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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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1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省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等渠道举报、揭发列入本细则规定的非法集资行为。本细则中所称省处非办是指青海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及交易场所清理

2、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州处非办是指各市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是指青海省公安厅、各市(州)公安局、区(县)公安分局及各派出所;工商部门是指青海省工商管理局、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行为包括以下形式:(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

3、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的;(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的;(13

4、)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的;(14)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批,确定奖励标准及金额,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给予奖励。 第五条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举报奖励资金按照案件属地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但涉及全省范围的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可从省财政下达的公安部门办案费中列支。第2章 奖励条件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5、(一)省内各级处非办及公安、工商等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六)市(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人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二)两人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三)对于跨区域的非法集资

6、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3章 奖励标准第九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公安部门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一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且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并提供部分证据的,且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且举报内容与查处事实基本相符。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性质、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7、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六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涉案金额不足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涉案金额不足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00500元奖励。第4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举报专线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挂号信或直接到各级处非办及公

8、安、工商等执法部门进行举报。第十二条 各市州处非办、工商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同级公安部门核查。公安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核查。 第十三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书面告知的,应制作举报人奖励申请告知书(附件1);电话告知的,应做好书面记录。告知日期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或电话通知当日的书面记录为准。 举报人应在公安部门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到告知其申

9、请权利的执法部门填写举报人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举报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励,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3)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或其委托申领人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内容不符的,不予奖励。公安部门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奖励的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奖励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给予奖励的,要及时向举报人书面说明情况。公安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后,制作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4),加盖部门印章,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并送达申请人。举报人应自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

1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并在公安部门提供的举报人奖金发放登记表(附件5)上签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第5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每年年底前将举报奖励实施情况报同级处非办。省、市(州)两级处非办应于次年一季度,组织公安、财政、审计、金融等部门对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

11、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处非办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18年2月23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附件:1举报人奖励申请告知书2举报人奖励申请表3授权委托书4举报奖励通知书5举报人奖金发放登记表附件1举报人奖励申请告知书编号: 第 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 (单位)举报了关

12、于 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线索,对查处该案有帮助。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到 (地点),申请举报奖励。将根据你(单位)的申请,进行奖励审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联系人: 电话: 特此告知。 (印章) 年月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案卷,一份交被告知人。附件2举报人奖励申请表编号:第 号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企业或组织注册号或登记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编委托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编申请人提出奖励申请:本人承诺未就同一举报内容获得过其他部门的奖励。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签名:年 月 日申请人(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注:1.举报人委托他人申请奖

13、励的,须填写委托申请人的相关信息;2.举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填写企业或组织注册号或登记号;3.本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案卷,一份交申请人。附件3授权委托书 本人于 年 月 日向 (单位)举报了关于 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线索,现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 ,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申请/领取举报奖励。且承诺对受委托代理人的申请/领取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附件4举报奖励通知书 编号:第 号 : 根据青海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经审议评定,认定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 (单位)举报的 线索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定为级;该举报涉及的案件涉案金额为 元。现决定奖励你(单位)人民币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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