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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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根据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校发201650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除新聘教师和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以外的各系列人员聘用及其管理。第三条 学校人事代理聘用方式分A、B两类: (一)A类人事代理:适用于按照学校A类人事代理年度人员补充计划,通过公开招聘形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和辅导员(以A类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和管理的新聘人员,以下简称“A类人员”)。(二)B类人事代理:适用于按照学校B类人事代理年度人员补充计划

2、聘用的管理服务岗、专业技术服务岗、各类项目聘用的新聘人员以及其他聘用形式聘用的新聘人员等(以B类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和管理的新聘人员,以下简称“B类人员”)。第二章 代理权责第四条 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并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代理机构权责:(一)负责A类、B类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管理, A类、B类人员的工资发放及保险、公积金的代扣代缴。(二)负责为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A类、B类人员办理手续。(三)负责为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A类、B类人员办理人事关系的转移。(四)负责学校与A类人员聘用合同的鉴证

3、及人事争议的调解,与B类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各用人单位与B类人员任务合同的鉴证。(五)负责依据档案内容,出具A类、B类人员相关证明。(六)负责办理A类、B类人员其他人事代理业务。第六条 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权责:(一)确定A类、B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考核标准等基本工作要求,并负责为A类、B类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二)审核A类、B类人员的聘用资格,负责A类、B类人员来校工作手续的办理。(三)负责A类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以及解除聘用关系意见的提出。(四)负责向代理机构支付A类、B类人员工资、人事代理费用和保险等相关费用。 (五)负责A类人员的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晋升

4、、业务培训及出国(境)审核事宜。第七条 校内各用人单位权责:(一)负责A类、B类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与B类人员签订任务合同。(二)负责提供项目聘用的B类人员的工资、保险及代理费等相关费用。(三)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并依据考核结果,对合同期满的A类人员提出聘用建议(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签订续聘合同、解聘等);对合同期满的B类人员提出聘用建议(签订续聘任务合同、解聘等)。第三章 聘用和管理 第八条 A类人员聘用管理(一)聘用合同的签订A类人员与学校签订吉林大学聘用教职工合同书(A类),其内容包括:合同期限、聘用岗位及要求、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解除及终止、聘用合同的续签、违约处理等。首聘期结束后

5、,由学校及用人单位对A类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考核合格的,学校继续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不合格的,学校不再聘用。对于首聘期考核合格继续聘用的,第二聘期结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学校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不合格的,学校不再聘用。具体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二)聘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签及违约处理聘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签及违约处理,按照具体合同内容执行。(三)争议处理因解除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先由A类人员、用人单位及学校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代理机构或有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第九条 B类人员聘用管理B类人员与代理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任务合同

6、,B类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聘用、管理及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第四章 人员待遇第十条 A类人员待遇A类人员享受学校事业编制在编职工的同等福利待遇。在聘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参评专业技术职务,其考核、晋级、工资调整、岗位竞聘等与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由学校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缴存手续。第十一条 B类人员待遇(一)项目聘用的B类人员的薪酬待遇由代理人员及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由用人单位通过学校委托代理机构的方式办理保险及公积金缴存手续,涉及的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管理服务岗、专

7、业技术服务岗的B类人员实行“市场化工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具体工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由学校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保险及公积金缴存手续。除上述待遇外,B类人员不享受学校事业编制在编职工的其他福利待遇。第五章 聘用程序第十二条 A类人员聘用程序(一)学校根据各用人单位年度用人需求并结合编制、岗位情况,制定A类人员年度补充计划。(二)各用人单位按照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A类人员的年度补充工作。(三)经学校审核批准后,A类人员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办理来校工作手续,签订吉林大学聘用教职工合同书(A类)。第十三条 B

8、类人员聘用程序 (一)学校根据各用人单位年度用人需求并结合编制、岗位情况,制定B类人员年度补充计划(管理服务岗、专业技术服务岗、项目聘用岗位)。(二)各用人单位发布B类人员补充的通知,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确定拟聘人选并报学校审批。(三)经学校审核批准后,B类人员与代理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任务合同,明确代理机构、用人单位和代理人员的责、权、利等事项。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A类、B类代理人员的党、团、工会关系,按照中央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接转手续。第十五条 各附属医院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涉及的工资、保险及代理费用由各医院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关系聘用的编外工勤岗位人员不适用于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负责解释。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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