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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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丰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规范、公正、文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下同)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执法资料、视听资料、

2、电子数据、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各镇(场、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行为自案件受理至行政决定作出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九条 市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

3、程。 第十条行政执法文书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载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保证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的完整、准确、合法。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低成本、易保存、不易删改的记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办案平台,配置行政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健全配套行政执法文书,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制度,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4、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记录应当公开进行。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活动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安装公共监控视频记录执法活动的,启用前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询问当事人、证人,检查人身、场所、物品,证据保全、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留置或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以及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5、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等执法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依法需现场实地核查的,应当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记录核查过程。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记录或不按要求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的; (二)擅自删减、修改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 (三)擅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故意损坏执法文书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设备的; (五)不按规定保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六)利用执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并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报请本级政府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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