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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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十條、第十 一條修正總明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十條、第十 一條修正總明 現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 九十五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本辦法係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子就 學,減輕其籌措教育經費之負擔,為照顧經濟弱勢學生,減輕其經濟負 擔,並配合現實務運作,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其修 正要點如次: 一、為減輕收入未達一定額者及低收入戶者之經濟負擔,該申請本貸 款之學生,增得酌予調其貸款及其償還貸款期限由原貸款 一學期者得以一計,修正延長為一個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十條) 二、本辦法九十四八月八日修正前原有已償還者,

2、由融合徵信 中心註銷紀之規定,惟為避免學生心存僥倖而於九十四八月 八日修正予以刪除,但基於照顧學生場,承貸銀現實務作業 仍維持舊有規定,鑒於現有規定與實務作業有所同,恐造成適用 疑慮,爰回原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第 1 頁,共 4 頁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十條、第十 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十條、第十 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條 文 明 第十條 申請本貸款之學 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 有下各款情事之一 , 應 於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 算日前通知承貸銀 , 並 依規定向承貸銀償還 貸款: 一、繼續在國內升學者, 得至最後教育階段 學業

3、完成後償還。 二、服義務兵役者,得至 服役期滿後償還。 三、加教育實習者,得 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 四、因故退學或休學者, 應於退學或休學後 償還。 五、出國學、出國定居 或出國就業者應於 出國前一次償還 。 但 成績優 , 並獲政府 考選 、 外國政府機構 或國外學校提供 學獎助學者 , 得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繼續在國外升學, 至最後教育階段學 業完成後償還。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 款 或 第五款但書之情 形 ,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 於學業完成即依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 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 第十條 申請本貸款之學 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 有下各款情事之一 , 應 於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 算日

4、前通知承貸銀 , 並 依規定向承貸銀償還 貸款: 一、繼續在國內升學者, 得至最後教育階段 學業完成後償還。 二、服義務兵役者,得至 服役期滿後償還。 三、加教育實習者,得 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 四、因故退學或休學者, 應於退學或休學後 償還。 五、出國學、出國定居 或出國就業者應於 出國前一次償還 。 但 成績優 , 並獲政府 考選 、 外國政府機構 或國外學校提供 學獎助學者 , 得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繼續在國外升學, 至最後教育階段學 業完成後償還。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 款或第五款但書之情 形,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 於學業完成即依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 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 一、為減

5、輕收入未達一定 額者及低收入戶者之 經濟負擔,第三項增 酌 予 調 其 貸 款 ,並於第四項增其 償還貸款期限由原貸 款一學期者得以一 計,修正延長為一 個月。 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五 項及第項未修正。 第 2 頁,共 4 頁 成 日 後滿一之次日 起 ,依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 貸款學生於償還期 起算日前一收入未 達一定額者或持低收 入戶證明者,得酌予展延 一定期限後償還 ,或調 其貸款;其一定 額、期限及貸款,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償還貸款期限為貸 款 一 學期者得以一 計 ,符合前項所定資格者 得以一個月計 ,餘此 推 ;償還期間之息由 學生自付。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 算日前有第一項第

6、一款 至第三款情形而未依規 定之期限通知承貸銀 ,致有逾期情事者,得 檢附證明文件,向承貸銀 申請並經其同意後,依 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本 息。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 算日後有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情形,且未按原 定期限償還者,應先償還 有各款事實前已到期之 本息、違約後,依第二 項規定期限償還未到期 之本息。 成日後滿一之次日 起,依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 貸款學生於償還期 起算日前一收入未 達一定額者或持低收 入戶證明者,得酌予展延 一定期限後償還,其一定 額及一定期限,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償還貸款期限為貸 款一學期者得以一 計,餘此推;償還期間 之息由學生自付。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 算日前有

7、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情形而未依規 定之期限通知承貸銀 ,致有逾期情事者,得 檢附證明文件,向承貸銀 申請並經其同意後,依 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本 息。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 算日後有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情形,且未按原 定期限償還者,應先償還 有各款事實前已到期之 本息、違約後,依第二 項規定期限償還未到期 之本息。 第十一條 學生或保 證人未依貸款約償還 借款者,由承貸銀依法 追繳,並將資送請財團 第十一條 學生或保證人 未依貸款約償還借款 者,由承貸銀依法追 繳,並將資送請財團法 一、 經 查 一 般 性 貸 款 業 務,未依貸款約償 還借款者,將為 融債信往戶, 第 3 頁,共 4 頁 法人

8、融合徵信中心 建檔,為融債信 往戶,已償還者,由承 貸銀通知財團法人 融合徵信中心註銷紀 。 學生於開始分期償還 後,其收入未達前條第 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一定額者或持低收入 戶證明者,得向承貸銀 申請緩繳本,該緩繳期 間每次為一,以三次為 限;學生倘有逾期情事, 應先還清逾期額後,始 得申請緩繳,緩繳期間之 息由申請人負擔。 學校應於學生在校 時,持續宣導償還貸款之 重要性,並於校時,通 知本人及其保證人曾貸 款之額,以協助銀防 止逾期放款之產生。 人融合徵信中心建 檔,為融債信往 戶。 學生於開始分期償 還後,其收入未達前 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 所定一定額者或持低 收入戶證明者,得向承

9、貸銀申請緩繳本, 該緩繳期間每次為一 ,以三次為限;學生 倘有逾期情事,應先還 清逾期額後,始得申 請緩繳,緩繳期間之 息由申請人負擔。 學校應於學生在校 時,持續宣導償還貸款 之重要性,並於校時 ,通知本人及其保證人 曾貸款之額,以協助 銀防止逾期放款之產 生。 如已償還者,通案需 三 才 能 註 銷 該 紀 ,惟就學貸款因本 辦法九十四八月八 日修正前定有已償 還者,由融合徵 信中心註銷紀之 規定,故已償還者可 即註銷該紀,九 十四八月八日當次 修正係為避免學生心 存僥倖而予刪除,惟 基於照顧學生場, 承貸銀現實務作 業仍維持舊有規定, 鑒於現規定與實務 作業有所同,恐造 成適用疑慮,爰於第 一項恢原規定,增 已償還者,由承 貸銀通知融合 徵信中心註銷紀。 之規定。 二、 第二項酌作修正及第 三項未修正。 第 4 頁,共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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