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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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研字200916 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学术道德,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 提高研究生学术道德素质,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 2009 3 号) 、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术道德条例 (校字200265 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哈尔滨工程大学各类研究 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 权,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二)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 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

2、,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三)坚持文责自负。在享受知识产权法中规定应享 有的权利的同时,须对学位论文和其它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责任制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审查的第一 责任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拟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要切实 履行审查责任。 第五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定 (一)研究生在发表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的有关工作中, 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图表、观点等, 均应在参考文献中明确注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 2 者、年份、页码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和 版次等内

3、容,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导师 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二)研究生署名单位为“哈尔滨工程大学”或署导师姓 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投 稿。 (三)研究生学位论文中的发表论文清单必须是经过导师 审阅后同意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禁下列违反学术道德 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 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三)伪造注释;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 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在撰写学位论文

4、 和学术论文的过程中进行文钱交易行为; (六) 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 (七)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八)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九)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十)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鉴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的问题。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 学科的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 3 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 第八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罚 (一)对研究生的处罚 1.学术处罚

5、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 上批评、责令整改、延缓答辩直至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罚; 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由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撤销学位的决定。 2.行政处罚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 通报批评、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 在职人员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 门,并建议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导师的处罚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或撰写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有 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的,除对研究生进行处理外,学校还将根 据其指导教师责任的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暂缓招生直至取消 导师任职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者不再聘任为导师并建议学校 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研究生院。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 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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