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 职业道德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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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 职业道德守则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本所和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之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二条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定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及从业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涉密信息和住宅

2、信息保密;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五条 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损害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六条 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独 - 2 - 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 第八条 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应当从整体上维护独立性。 第九条 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

3、平时,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受到的教育培训、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得宣称自己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 第十一条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在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专家及业务助理人员遵守保密原则。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及从业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不贬低、诋毁或诬告同行业其它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人员,损害同行形象和声誉。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四条

4、注册会计师在下列情况下可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一) 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 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 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 在确定收费时,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监督管理的前提下,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或日数为基础(按国家物价部门的规定办)。 第十六条 专业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收费结算方式与时间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除法规允许外,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 第十九第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名片上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等,但不能印有会计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 会计师事务所 20xx年x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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