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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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目录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1 1 第二章第二章合资各方合资各方2 2 第三章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成立合资经营公司2 2 第四章第四章经营目的、范围经营目的、范围3 3 第五章第五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4 4 第六章第六章出资额转让、质押出资额转让、质押5 5 第七章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 6 第八章第八章股东会股东会7 7 第九章第九章董事会董事会8 8 第十章第十章监事会监事会1111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1212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董事、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限制规定董事、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限制规定

2、1414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人事、劳动管理人事、劳动管理1515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工会组织工会组织1616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税务、财务和会计税务、财务和会计1616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利润分配利润分配1818 第十七章第十七章合资期限合资期限1818 第十八章第十八章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1919 第十九章第十九章适用法律适用法律2020 第二十章第二十章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2121 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规章制度规章制度2121 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章附则附则2121 1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 其他

3、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与 Taiwan Acceptance(BVI)Limited 于 2002 年 3 月 4 日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组 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资公司),2003 年 3 月 26 日公司 合营当事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东风汽车工业投资有限公 司”并于 2003 年 8 月 21 日和其与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合资成立的“东 风汽车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转让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出资的协 议书。2004 年 10 月 12 日,东风汽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东风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 18 日股东签订协议同意增加注 册资本金、调整股

4、权结构,以及规范业务范围。2006 年 10 月 24 日经 股东协商一致,合资公司迁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营业。 经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2007 年 2 月 12 日东风汽车有限 公司与 Taiwan Acceptance(BVI)Limited 签订关于转让合资公司股权 的协议,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受让 Taiwan Acceptance (BVI) Limited 对 合资公司的全部出资 139,692,588.10 元,即 25%的全部股权。2008 年 11 月 13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公司增加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范 围。2012 年 9 月 10 日股东签订协议

5、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为此,经股东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特修订本 公司章程。 第一条 定义:本章程所用的各项词语与合资合同所述定义一致。 2 第二章 合资各方 第二条 本章程的各方为: 甲方: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注册国家及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东风大道 10 号。 法定代表人:徐 平 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乙方: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国家及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 道特 1 号 法定代表:徐平 职务:董事长 国籍:中国 合

6、资当事人互相表明: 合资当事人均为以其管辖地法律适当成立并存在的公司法人; 合资各方均有权利、权能和授权从事本章程规定的活动; 任何一方合资当事人均可以书面要求对方提供在形式上和内 容上均能令其满意的证明上述情况的文件。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三条 合资当事人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的 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武汉市合资经营“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第四条 合资公司的名称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Dongfeng Motor Finance Co., Ltd。 合资公司的法

7、定地址为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风大道 10 号。 3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法规、办法的规定。合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六条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于合资各 方的企业法人。合资当事人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资公司 承担责任。合资当事人各方按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 分担风险和亏损。合资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以合资 公司的全部资产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合资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合资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设

8、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经营目的、范围 第八条 合资当事人各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 和管理经验交流的愿望,致力为东风汽车集团所属企业产品销售提供 金融服务,扩大东风汽车集团所属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同时适应东 风汽车集团所属企业需要,开展各种金融业务,加强资金管理,努力 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九条 合资公司经营范围是: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 理业务;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

9、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 计;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4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从事同业拆借; 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有价证券投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间市场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 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五章 注册资本 第十条 注册资本 合资当事人原出资额为人民币 558,770,352.40 元,现合资当事人 同意将合资公司 2011 年末经审计后的 710,991,701.45 元未分配利润 和 49,237,946.15 元盈余公积共计人民币 760

10、,229,647.60 元股东应享 有的净资产转增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总额增加至 1,319,000,000 元, 以此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出资 1,055,200,000 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80%; 乙方出资 263,800,000 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第十一条 合资当事人分别以下列资产出资: 甲方:此前经确认已出资人民币 447,016,281.92 元,现同意将所享 有的合资公司 2011 年末经审计确认的应分配股东收益人民币 608,183,718.08 元转为对公司的出资,共计出资人民币 1,055,2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

11、。 乙方:此前经确认已出资人民币 111,754,070.48 元,现同意将所 享有的合资公司 2011 年末经审计确认的应分配股东收益人民币 152,045,929.52 元转为对公司的出资,共计出资人民币 263,800,000 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第十二条 合资各方应在审批机构批准合资意向书之日起三个 5 月内分别将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汇入合资各方共同指定的银行账户,并 在合资公司成立日划入合资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增加注册资本金, 合资各方应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将各自增加的出资额划入合资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合资各方缴付的 资本出资额应由在中国注册的

12、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实。合资公司收到 验资报告后应据此向合资各方颁发出资证明书,证明各方在合资公司 中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由合资公司董事长签发,并加盖合资公司公 章。 第十三条 增加资本 在合资公司存续期间,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决定增加注册资本。 增资部分应由合资各方当事人按其持股比例投入。倘若一方无力或不 愿认缴其部分或全部增资额,他方有权按原出资比例认缴该等增资额, 各方的持股比例亦应作相应调整;但无论如何调整,合资公司中各合 资当事人的出资比例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中国的 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合资期间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资当事人任何一方 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回其对

13、合资公司的出资。 第十五条 合资当事人于本章程签订后的七(7)日内向审批机构 申请批准本章程。在获得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资公司应向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审批机构要求对本章程作出修改,且各 方以书面形式同意作出该等修改并完成该等修改,则应申请对本章程 再作出批准。 ) 。 第十六条 合资公司的正式成立日期为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第六章 出资额转让、质押 第十七条 出资额的转让 除合资当事人向集团所属企业转让出资额以外,合资当事人任 何一方向合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或其他合资当事人转让其全部或 6 部分出资额,须取得其他合资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合资当事人在此同意合资当事人任一方可以随时

14、向集团所属 企业转让部份或全部出资额。当合资当事人任一方向集团所属企业转 让部份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及时将当次及累计转让的出资额、受让方 等相关资料,以书面通知其他合资当事人,其他合资当事人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应出具书面同意函,同意上述转让并放弃优先 购买权。同时,在合资一方向集团所属企业转让出资额时,转让方需 为受让方履行其在本章程的义务提供充分和可靠的担保。 合资当事人任何一方向集团成员企业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全 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其他合资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 对合资当事人的出资比例应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中 国的有关政策执行。 合资当事人任何一方向第三

15、方(集团所属企业除外)转让其全部 或部分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于向其他合资当事人转让的条件。 合资当事人任何一方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均需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未经合资各方一致书面同意,合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 不得质押其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亦不得以其他方 式对之设置担保物权。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合资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出席股东会并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合资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按其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合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合资公

16、司终止后,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资公司清算后的剩余 7 财产; 对合资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除合资合同规定的合资各方的责任外,股东还应履行 下列义务: 遵守本章程;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出资; 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在合资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 实际需要及股东会的决议,增加相应资本金;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合资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合 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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