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91483758 上传时间:2019-06-28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14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营性用地)(1.0版)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通讯地址:宁国路121号1707室邮政编码:200090电话:25251202传真:55080391受让人:出资比例:联 系 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2、,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营类),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年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成果号为 201610423189449691 ,宗地总面积大写 叁万壹仟零捌拾玖點玖 平方米(小写 31089.90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叁万壹仟零捌拾玖點玖 平方米(小写 31089.90 平方米)。【 杨浦区江浦社区B2-03地块(江浦街道159街

3、坊)出让面积为31089.9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江浦街道159街坊:四至范围东至规划打虎山路,西至海上海住宅小区,南至飞虹路,北至辽源西路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竖向界限以 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 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竖向界限以 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 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4。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普通商品房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4、权出让价款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出让宗地应达到 净地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普通商品房:70年 ,按交付土地之日(即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定金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20.00 %,定金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即 之前,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第十条受让人同意

5、按照本条第 (一)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即 之前;(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第一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即之前。第二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即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

6、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计息期为第一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限缴之日(含当日)即 ,至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之日(不含当日)。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出让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5)。其中:(一)地上部分规划条件:地上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三类住

7、宅组团用地 ;地上建筑容积率: 普通商品房 2.5 ,计容面积 77725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 混合用地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 ;地上建筑限高 60米 ;地上建筑密度: 。(二)地下部分规划条件: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停车库、设备及管理用房 ;起止深度: 米;地下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 57000.00 平方米;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 平方米,单建停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住宅配套停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非住宅配套停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工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仓储(含住宅套内地下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

8、其他经营性建筑面积: 平方米。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建设要求: 1、该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10%(7772平方米)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具体包括:(1)设置养育托管点1处建筑面积400平方米(设置在一层);(2)成建制居委会建筑面积780平方米,与住宅明显区分、集中配置;(3)公共服务设施备用空间建筑面积6592平方米。以上新增的7772平方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设置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临街布置,方便到达,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

9、,由受让人出资及建设(含装修),装修标准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建成并达到使用要求后,产权无偿移交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具体建设内容由区公共设施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江浦街道审核确定,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经本次评估增加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容。2、地块内另须设置室外儿童游乐场与健身点,以及300米长度的健身步道,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建成后由受让人负责后续维护与管理。3、应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不低于30平方米,上述建筑面积为全体业主共有。 。(四)其他土地、规划建设条件: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按本条

10、第 项规定进行后续开发建设:(一)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或风貌区保护规划(见附件6)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二)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见附件7)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三)其他设计开发要求: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住宅项目建设的,住宅套数下限: 800 。受让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住宅部分的开发建设:(一)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 5.0 %以上,计 3886.25 平方米以上。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保障性住房按规定无偿移交

11、给 杨浦区 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二)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 100.00 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 73838.75 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 100.0 以上,计 3886.25 平方米以上。(三)本地块内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80.0 %,计 62180 平方米以上(中小套型住宅设计建设标准为: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95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四)住宅地块鼓励开放布局,促进交流;鼓励建设围合式住宅,沿城市道路形成连续、

12、活力的城市界面;鼓励社区服务设施复合设置,开放共享,方便使用。(五)其他住宅部分的开发建设要求: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商业、办公用途的,受让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一)办公地块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商业地块未经约定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二)商业、办公地块建筑外部空间需对外开放,合理布局室外场地。与周边地块对接,形成连续舒适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慢行系统。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保护、保留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位置: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保护、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现状保留建筑

13、的位置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其他保护、利用和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在交付土地后 12 个月内开工,在交付土地后 48 个月内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 35 ,绿化面积不小于 10881 平方米,集中绿地率: 10 ,屋顶绿化实施面积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集中绿地设计施工标准参照一级公共绿地管理标准,每平方米建设标准不低于10

14、00元。绿化种植要求具体按照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沪绿容2014393号执行 。第十九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应当符合节能、节地等资源能源节约的要求,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100.0 %,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 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 ,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 关于本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建材(2016)601号) 。(二)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 按照上海市绿色建筑“十三五”专项规划(沪建建材20

15、16776号文)、杨浦区2018年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要求,该地块应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及以上标准设计建设,并取得绿色建筑三星级评价 。(三)其他资源能源节约要求: 。第二十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出让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建设的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廊、地下道路、民防工程、地下管道等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的功能管理要求如下: (一)功能业态要求: 。(二)引入行业要求: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