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1881454 上传时间:2019-07-03 格式:DOCX 页数:35 大小:46.7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只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只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只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只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只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只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只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3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只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篇一:合同书上没有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是否有效合同书上没有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是否有效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

2、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在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对于合同生效所要满足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包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

3、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宇而不盖章不是其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故合同有效。例外情况是,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

4、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代表的单位没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著: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XX年4月)篇二:签名的法律效力剖析签名的法律效力剖析漫谈澳洲与中国合同法律之七签名(本文中提及到的签名为广义,其意义为签署;自然人的签署方式被定义为狭义上的签名,非自然人的签署形式为授权代表的签名盖章)是订立一份书面合同最通常的,主要的形式之一;一份书面合同订立与否就取决于是否有合同各方当事人的

5、签名(根据中国国情,摁手印也视为签名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合同法规定将书面合同当事人的签名作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合同成立或生效,都赋予了签名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签名成立即生效的话,则合同会受到法律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保护,守约方有权

6、依据合同的约定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签名仅成立的(如,需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方生效,或另行设置了生效条件),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在事实上对合同的内容已达成合意,但合同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合同方仅能依据已成立的合同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如,根据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是否签名就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被视为成立(或生效)呢?针对法律没有独立对生效作出要求的合同,是否一签名就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对合同签署方产生强制约束力呢?没有仔细通读全文而在采取格式条款形式制作的合同上签名(如电信合同,保险合同,银行借款抵押合同等),没

7、有留意附加条款而在商家提供的载有合同条款的付款凭证上签名,没有仔细核对文件而在错误文件上签名,因不识字或其它非过错因素而在错误引导下签名,如此等等,上述情况是否都意味着签名即生效,签名者必须受到所签署文件的法律强制性约束呢?在澳洲(NSW)合同法的管辖范围内,合同的签名在决定一份书面合同是否成立的过程中也扮演着一个主要角色。1934年的一个案件提出了合同签署的基本原则是:通常而言,签名对合同的签署者具有约束力;即使签署者在签名时没有阅读或并不明白合同所载明的条款。此项基本原则在20XX年通过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被再次重申,其理由是:作为一个合情合理的签名人,签名人在签署合同时,应该是已经阅读及同

8、意接受了合同所载明的条款内容;或者是,即使在没有阅读合同的情形下签名,也愿意承担合同条款可能给自己带来的风险。无论出于上述哪一种情形,签名人明知且愿意形成一种法律关系的意图都不应该被忽略。更有甚者,如果一份法律文件已经明确提示签名人在签名之前应先行阅读,或明确提示签名人在签名之前阅读已作出明显标志的条款(提供法律文件方并提供解释合同条款的服务),而签名人仍不阅读合同或相关合同条款而签名,那么其行为只能视为签名人放弃或懈怠行使此项权利;之后,该签名人不得再以不知合同或合同部分条款内容为由否认其签署合同的效力。20XX年的这个案件肯定了签名行为在合同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并同时确立了例外原则:在不存在

9、失效因素(Vitiating elements),及不存在衡平或立法救济主张的情形下,在合同上签名的签署人,应被合同条款所约束;而该签署人之前是否存在阅读合同的事实不会影响到合同对该签署人已形成的法律约束力。衡平法(Equity)的救济不符合我国的法律国情,而成文法的规定也应适应各国国情而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故此处不加赘述。本文着重解释的是签名基本原则的两个例外:一个是上文提到的因存在失效因素可能导致合同签名亦无效的例外原则,另一个是特殊错误原则。在第一个例外原则中,最常见最重要的的失效因素莫过于失实陈述(Misrepresentation)。当一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签名行为,是以接受合同另一方当

10、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为前提,而另一方当事人明确知道己身对合同的失实陈述会导致签名人对合同内容的曲解,在这种情形下签署的合同对签名人并无约束力,签名的基本原则不适用。除了失实陈述之外,构成这个例外原则的失效因素还有欺骗(Fraud),胁迫(Duress),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及不合理的行为(Unconscionable conduct)等。上述失效因素的发生,都可以排斥签名基本原则的适用。第二个不适用签名基本原则的例外原则特殊错误原则,其拉丁语为“non est factum”(英译为“it is not my deed”)。适用此原则的一方必须要证明所发生的错误是涉及到

11、签署文件的基本性质,而不仅仅是文件的内容。适用这项原则的法律后果是直接导致签名者所签署的合同自始无效。譬如,原告同意签署一份以其房产作为抵押为其侄子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合同,但因原告摔坏了眼睛无法看清合同,她在没有仔细阅读合同的情况下就签署了该合同。但实际上,她所签署的合同是另一份同意将房产转让给其侄子的商业伙伴,LEE,而LEE将以该房产向银行作抵押来申请借款的合同。结果,银行因LEE无法按期还款而向原告主张收回房产。原告以non est factum原则起诉,但最终败诉,原因在于:法院认定,原告实际上签署的合同和原告相信她会签署的合同所引致的法律结果并无不同,两者都是原告房产的转移及原告失

12、去对房产的权利;原告所发生的错误并不足以导致到文件基本性质的变化。与上述案件相反,一个几乎不识字的原告,授权给予被告选择去购买原告的财产,被告因授权期限届满而要求展期并支付了展期费用。原告按被告的告知在一份收取展期费用的收据上签名,但实际上,原告所签署的是另一份关于同意展期的文件。原告因此起诉,以non est factum原则主张展期无效,其主张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non est factum原则适用于盲人或不识字而无法阅读,就签署合同事项必须依靠他人建议的情形。non est factum原则也适用于缺乏一定智力的合同签署者。在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该原则的一方需要满足一个前

13、提条件,就是:他/她必须谨慎行为(act with care),即,不粗心(在确定拟签署文件的性质上采取合情理的预防措施)。上述对澳洲合同法中签名基本原则及例外原则的阐述,对中国合同法中的签名原则的适用不无益处。可以说,中国合同法中的签名原则与澳洲类似,通常而言,在合同上签名的签署人应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同时也存在例外原则。即,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或合同条款,或发生当事人可通过法律规定寻求相应法律救济的情形,都属于例外原则的适用情形,可以排斥签名基本原则的适用。这些例外原则表现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中,如下述所列:1、发生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即使合同经当事人签名,相关部分亦属无效

14、;2、发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即使合同经当事人签名,亦属无效;3、发生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即使合同条款经当事人签名确认,亦属无效;4、发生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即使合同经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也可以主张变更或撤销,不发生约束力;5、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合同条款经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也可以主张撤销或无效,不发生约束力。这样,就可以回答本文前部分所提到的若干问题了:因签名人自身懈怠、不阅读内容而签署合同的签名行为,对签名人具有约束力。但因重大误解等因素而导致的签名行为,签名人可以根据具体对

15、应的法律规定来主张免除合同的约束力。但是,即使如此,由于存在难以举证的实践问题,大家在涉及到合同签署时,仍应谨慎处理签署问题,避免因滥签名而引起的不必要的麻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签名内容相关的条款: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16、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