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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省 XXYM 市 2010 年森林工程秋冬季造林项目承包合同(2010 年 标段 段)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投资方: (以下简称丙方)根据重 XX 省 XXYM 市委、区政府关于印发 XXYM 市森林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XXYM 市委200859 号) 、 “XXYM 市 2010 年森林工程秋冬季造林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成交结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 XXYM 市 2010 年森林工程秋冬季造林项目第 标段绿化工程的实施定立以下合同条约,并共同遵守:一工程实施范围:根据甲方作业设计要求,主要在 地,主要栽植 树种。具体范围和栽植树种由甲
2、方按作业设计要求现场指定为准。二工程承包内容:工程实行包苗木供应、包整地打窝、包栽植成活、包抚育、包管护到初次验收后满 2 年。苗木规格、质量和栽植要求如下:1、苗木规格和质量要求:苗木规格质量详见“附表” ,同时要求苗木生命旺盛、根系完整、无检疫性病虫害等。第一次结算时本区内的苗木应提供产地检疫证 ,区外调运的苗木需提供调运检疫证 。2、苗木栽植要求:栽植的株行距要求分树种为 。除个别地点确实无法栽植外,均应严格执行以上株行距要求,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造林密度,否则质量验收不合格。三、工程期限:2010 年 10 月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0 日。分品种为: 在 2010年 12 月
3、 日前完成栽植任务, 在 2010 年 12 月 日前完成栽植任务。四、工程验收及付款方式:(一)付款方式按 5:3:2 的比例支付工程款,初次验收合格后,按栽植株数和中标单价计算合同金额,支付 50%;管护 1 年期满进行第 2 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成活株数和中标单价计算工程总价,支付 30%,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第 2 次验收后再管护一年期满进行第三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二)工程验收1、对要求栽植熟货的树木品种,必须是熟货,否则验收不合格。造林施工结束后满 3个月,甲方组织人员进行初次验收,初次验收须同时具备以下 4 个条件:(1)造林成活率必须达到 85%以上, (2)工程栽植的苗
4、木合格验收表, (3)工程整地合格验收表, (4)苗木栽植合格验收表,缺少其中任一条件将不予验收。验收时首先按作业设计核对是否符合株行距和树种要求,然后按设计的品种分别核定栽植的苗木株数,按实际栽植株数和分苗木品种规格的中标单价分别计算工程价款,凭正式发票、种苗检疫证和“工程验收报告”按工程总价款的 50%的比例首次支付工程款。2、初次验收管护 1 年期满,甲方组织人员进行第 2 次验收(即苗木成活率验收) 。初次验收后,承包方应适时进行除草、浇水,加强抚育管理,并于当年秋冬季进行补植补造,对未进行抚育管理和补植补造、所栽树木上附着有藤蔓生物的,将不给予第 2 次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分品种规格
5、核定苗木成活株数和是否达到规格质量要求,达不到规格质量要求的不能计算成活株数。以成活保存的合格苗木株数和初次验收时核定的栽植株数计算造林成活率,若造林成活率达到 85%以上(含 85%) ,按实际成活株数和不同品种的中标价分别计算工程价款,按工程价款的 30%的比例第 2 次支付工程款,并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若造林成活率未达到 85%,施工方违约,不结算任何费用,也不退还履约保证金。3、第 2 次验收后管护 1 年期满,甲方组织人员进行第 3 次验收。第 2 次验收造林成活率达到 85%以上(含 85%)的,承包方应适时进行除草、浇水,加强抚育管理,并于当年秋冬季对栽植未成活的树木进行补植
6、补造,补植补造的苗木品种、规格和栽植要求同投标成交时的要求一致,对未进行抚育管理和补植补造、所栽树木上附着有藤蔓生物的,将不给予第 3 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成活株数和不同品种的中标价分别计算工程价款,抵减前两次付款金额后支付工程余款。 4、工程款的拨付按项目报账制审批程序,由甲方根据重 XX 省 XXYM 市森林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工程进度和验收报告,委托丙方即重庆市江城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拨付。五、在施工、管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法律后果均由乙方全权承担。六、履约保证金: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工程中标价 12%的比例向甲
7、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元整) 。乙方正常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施工完毕第二次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任何一个树种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施工或拒绝按本合同条款和“投标文件”完成施工任务,甲方可凭书面通知要求乙方按合同履约,若乙方在书面通知后 3 日内不作实质性响应或不按合同履约的,甲方有权另行确定施工单位,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七、其它:由于大面积造林地形地貌的差异,株行距测量误差等因素,根据需要甲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临时增加或减少造林地点和改变工程总量、每个标段的工程量和树种,施工方(即中标单位)必须按甲方的调整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并保证按时完成甲方指定的工程任务。工程结算以实际验收的合格、成活苗木数量为准。八、本合同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框架内履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应向重 XX省 XXYM 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本合同一式陆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自动失效。甲方: 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三方: 第三方代表(签字):联系电话: 2010 年 11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