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带班下井制度201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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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一、 带班下井规定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安检科长、生产技术科长、机电科负责人。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总工程师、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8次,其余科长及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3、每月28日前,由安监科编制下月矿领导带班下井安排表,经矿长签字确认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并下发到所有带班人员。4、带班人员严格按照排定的班次进行带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带班时,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条换,并通知矿值班领导,严禁私自条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5、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8:00、中班16:00、夜班00:0

2、0,租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6、带班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人员定位传感器,并在井口挂牌带班领导姓名。7、月度带班完成情况,要在月初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在井口或矿宣传栏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二、带班人员职责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发现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场所、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

3、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4、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5、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总打隐患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6、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以及对下一班的检查重点等,填写在交接班记录薄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三、考核1、由矿部同驻矿安监人员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办会审定后执行。2、带班人员必须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领导必须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违反规定,罚款1000元/次3、煤矿领导带班升井后,应当将下井时间,地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进行登记,并有调度室人员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次。4、煤矿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违者罚款1000元/次。5、带班领导擅离职守,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罚款2000元/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1000元/次。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的,免去当班应带班领导职务,并罚款20000元。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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