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通论第二版刘文华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上传人:w****i 文档编号:91839242 上传时间:2019-07-02 格式:PPT 页数:49 大小: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律通论第二版刘文华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经济法律通论第二版刘文华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经济法律通论第二版刘文华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经济法律通论第二版刘文华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49页
经济法律通论第二版刘文华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律通论第二版刘文华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律通论第二版刘文华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制度(4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概述,一、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法的概念,(一)自然资源,自然资源的概念 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如土地、水、矿物、森林、阳光、空气等。 自然资源的种类,(二)自然资源法,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资源权益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和其他经济关系,二、自然资源法与可持续发展,三、自然资源法的原则,重要自然资源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的原则 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 统

2、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的原则 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开源节流”的原则,四、自然资源法的体系,综合资源法 资源行业法 专项资源法 资源保护法,第二节 自然资源法基本制度,一、资源物权制度,(一)地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依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是: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农业用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 依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

3、于当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国友土地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国有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解决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矿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

4、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凡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按法定的程序取得勘查许可证,在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和有效期限内,对批准的矿种及其伴生、共生矿产进行勘查的权利。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勘查主体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的权利内容主要为: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主体有对一定区域内的一定勘查对象进行勘查行为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探矿权人已取得探矿权的区域对探矿权所指向的对象进行同一勘查目的的勘查行为,不得进行妨害探矿权人进行正常作业的活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探矿权人依据勘查行

5、为所获得的勘探资料等,探矿权人依法享有所有权或法律规定的权利,可以依法进行有偿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加以利用。,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按法定的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批准的区域(矿区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开采被许可的矿产及其共生、伴生矿产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和公民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的权利内容主要为:取得采矿权的主体有对一定区域内的一定种类的矿产进行采掘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区域对采矿权指向的矿产进行开采活动,不得进行其他妨害采矿权人进行正常作业的活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矿权人对其进行采掘而获得的矿产品,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并可以依法进行有偿转让;对其享有的

6、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的权利等。,(三)水权,水权的特征 水权是指水的所有权和各种利用水的权利的总称。 取水权 取水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后所获得的取用水资源的权利。,(四)渔业权,渔业权是指进行渔业生产活动所应取得的权利。根据我国渔业法的规定,主要包括养殖权,捕捞权等,养殖权 养殖权是指权利人经过批准,在国家和集体所有并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经营的权利。 渔业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

7、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捕捞权 捕捞权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依法经批准获得在规定海域从事捕捞水生动植等活动的权利。,二、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制度,我国自然资源法将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制度作为基本制度 制定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的原则 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制度作为自然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得到土地管理法

8、、水法、草原法等自然资源法的确认。,三、资源开发利用的许可制度,资源开发利用的许可制度,通常是指各种自然资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开发利用者的申请,经审查依法准许其从事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为并颁发许可证,四、资源综合利用制度,资源综合利用制度,是国家法律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措施、办法和程序等规定的一整套准则。 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在开发各种自然资源过程中的综合利用 ,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和能源的综合利用,以及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生产和建设在税收、价格、投资、财

9、政、信贷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企业必须执行治理污染和综合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上述标准的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五、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国务院有关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自然资源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六、资源利用中的禁限制度,资源利用中的禁限制度,是指自然资源法根据自然资源的特点和保护自然资源的需要,对开发利用资源的行为方式、利用对象、利用时间、利用范围、利用工具等所规定的禁止和限制的制度。为了防止自然资

10、源退化,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法律的方式强制性地禁止和限制一定的资源利用方式,是维系人与自然之间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 资源禁限制度可以有两种主要分类。 第一,依禁限内容为标准,可以区分为:资源用途的禁限,利用工具的禁限,利用方式的禁限,利用时间的禁限,利用区域的禁限,利用对象的禁限等。 第二,依自然资源的种类和资源管理的要求,可以区分为:地事禁限、水事禁限、矿事禁限、渔事禁限、林事禁限、草原利用禁限等。,七、资源利用中的补救、补偿制度,资源补救制度 资源补救制度,是指自然资源法为保护自然资源而设立的,对因一定原因而造成的自然资源的损害或破坏,要求一定主体必须以补救、恢复自然资源为内容的义

11、务或责任制度。 资源补偿制度 资源利用中的补偿是指在资源利用活动中,因合法的资源利用而对他人相应的损失应给予的补偿。资源利用的补偿不同于民法中的违法或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资源利用的补偿是合法行为应承担的义务,第三节 各种自然资源的主要法律制度,一、土地管理法,(一)土地管理法概述,土地管理法的概念 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土地关系是人们在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中形成的以土地为要素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土地权属关系,土地征用和占用关系,土地流转关系,土地监督管理关系等。 我国的土地立法,(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

12、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 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资源利用管理,依法保证城乡各项建设用地的关键措施,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调控基本建设规模的有力手段。,二、森林法,(一)森林法概述,森林法的概念 森林法是调整人们在森林保护、营造、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

13、植树造林、森林采伐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我国的森林立法,(二)森林法律制度,林种的规定 森林法第4条根据森林的用途和经营目的,将森林分为五种: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植树造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所确定的任务,并针对自然力对森林生长独立起作用的特点,采取在一定期限内对生长林木的一定地区实行封山育林。 森林保护 森林防火 森林病虫害防治 人为破坏森林的禁止,三、草原法,(一)草原法概述,草原法的概念 草原法是调整人们在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管理和发展现代

14、畜牧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包括草原权属、草原规划、草原建设、草原利用、草原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 我国的草原立法,(二)草原法律制度,草畜平衡制度 草原承包经营者要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草原的临时调剂制度 草原防火与草原鼠虫害和疫病防治制度,四、矿产资源法,(一)矿产资源法概述,矿产资源法的概念 矿产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勘探、开采、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矿权、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利用、保护等。 我国的矿产资源立法

15、,(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的开采与毗邻的权益,五、水法,(一)水法概述,水法的概念 水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与防治水害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水法所称水资源, 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主要指江河、湖泊、冰川等地表水(含经过开发利用的商品水和经过工程调节的供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不属于水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的水立法,(二)水法律制度,水资源管理体制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水资源配置

16、制度 节约用水制度,六、渔业法,(一)渔业法概述,渔业法的概念 渔业法是调整在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渔业生产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渔业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我国的渔业立法,(二)渔业法律制度,养殖业的法律规定 捕捞限额制度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制度,七、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一)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概述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指调整人们在保护、拯救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中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野生动物的权属和野生动物利用的权益,与野生动物保护有关的狩猎、养殖业的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的政府职责和社会义务,野生动物拯救、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措施等内容。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野生动物的所有权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野生动物利用的权益 野生动物的利用权益,是指以经济利用或其他利用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