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讲座00曾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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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德国,电 话:023-67258340 13908337400 EMAIL:,教授,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 相关法律法规,立法背景,法律层面规定,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部门规范层面规定,1,2,3,授课内容,4,(一)立法原因 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案件、电子商务纠纷层出不穷, 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信息于电磁介质中的电子证据,正逐步成为决定诉讼成败的重要依据。 电子数据的固有属性脆弱性、高科技性、隐蔽性,需采用专门手段提取与认定。 提交专业数据鉴定机构, 为司法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电子证据, 为判定案件事实提供有效的依据。,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相关背景,(二)立法过程 提出电子数据鉴定:1998 年公安部发

2、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4条首次将“电子数据鉴定”纳入鉴定范围。 鉴定真正开始: 2001 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开始有关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物证鉴定检验工作为标志。 第一部专门规范性文件:2005年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 第一次上升法律层面:2012年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相关概念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将电子数据鉴定界定为: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按照技术规程, 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 对受理委托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 并出具检验鉴定结论的过程。”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

3、则将电子证据鉴定界定为:“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人根据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定义:电子数据鉴定是指对电子数据的识别与认定, 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采用技术手段, 从涉案电子数据中获取最具证明力的电子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专门活动。,二、法律层面,(一)民事诉讼法 (2012)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二)行政诉讼法(2014)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

4、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刑事诉讼法 (2012)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小 结,三大诉讼法都将电子数据纳入其证据范围, 肯定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推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 标准的完善以及提高相关鉴定人员的资质认证,仅解决了电子数据的概念之争,诸如法律定 位、内涵以及鉴定等问题仍然没有权威的法律规定

5、,优点:,缺点:,三、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

6、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二)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2)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

7、以提供复制件; (3)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此规定只是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提交形式作出规定,但没有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作出规定。,(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

8、长度等,妥为保管,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第二百三十九条 查封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场并签名或者盖章。,(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 2012年第127号 第五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

9、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五)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该电子证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 (二)是否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 (三)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

10、合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四)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 (五)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对电子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对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意义: 首次对我国电子数据在刑事案件中的审查判断、电子数据取证和电子数据鉴定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求审查电子数据取证、处理与展示的过程以及内容的完整性,有助于电子数据可采性与证明力的确定。,四、规范性文件,(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信安2005161号,(三)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2009年4月,(二)公安机

11、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 公信安2005281号,(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 公信安2005161号,主 要 内 容,勘验检查记录,电子数据的固定与封存,现场勘验检查程序,电子证据检查,具体内容链接,(二)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 公信安2005281号,主要内容,鉴定机构资质 鉴定人资质 鉴定回避 鉴定委托 鉴定受理 鉴定种类 鉴定程序 鉴定文书,具有内容链接,(三)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2009年发布,具体内容链接,(四)司法部司法鉴定相关技术规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 (SF/Z JD0400001-2014) 电子数据复制设备鉴定实施规范 (SF/Z

12、 JD0401001-2014) 电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 (SF/Z JD0402001-2014) 软件相似性检验实施规范 (SF/Z JD0403001-2014),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 (SF/Z JD0400001-2014),具体内容链接,软件相似性检验实施规范 (SF/Z JD0403001-2014),主要内容,术语与定义,仪器设备,检验记录,检验结果,具体内容链接,检验步骤,过去10几年,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有了很大的发展,法律法规对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方面的规定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但是,随着新型智能设备、新型加密方法、云计算和大数据,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实践问题不断出现,这就需要相关的立法机关、司法机构、鉴定服务机构、鉴定技术研究机构不断完善相关操作,制定可行性规定提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水平。,未来展望,电 话:023-67258340 13908337400 EMAIL:,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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