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工作条例(上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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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院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我院各党支部是党在我院最基层的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师生员工的桥梁和纽带,党支部在院(系)级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本单位起保证和监督作用。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第三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部门或教研室、实验室等单位应建立党支部,建立党

2、支部必须报党总支批准。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可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按照学科专业相近、工作联系密切、便于活动和管理的原则建立。1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专业相近的教研室联合建立党支部;2学生党支部一般按院(系)设置,条件具备的可按年级、专业、班级或楼栋设立;3机关、后勤等部门(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单位)、科室设立,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的部门(单位)、科室联合建立党支部;4离休干部成立离休干部党支部,退休人员按所住区域设置党支部;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3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委会设书记、组织委员

3、、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职,支委可以兼职。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离退休人员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第六条 党的支委会和不设支委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选举产生的支委会和不设支委会的书记、副书记报党总支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第三章 党支部的职责第七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

4、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5、认真开展“创先争优”、争创“十面红旗”等评比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第八条 不同类型的党支部,还应根据自身特点履行以下职责。1教研室(实验室)党支部:支持教研室(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对教研室(实验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支部书记应经常与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沟通情况,参加室务会议,并参与讨论决定本教研室(实验室)的重要问题。2学生党支部:根据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大学生党员党性锻炼

5、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协助学院做好思想工作。对学生中的错误言论和不良风气要严格进行批评教育,团结带领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努力维护学院的稳定。3机关、后勤党支部:教育党员和群众增强服务意识,围绕教学、科研,面向基层,深入实际,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自觉性。抓好勤政廉政建设,支持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4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协助管理部门开展适应老同志特点的各项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反映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老同志与在职人员的关系,增进相互理解

6、,支持现任领导做好工作,发挥老同志的优势,积极参与两个文明建设,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作出新的贡献。第九条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定期听取、讨论和审议支委会的工作报告,对支委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2讨论并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如: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订本单位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讨论、审批入党和预备党员转正事宜;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等。3选举产生新的支委会及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增选支部委员。第四章 党员教育与管理第十条 党支部要把党员教育作为党的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党员教育要紧紧围绕增强党员的党性;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

7、素质这个中心来进行。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是:1党的基本理论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2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任务教育。3党的基本知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4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和拒腐防变教育。5党的纪律、共产党员道德规范和先进性教育。6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教育。第十一条 党员教育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上党课、参加党校培训、观看电教片、外出参观、社会调查、听形势报告、开展演讲活动、知识竞赛、征文比赛、座谈讨论、个别谈心、自学等。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不断健全和改善党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党员管理的具体工作是:1教育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维护党员权利。2对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8、和做党分配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3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创先争优”、争创“十面红旗”等活动,表彰先进,教育后进。4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5及时接转和严格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搞好党籍管理,建立党员登记卡。6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及时为流动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流动党员中做好管理工作。7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支部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组织生活制度:1“三会一课”。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每一至两月组织一次党课学习。要求每次组织生活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9、注重实效。2民主生活会制度。支委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可与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相结合。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指定专人征求党外群众对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并采取适当形式向支委和党员反馈信息。在民主生活会上,支委之间,党员之间要充分交流思想和意见,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化解矛盾,增强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进行,评议中要敢于揭露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重点解决几个突出问题,做到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并认真做好对不合格党员的教育和处置工作。4党员汇报思想制度。党员一般每学期要向党支部汇报思想一次,可结合党

10、内民主生活会进行。汇报的主要内容是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工作建议等。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第十四条 发展党员是党支部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党支部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指定专人同入党积极分子联系,帮助他们不断进步。坚持定期考察、入党前进行教育培养、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制度和做法,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及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具体执行。第十五条 我院发展党员工作重点是积极要求入党的大学生

11、、教学科研创作第一线的优秀青年教师、高知识群体中要求入党的优秀人员等。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及时、认真、经常地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充分调动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本单位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对本单位政治学习的组织领导,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群众政治教育和学习任务。2坚持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和群众思想政治状况分析会,及时了解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3坚持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每个党员至少要联系1-2名非党群众,经常和联系对象谈心,主动关心群众疾苦,认真听取和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情帮助

12、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难题。4积极宣传先进模范典型,在单位内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全大局,团结互助,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第七章 支委会的自身建设第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休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对支部全体党员负责,应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全体党员的批评、监督。第十八条 党支部书记对支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应由党性强、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对本单位业务工作较熟悉的同志担任。教研室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总支秘书、党员团总支

13、书记或优秀辅导员担任;机关、后勤等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支委会成员要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加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开展党务工作的能力。第十九条 支委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组织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支委会集体讨论或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同时要充分发挥每一个支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十条 支委会成员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自身矛盾,促进班子团结,保证党支部战斗力的充分发挥。支委会成员要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争当端正党风、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团结协作和密切联系群众的模范。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符时,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学院委员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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