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星三校名师――杨军仲裁法讲义(一)总则及仲裁协议(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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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校名师杨军仲裁法讲义(一)总则及仲裁协议总则第二条【仲裁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不能仲裁的情形】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关联考点1、仲裁法第77条: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2、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仲裁,如在不需要仲裁协议、实行地域管辖、当事人不可选择仲裁员及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面,与仲裁法的规定不同。第五条【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的选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关联考点1、仲裁协议具有排除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效力。但要注意: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2、仲裁不实行级别和地域管辖,在我国仲裁机构完全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十六条【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

3、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关联考点1、仲裁协议有3种法定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以其他书面方式。其他书面形式是指电报、传真、信函、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协议;2、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包括3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2)仲裁事项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原则上应当明确、具体)注意以下特殊情形的处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3条)仲裁法解释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但未同时约定仲裁机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4条)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直接或者间接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5条、第6条)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

5、效。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十七条【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关联考点下列仲裁协议也无效:1、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

6、不成补充协议的;3、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是一个在我国目前根本不存在的仲裁机构;4、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这类仲裁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约定“将争议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了或裁或审原则)注意: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2)约定“将争议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违反一裁终局原则)(3)约定“将争议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上诉”。(违反一裁终局原则)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

7、合同的效力。关联考点一定要注意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1、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0条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仲裁协议效力的承继(1)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法解释第 9 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自然人死亡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并、分立后,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有效,属于自然人的,死亡后,仲裁协议对

8、其继承人有效。第二十条【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关联考点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有两个机构: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的确认权优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文档来源【天星培训三校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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