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内鬼”出售信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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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公安“内鬼”出售信息获刑公安“内鬼”出售信息获刑 民警出售个人信息,属于整个灰色产业链的上游。转手信息的中间商,购买信息的所谓调查公司、讨债公司、广告推销公司等,都是这个链条中的关键一环。 近年来,大量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成为新型犯罪的根源,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为此,公安部先后于2012年4月20日和2013年1月14日两次在全国开展打击非法获取和交易公民个人信息行动,一批犯罪分子纷纷落网。 2012年10月15日,河南省商城县一位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2万多条、牟利6万余元的警察被判处拘役。 自2009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方面的条

2、款后,警察因此获刑在全国尚属首例。 民警不务正业 29岁的童焕(化名)大学毕业后成为河南省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内勤的一位民警。 2010年11月,童焕在QQ群里以“QQ2012”网名和网友聊天时,一些网友得知他在公安机关上班,就问他能不能搞到一些人的驾驶证、机动车辆、宾馆住宿等方面的信息。对方承诺,只要提供所需的信息,就给予一定的报酬。 童焕见有利可图,就登陆全国公安系统联网的公安信息网,帮他们查找所需的个人信息。童焕通过自己的手机或单位财务室的互联网电脑等,将查到的信息用图片或者压缩包格式发给网友。此前,童焕已经把自己办理的一张建行卡和工行卡账号发给对方,对方按照约定往他的银行卡里汇款。

3、 2011年12月,网名为“小妍淡淡点”的周某开始和童焕进行交易。交易的“行情”是:一般的户籍和车辆信息每条30元,宾馆登记信息每条60元,人口信息每条50元,犯罪记录信息每条40元。为了购买各种他人信息,周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共向童焕支付了3万多元。为了牟利,童焕甚至帮助个别网民为个人目的查过他人信息。 童焕除了通过单位财务室的电脑出售信息外,还通过家里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等载体,以自己开设的淘宝网店、QQ聊天、飞信聊天等为交易平台。为了便于统计,童焕将经常交易联系的网友的昵称用数字代替。 此后,向童焕买个人信息的人越来越多。起初,他只是出售河南籍的个人信息;后来,把“业务”范围扩

4、大到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 “内鬼”被判拘役 2012年4月20日,公安部首次部署指挥全国20个省、市、区公安机关开展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4天内,北京、河南等全国20个省、市、区公安机关全线出击,摧毁一批犯罪网络,抓获1700余名犯罪嫌疑人。其中,河南省抓获130人。 自以为天衣无缝的童焕在这次统一行动中落入法网。 信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经过搜查,从童焕使用的4台电脑中提取了4个QQ号及残留内容、4个飞信账号及其内容、11个淘宝网账号及其内容以及大量的文本、图片和网页等,统计出童焕非法获利共计61429.01元。 2012年4月20日,涉嫌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童焕被信阳市公

5、安局直属分局刑拘,同年9月12日,童焕一案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童焕对检方的指控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退赃1.2万元,请求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2012年10月15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童焕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61429.01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被告人已被扣押的作案用电脑及电子附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庞大的灰色产业链 童焕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震动。办理此案的一位民警说,在买卖使用个人信息的整个产业链中,案发多在下游,源头最为难查。童焕出售个人信息,属于整个灰色产业链的上游。转手

6、信息的中间商,购买信息的所谓调查公司、讨债公司、广告推销公司等,都是这个链条中的关键一环。 个人信息经转手贩卖,可获几倍甚至几十倍以上的暴利。以一条信息为例,源头从几十元到上百元卖给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再以5002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非法调查公司。其中,调查公司获利最高。 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生活的安全,2009年2月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方面的内容。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条的规定,违反对个别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的一般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在审判实践中,“情节严重”是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较大、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多人信息、多次出售或

7、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司法解释待细化 2012年4月20日,公安部首次部署的开展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统一行动社会反响强烈。但由于此类犯罪成本低、获利快,加之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知情,很少报警,致使此类犯罪很容易死灰复燃并迅速蔓延。 2013年1月14日,公安部再次部署指挥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广东等21个省、市、区公安机关统一行动,严厉打击出售、非法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仅5天时间,就抓获犯罪嫌疑人1152名。其中,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8名,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

8、罪嫌疑人218名,打掉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诈骗、非法调查、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346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707起。 笔者发现,由于此类案件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导致各地司法部门在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认定上不尽相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国内首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时,公诉方指控,6名被告人涉嫌的是侵犯通信自由罪。法院认为,检方指控罪名不当。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他人信件等行为。而6名被告人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广义上具有非法经营性质,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被告犯罪行为发生在刑

9、法修正案(七)之前,由于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高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法院最终对被告人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责。 一名“80后”大学生甄某利用网络自动采集、与“网友”交换等方式,收集了240G硬盘容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非法买卖公民信息获利超过4万元。2010年3月初,犯罪嫌疑人甄某被江苏省南京市警方抓获。然而,在批捕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法修正案(七)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规定的“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利用公权力采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活动”这一条件,犯罪嫌疑人最终没有被批捕。 郑州律师王宏伟认为,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但法律针对性不强。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什么情形应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情形应予以行政处罚没有一个明确标准。这将导致泄露和买卖公民信息的违法成本过低。相关犯罪危害性大、获利丰厚,但最高判刑不过3年,缺乏震慑力。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认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采取的是情节犯的立法模式。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炉,致使实践中难以界定该罪的“情节严重”。应该采取单一标准与综合标准相结合的解释模式,将该罪进行具体和细化。(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3月下半月期)-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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