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视角下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再思考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 胡澎内容提要:日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度”、“遗族年金”、“第三号被保险人制度”等,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日本妇女的婚姻、就业、生育、抚养和护理,关系到妇女工作方式、生活方式的选择以及晚年生活质量因此,养老保险制度中与妇女相关的内容,一直是日本政界、学术界、媒体和女性国民普遍关心并激烈争论的话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养老金制度历经多次改革,特别是与妇女相关的内容几度修改本文是从性别视角对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再思考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 年金 性别 妇女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日本自1961年实施《国民年金法》、实现了“全民皆年金”之后,政府和国民始终保持着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高度关注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出生率下降及老年人口增加,少子老龄化现象日趋加重,社会保障费用支出过大,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入不敷出、难以为继的局面特别是90年代以来,日本的家庭模式、雇用形态均发生较大变化,妇女的生活方式也趋向多样化,养老保险制度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之处。
为了减轻和摆脱少子老龄化现象对养老金财务危机的巨大冲击,也为了构建一个符合时代发展和变化需要、尊重个人权利并适应妇女多样化生活方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日本政府及民间有识之士开始重新审视并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理论上,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建立在性别平等基础上的福利政策,不应因加入者性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日本传统文化、思想观念、风俗习惯、思维方式等潜移默化地融于养老保险制度中,使其带有深刻的性别色彩因此,从性别视角来研究日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但可能发现既有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还有可能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新的思路 一、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性别因素(一)国际妇女运动及日本妇女界的推动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了几次改革,其中,与妇女相关的内容也多次得到调整究其原因,这与世界范围妇女运动的展开、日本妇女界的推动以及日本政府性别平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着密切关联作为权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在提高妇女地位、促进性别平等、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等方面进行了不懈努力1975年还被定为国际妇女年自1975年以来,为促使世界各国广泛设立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先后召开了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
该大会“以行动促进平等、发展与和平”为主题,制定并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了社会性别主流化 1997年6月,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给社会性别主流化下了如下定义:“所谓社会性别主流化是指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上评估所有有计划的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方案)对男女双方的不同含义作为一种策略方法,它使男女双方的关注和经验成为设计、实施、监督和评判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所有政策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使男女双方受益均等,不再有不平等发生的目标,并以此作为争取实现两性平等的一项全球性战略在世界妇女运动的影响和促进下,不少国家制定和实施了性别平等政策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日本民间妇女团体经常召开关于养老金问题的研讨会、说明会,向政府提出要求改革养老金制度的提案,最重要的是要求妇女独立的“年金权”这些来自民间妇女的呼声和努力,直接促成了1985年“妇女年金权”的确立与此同时,日本社会男女平等意识的普及以及学术界里性别理论和研究方法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也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潜在背景不少研究者特别是女性研究者从性别视角反思既有的法律、制度、方针、政策、习惯和思维方式等,发现问题,提出议案在世界妇女运动的影响和国内妇女运动的推动下,日本政府也开始在立法和政策上推动男女平等。
日本朝野以1975年国际妇女年为契机,开始围绕男女平等的问题进行讨论1976年设置了厚生大臣的私人咨询机构—年金制度基本构想恳谈会该恳谈会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重新思考,并认真探讨了妇女的养老金问题,遗憾的是没有出台具体方案1985年日本国会通过了《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同年,日本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这无疑为养老金改革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20世纪90年代,日本政府提出了“男女共同参与社会”的奋斗目标1996年12月,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本部长的男女共同参与社会推进本部出台了《男女共同参与社会2000年计划》,该文件从尊重个人生活方式的基本点出发,反思现有各项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提出“从个人生活方式选择的中立观点修改税制、社会保险制度、工资制度”它对日本的税制、社会保险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均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99年6月颁布并实施的《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基本法》从法律上保障了男女平等参与社会、家庭和社区工作的权利面对人们对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男女不平等以及不公正的指责,厚生省于2000年设立了“对应妇女生活方式变化等因素的年金讨论会”(简称“女性与年金讨论会”),多次就养老保险制度中有关性别的内容进行讨论。
2001年 12月发表了《从女性自身的贡献看年金制度》的报告,该报告以构建个人为单位的养老保险体制为目标,提出了改革养老金制度的方案政府还设立了“雇用与年金研究会”,对养老金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2002年12月,“男女共同参与会议影响专门调查会”提出了关于《生活方式的选择与税制、社会保障制度、雇用体系》的报告目前,日本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越来越重视倾听妇女界的声音,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审议会、研讨会中注重吸纳女性学者和包括家庭主妇在内的各阶层妇女的参与二)传统家庭模式的变化日本养老保险制度草创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厚生年金制度的设计是建立在“丈夫外出工作、妻子作全职主妇”这样一种标准日本型家庭模式之上的当时,大多数妇女在结婚或生子后就辞职回家做全职主妇,“男子外出工作养家、妇女在家从事家务和育儿”的传统性别分工模式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是日本社会的普遍现象已婚妇女在家庭中扮演着母亲、妻子以及家务和老人护理的提供者这样的角色因其无收入而被看作是被抚养者,而男子是家庭经济收入的来源,被视为抚养者建立在这一标准家庭模式上的养老保险制度,其最大的特点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生率的变化以及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向社会,日本双职工家庭数量稳步上升。
日本总务省劳动统计局2003年《劳动力调查》表明,1988年双职工家庭数量超过了全职主妇家庭,之后全职主妇家庭愈发减少,双职工家庭愈发增多如今,婚后没有任何工作经历的全职主妇已在日本踪迹难觅既然作为养老保险制度基础的标准家庭模型已发生根本性变化,那么,以全职主妇家庭为依据的养老保险制度自然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另外,养老金制度的制定是以结婚40年的夫妇为模式的,可当今日本不断增高的离婚率、日益突出的晚婚和未婚现象使这一模式的典型意义也随之丧失因此,重新设计和改革既有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一种以妇女加入一定期间厚生年金为前提、以双职工家庭为新标准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三)妇女生活方式的多样化日本妇女的年龄别就业率呈现M型,即在刚毕业和三四十岁左右出现两个就业高峰,其原因在于多数妇女在工作一段时间后结婚、生育和抚养子女而离职,待孩子稍大后又出来就业但随着日本妇女受教育水平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其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历次《关于男女共同参与社会的舆论调查》结果表明:在妇女中“即便结婚也要工作”的意识越来越普遍,其中以持“等孩子稍大些再出去工作为好”观点的妇女人数为最多,其次是持“生了孩子也要继续工作”观点的人。
多数未婚女性理想的生活方式是“结婚、生子,工作一辈子”,或者“结婚、生子,退职,等孩子稍大后再出去工作”如今,相当数量的妇女选择生孩子后在家从事育儿和家务劳动、待最小一个孩子上学后再出去工作的模式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当妇女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上时,大多数不是成为正规雇用者而是成为派遣工、合同工、临时工、小时工等非正规雇用者当今,日本妇女在就业上则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即便结婚、生子也不辞职而兼顾工作与家庭的妇女也日渐增多,还有一部分职业女性选择了独身,过着完全不同于全职主妇的“单身贵族”生活全职主妇数量的大幅减少,使得建立在以全职主妇占大多数这一思维模式下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完全不合时宜,迫切需要改革二、养老保险制度中涉及性别的内容(一)针对全职主妇的“第三号被保险人制度”第三号被保险人制度是养老金制度中与妇女关系最为密切的部分,也是最具争议的内容第三号被保险人指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第二号被保险人所抚养的配偶(主要是全职主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正规雇用者的四分之三、且年收入不到130万日元的一类人该制度创设于1985年,主要出于全职主妇大都没有工作、缺乏缴纳养老金能力的考虑,同时,也考虑到妇女担负育儿、护理老人等家庭责任,也为防止中老年夫妇离婚时妻子陷入无养老金的窘困状态,因而才规定不征收其保险费。
1985年对《国民年金法》进行了修改,强制薪职人员(企业职工和公务员)的配偶作为第三号被保险人加入国民年金,从而使“年金权”覆盖到全部日本妇女因此,该项改革也被称为“妇女年金权的确立”第三号被保险人制度在创设初期并没有受到什么批评,但随着妇女就业率的提高、性别平等观念的普及,抨击该制度的声音逐渐出现二)妇女与遗族年金妇女与遗族年金问题的主要争论点在遗族厚生年金上首先,遗族年金在支付条件上男女有别,遗族年金制度只针对母子家庭,而父子家庭则无缘享受这一福利另外,双职工家庭和全职主妇家庭也存在着不平等,在缴纳养老保险期间,即便两个家庭的夫妇工资总额相同、缴纳保险费相同,全职主妇家庭支取的高龄遗族年金也会比双职工家庭要多2004年遗族年金制度得到了重要修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制度造成的不公平现象,但仍不够完善因此,有人呼吁废止遗族年金制度,建立以个人为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三)厚生年金分割制度中妻子应得的部分在2004年养老保险改革前,夫妻离婚时丈夫得到的养老金是自己名下的厚生年金和基础年金,全职主妇的妻子可得到自己名下的基础年金,但不能支取丈夫的厚生年金不少没有经济收入的全职主妇由于担心离婚后生活水平下降,因而,即便夫妻感情破裂也不敢轻易提出离婚,陷入想离婚但不能离婚的“养老金束缚”状态。
由于该制度建立在“丈夫在外工作,妻子在家从事家务劳动和育儿及护理老人”这一性别分工模式之下,丈夫领取的厚生年金中理所当然包含夫妇二人老后的生活费,离婚后妻子完全与丈夫厚生年金无缘是不公平的另外,如果丈夫离婚后再婚,其去世后遗族厚生年金将归于其现任妻子名下,这对前妻也很不公平基于以上不合理现象,2004年6月出台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规定2007和2008年分两个阶段导入“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度”该制度于2007年4月1日开始施行,如在这一天之后离婚,婚姻期间的厚生年金(夫妇合计)可以加以分割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或者得到法院的判决,妻子最多可以得到到丈夫婚姻期间丈夫厚生年金的一半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第三号被保险人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度”规定,离婚时第三号被保险人可以自动分割配偶厚生年金的一半换言之,即使没有达成离婚协议,妻子也可以得到一半厚生年金领取权此项改革更多地考虑到了妻子对家庭的贡献,使得夫妻离婚时,婚姻时间越长,妻子分割到的厚生年金就越多四)女性非正规雇用者与厚生年金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将非正规雇用者排除在厚生年金之外近年来,非正规雇用的妇女显著增加,因此,日本社会上对于养老保险制度中没有体现短时间劳动者的利益、不利于提高妇女就业率一直存在着批评的声音。
2004年改革对养老保险制度做了如下修订:非正规雇用者在劳动时间和劳动天数是正规雇用者的四分之三以上时可加入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