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实务电子教案第十章1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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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选择,第 一 章,第 二 章,第 三 章,第 四 章,第 五 章,第 六 章,第 七 章,第 八 章,第 九 章,第 十 章,第十一章,教学基本要求: 掌握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种基本结算方式的利弊; 理解影响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掌握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第一节 国际结算方式的分类和比较,第二节 影响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第三节 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第一节 国际结算方式的分类和比较,一、国际结算方式的分类 (一)基本结算方式 基本结算方式是指贸易双方直接在合同中订明采用的某种支付方式。 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可以单独使用的结算方式。基本结算方式包括汇款、托

2、收和信用证三种方式。 (二)派生结算方式 派生结算方式是在基本结算方式基础上派生出来的结算方式,它以基本结算方式为基础,并且一般包含某种基本结算方式。 主要有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保理服务、包买票据业务等。,二、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基本结算方式的比较,第二节 影响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一、客户信用 对信用不好或者尚未对其做充分了解的客户,应选择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 对信用好的客户进行交易,由于风险较小,就可选择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小的结算方式。 如果采用承兑交单或赊账交易,除非是本企业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者确有把握者,否则,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案例10-1: 国内的某出口公司在一次出口

3、交易会上,与一初次往来的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并凭该进口商出具的以国外某银行为付款人的五万美元的支票在两天后将合同货物空运出口,随后,该出口公司将收到的支票交国内某银行办理支票托收时被告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此时,货物已被对方提走,因此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评析: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该出口公司一是忽视了对客户信用的调查了解,二是选用的结算方式不当。但是如果出口商操作得当的话,也可弥补这两方面的不足,如:出口商在收到支票后、出运货物前通过国内的银行向国外的付款行进行查询或在签定合同时坚持外商签发“保付支票”,或坚持在支票款项托收回来时再发货,就不至于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案例10-2:

4、国内某石材进口公司与意大利某石材出口公司在进行了数笔小额的石材进口交易后,对其贸易伙伴的资信觉得可以信赖,因此就签订了一笔数十万美元的石材进口合同,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并允许其中一份正本提单由出口方直接寄给进口方。信用证开出后,进口的货物如期运抵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单据随后也寄抵开证行,经开证行审核,全套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遂通知进口公司付款赎单,此时,进口商告知开证行此批进口的石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他们正在与出口商交涉,并要求开证行对外拒付。开证行答复客户:根据国际惯例,开证行收到全套相符的单据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拒付是不可能的,但考虑到国内客户的利益,开证行同意在收到单据后的第七个工作

5、日(银行合理的工作日内)才对外付款,客户表示理解。并不断与出口商进行交涉,但结果不能如愿,开证只得如期履行付款职责,进口商也只能付款赎单。,评析:这个案例得到的启迪是:即使是老客户,其信誉也不是一成不变,贸易双方不能只看对方的“以往表现”,而应时时了解对方的资信及信誉变化等状况,尤其是在签订新的一笔合同或开出新的一笔信用证之前,以避免可能的损失。,二、货物销路 如果合同货物是畅销商品,出口商不仅可以提高售价,而且可选择最有利的结算方式,尤其是资金占用方面有利的方式。 如果合同货物是滞销商品,或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商品,买方处于有利地位,不仅可以要求卖方给予价格方面的优惠,还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

6、算方式。,三、贸易术语 在使用EXW、EXS、DAF、DDU、DDP以及其他属于实际交货方式的交易中,一般不能使用托收和信用证方式。 在使用CIF、CFR、CPT、CIP等属于象征性交货条件时,可以选择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如买方信用可靠,也可采用跟单托收。,四、运输单据 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海运提单、多式联运单据(注意抬头)和承运货物收据可采用信用证方式和托收方式结算货款。 海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邮包收据等非货物所有权凭证,不适宜以托收为结算方式,除非收货人抬头做成银行。,五、承运人 应该选择有相当实力、信誉卓著、能按国际惯例办事,恪守职责、管理水平较高承运人。 在实际业务中,无论是进口

7、还是出口,争取由我方安排运输较有保障。,案例10-3: 国内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某进口公司订立了一笔出口合同,价值40万美元,以FOB术语成交,支付方式为议付信用证。国内出口公司接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即着手安排货物的出口,但因国内一时货源紧张,出口公司请求进口商延迟派船,并要求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进口商同意延迟派船,但不同意延长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并要求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出口公司对此未表示反对。信用证过期后,进口商船到,出口方将备妥货物发运,并将原信用证及有关单据通过国内某银行办理“随证托收”,但此时单证不符的事实已经存在,信用证已失去了银行的保证作用。当单据寄抵进口方银

8、行时,进口商借故拒不付款赎单,并声称货已失踪。经我方调查,进口商在无提单情况下已从船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再也未到中国港口来,致使我出口方不能据以向法院申请扣船拍卖等补救措施,从而蒙受巨大损失。,评析:本案例告诉我们,在FOB出口合同下,出口商除应注意进口方的资信外,还需要求进口方所派的船只是信誉良好的,最好是该船公司在我国内有办事处或常年代理机构为宜。另外,还应在合同中订明,进口商在派船前应电告出口方所派船只的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情,并以我方确认为准,同时应坚持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不宜采用托收方式,以获得银行付款的保证。,六、货币因素,(一)以出口国货币支付 以出口商所在国的法定

9、货币作为国际贸易的计价、结算货币,进口商有可能承担外汇风险。 (二)以进口国货币支付 以进口商所在国的法定货币作为国际贸易的计价、结算货币,出口商有可能承担外汇风险。,(三)以第三国货币支付,即以进出口双方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交易计价和结算货币。则进出口双方都可能要承担外汇风险。 如果使用的是软货币,则有利于付款方(买方);如果使用的是硬货币,则有利于收款方(卖方)。 一般来说,承担汇率风险的一方,应该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结算方式,如出口商选择预付货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口商可选择货到付款、托收(尤其是D/A)等方式。,第三节 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一、三种结算方式之间的结合

10、使用 (一)信用证与汇款的结合 信用证与汇款结合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预付款或余款采用汇款支付。 (二)信用证和托收的结合 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合使用是将一笔交易的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如合同金额的40%-70%),其余货款以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结算。,(三)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 为了减少托收中出口商的风险,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先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待货物装运后,出口商从货款中扣除已收妥的款项(预付款),其余部分通过银行托收。,(四)汇款、托收、信用证的结合 预付货款部分以汇款方式结算,大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尾款部分以托收方式结算。,二、不同结算方式与保函的结合使用,(

11、一)汇款和保函的结合使用 汇款与银行保函的结合使用起到以银行信用补充商业信用,从而解决了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促进了贸易的顺利进行。 例如,货到付款方式与保函结合可防止进口方收货后不付款。 (二)信用证和保函的结合使用 一般货款可用信用证支付,保留款的支付及出口商违约时预付款的归还都可以用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保证。,(三)托收和保函的结合使用,托收方式与保函结合也是为了保障出口方的收汇安全。 例如,在以承兑交单的托收方式作为出口货款的结算时,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通过其银行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与托收单据金额的相等、期限等于托收付款期限的付款保函。,案例分析: 背景:国内某合资企业向德国某公司进口

12、一台生产自用设备,价值250万美元,根据合同规定采用“一、八、一” 方式结算货款。即合同签订后,进口方预付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货款,出口方开出相应金额的预付款保函;进口方收到保函后随即开出相当于合同金额80%的延期付款(提单日后45天付款)信用证;在设备装运前,进口方开立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尾款保函,尾款的付款条件是: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并正常运行后,由进口方向出口方签发“验收合格证明”并在签发日后30日内付清尾款。此间,一切进展顺利,设备如期到港,进口方也按信用证的要求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后来,进出口双方就设备的安装调试问题对原合同进行了修改,即将尾款的支付改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并正常运行

13、一年后。但进口方由于疏忽未对尾款保函做相应的修改,且在设备未正常运行一年的情况下就轻易地签发了验收合格证明。当出口方根据尾款保函条款向进口方索要10%的合同尾款时,进口方因设备运行出现了一些异常问题提出拒付,但出口方的索赔完全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并持有进口方签发的验收合格证明 ,进口方拒付理由不成立,不得不支付尾款。尾款支付后,出口方同意更换零配件,但费用由进口方支付,进口方因此而多付了近万美元的费用。,评析:这笔交易中进出口双方能合理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并加于组合运用。 但是,该笔业务中,由于进口方自身的过失,出现不应有的损失。 第一个失误:主合同条款修改,保函条款未做相应的修改。 第二个失误:未按修改后的合同条款执行。 点评: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时时存在,合理选择和运用相应的结算方式能防范和规避风险,但还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才能排除风险,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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