务部。仲裁庭最终判公司必须于7天内支付王华工资及其它合理费用,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有些地方对于工资支付有特别的条例,比如上海市劳动局发布关于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沪劳综发(95)59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1)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十八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

13、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经济损失,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实得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评析】 本案中的被告公司其实已经掌握了合理的证据,证明王华违反公司纪律、与经销商有账目往来,同时也有王华留在财务部的未结清的借款。较合理的做法是公司应该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王华在规定时间,来公司给出解释;如果涉及金额颇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公司擅自扣除王华全部工资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没有按照法律程序操作最终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从该案例,我们可以给出以下建议和经验:1、公司不能无故扣除员工的工资,当部门提出要求扣留员工工资时,人事

14、部必须向其索要可靠证据,并在第一时间提请法律有关保护,不能擅自扣留员工的工资。2、必须完善公司人事制度,做到制度公示,最好的方法是请每个员工签字确认公司制度。3、财务部门必须按月定期检查员工借款情况,如发现问题可及时解决,不要把问题积压到最后,“秋后总算账”,到时吃亏的还是公司。有些问题可以事前规定“游戏规则”,例如:在借款单中应该写明,员工在一个月内未归还借款,又无合理解释,本人同意财务部通知人事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所欠借款。这样可以保障公司的权利。4、完善公司薪酬制度。为防止销售人员和经销商之间有财务问题,而一旦员工离职,公司没办法追回损失的现象,建议人事部门可以改革销售人员薪酬制度,事前

15、预留一定的金额,以备后用。5、加强员工培训。对于销售人员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公司,要加强员工培训尤其是作为沟通纽带的各地销售助理的培训,提高各地销售助理的工作准确性和责任心,使其能够及时、准确地记录上报当地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避免因信息滞后,而带给公司的损失案例二:员工解约是否需要退还培训费?【案例】林某是一家三星级酒店的厨师,1996年12月林某进入该酒店时与酒店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初酒店经过市场调查后发现港式口味的菜肴市场前景很好,于是酒店派遣林某到香港一家厨艺学校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在这三个月期间,酒店照常发放给林某基本工资,同时为林某在香港的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六千元。林某回

16、到酒店后推出一系列港式菜肴果然给酒店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1998年1月,林某向酒店提出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酒店与林某经过多次协商,林某仍然坚持离开。在林某与该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一方须承担违约金四千元。林某愿意交纳四千元违约金,但对酒店提出的支付培训费六千元的要求却不同意。酒店向林某追索培训费的做法是否合法呢?【评析】本案的争议在现实生活中较具典型性,用人单位支付了大笔培训费培训本单位职工后,职工却不愿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不仅损失了培训费用,而且往往是为竞争对手培养了人才。本案中林某所在的酒店可以向林某追索培训费。首先,本案中林某所接受的培训学习不是一种基本职业技能训练,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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