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东北林业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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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林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纳入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所有工程项目均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筹集、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及决算编制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第四条

2、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减少损失,避免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计划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按工程项目和工程进度编制详细的预算和计划。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财务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二)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信息。(三)负责向主管部门报送基本

3、建设财务报表。(四)参与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五)按照工程进度,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参与竣工验收工作。(七)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第六条 基建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报基建投资计划。(二)依据批准的基建计划,编报基建资金运行计划,管理使用基建资金。(三)负责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项前期申请、手续办理等。(四)负责工程及工程所需设备及材料的质量、价格监督检查。(五)负责工程

4、进度的审核及施工管理。(六)负责编制工程预算,做出工程结算,并报有关部门审定。(七)完成各种基建报表的编制及上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等报表的编制工作。第七条 审计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审计和监督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与管理。(二)负责及时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出具完整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第八条 资产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有关资产的验收、产籍登记、账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后,根据基建部门提出的资产验收申请和提供的资产验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部门提供的工程决算书,进行资产移交验收。(二)

5、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业务处理。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时间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按学校预算审批的程序,经学校决策审批后,上报教育部。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追加投资或者增加无批复的投资项目。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第十二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

6、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第十四条 设备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和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工程项目如含安装设备,在工程结算单上要单独注明设备的单价、数量、金额。第十五条 待摊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有关工程项目和在安装设备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报废工程损失、贷款利息、其他待摊投资等。学校严

7、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第十六条 其他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购置现成房屋和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一)中央财政基本建设资金。 (二)地方财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在中央财政拨款之外自行筹集拨给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三)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四)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实行招投标、订立合同。对于

8、特种行业如电增容工程,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外网等,无法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基建部门要建立内部管理监督机制预案,经审批后,签订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要有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责任条款,并明确项目资金付款方式。合同一经签订应及时送达财务部门,作为付款依据。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阶段,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减少施工签证。(一)单项变更增加工程预算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基建处班子会研究决定并经基建处处长签署后执行。(二)计划内单项变更增加工程预算在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在第(一)项的基础上由基建处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基

9、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计划外单项变更的,还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三)计划内单项变更增加工程预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在第(一)项的基础上由基建处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计划外单项变更的,在第(一)项的基础上由基建处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四)以上变更均须抄送审计处审核、报计划财务处备案。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经学校有关会议审议,报教育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第二十一条 支付基本

10、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基建部门对支付的价款进行审查,包括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财务部门对基建部门报送的基建合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基本建设资金单次支付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会同计划财务处联合审批;单次支付金额在10-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还需审计处及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单次支付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再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联合审批;单次支付金额在100万元(含10

11、0万元)以上的,还需校长审批。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应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一)预付款。预付款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预付款一般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二)工程进度款。根据基建部门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一般情况下,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时间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提出付款申请,监理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进度预算并提交基建部门,

12、基建部门根据监理部门审核后的施工进度预算按不超过工程价款85%比例核准付款申请,基建部门持经监理部门审核后的施工进度预算表、施工单位提供的有效拨款票据交财务部门主管基建财务人员审核,基建部门持经财务部门主管人员审核后的施工进度付款申请提交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负责人根据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意见审核并筹集资金后,由基建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权限提交审批,审批同意后财务部门进行付款。(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基建部门对竣工结算报告以及有关结算资料核实后,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财务部门根据审计确认的审计结算汇总表和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业务。涉及工

13、程竣工结算、设备结算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结算价款。竣工结算款支付程序:基建部门依据施工合同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督促施工单位尽快完成竣工结算。施工单位依据竣工结算开具剩余工程发票向基建部门提出付款申请,同时施工单位还需到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审核工程耗用水电情况,基建部门根据施工单位申请,在结清所有与施工单位的往来项目后,持竣工结算、剩余发票到财务部门交主管基建财务人员核对,经财务人员核对清楚无误的剩余工程款由基建部门提交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的付款申请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筹集资金后,由基建部门持竣工决算及发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权限提交审

14、批,财务部门进行付款。(四)质量保证金。预留的质保金比例,国家有具体规定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国家尚无具体规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质量保证期满,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办理结清付款手续。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程序:施工单位依据竣工结算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满后向基建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或相关使用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基建部门汇总后审核是否拨付质量保证金,如审核通过,由基建部门持质保金

15、票据交财务部门主管基建人员审核后,提交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意见筹集资金后,由基建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权限提交审批,由财务部门付款。第六章 决算管理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16、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内容,应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格式编制。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依据包括:(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二)招投标文件。(三)历年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文件。(四)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和竣工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设备、材料等实物清单、项目各类报表。(五)工程结算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八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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