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导师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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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公文范文-创业导师聘用合同 篇一:创客联盟导师聘任制度 创客联盟导师聘任制度 创客联盟、受聘导师双方本着弘扬创新创业精神,营造创业创新精神,共同帮助创业成功,服务创新创业事业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创客联盟创业导师行动达成如下协议: 受聘导师对创盟的职责: 1、 出席创客联盟举办的相关活动、论坛、会议 2、 定期与创客联盟成员互动交流 3、 主动了解创盟发展情况,并针对发展中遇到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创盟有务积极主动配合。 4、 有义务与创盟沟通进展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在自愿原则下对创盟整体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决策层)进行辅导培训。 6、 认同创盟创业导师计划理念,并乐于投入时间与精

2、力。 7、 有义务对创盟的创业团队实行培训。 受聘导师享有的回报: a:对创盟有成功预期的项目,享有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的优先权。 b:对每次出席创盟相关活动给予出场费 c:在不损害双方的利益下,导师可合理利用、调配创盟相关资源 d:享有创盟其他福利以及荣誉 创业导师对于创盟成员的服务: 1)优化创业团队创业思路、激发创新、整合资源,推动创业启动,加速融资到位; 2)评审项目进展,研讨存在的问题,共同制定对策,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及时帮助创业者纠正偏差; 3)对创业者思想、理念、经营模式等方面的困惑做深入分析和指导; 5)试用、评价、引荐被辅导企业的产品与服务,推荐公关资源; 6)为创

3、业企业不定期举行培训或专题讲座。 导师与创业者互动方式: 一、 线上 1、 微信群与创客、创业这互动 2、 邮件解答。创业者把需要解答的问题通过邮件发到创盟邮箱,然后由我们转发给导师进行解答! 二、 线下 1、 开放日,导师与创业者现场交流 2、 路演、论坛、沙龙等活动上互动交流 创业导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借鉴利用社会创新智力资源,提高创客、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深圳创客联盟实施创业导师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从成功企业家、行业管理专家、投资金融等专业机构人员、科技技术专家等领域聘任,为深圳创客联盟孵化器的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

4、的辅导服务。 第三条 创业导师接受深圳创客联盟的领导,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创客联盟聘请的所有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来源 第五条 创业导师的来源: (一)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二)行业、大学、研究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 (三)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家; (四)其他科技领域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聘任 第六条 聘任原则: (一)致力于帮助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区域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服务; (二)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志愿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企业成功运作所获得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 (三)熟悉企业管

5、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 (四)有资金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并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深圳创客联盟建立创业导师工作小组,为推进创业导师工作提供保障。 (二)拟聘创业导师由深圳创客联盟提名或本人自荐或其他机构推荐,创业导师工作小组考察后,经深圳创客联盟批准后聘任组成创业辅导导师团。工作中企业有权选择辅导导师,辅导导师有权选择目标企业。双方同意后,开始工作。 (三)每位创业导师聘期一年,聘

6、期结束后,根据履行职责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四章 创业导师的职责 (一)对创客联盟成员中寻求咨询的企业,给予专业的指导帮助。 (二)对所辅导的企业,保持与创业者的沟通交流,并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 (三)及时与创客联盟沟通被辅导企业的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愿意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五)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章 创业导师的工作方式 第八条 创业导师为企业提供咨询辅导的方式: (一)创业咨询:企业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与导师一对一的交流方式,达到请教、咨询的目的; (二)专题诊断:企业较为复杂的问题,可采取组织专家组专题研讨、诊断活动,为

7、企业出谋划策; (三)一对一辅导:企业若需要一个相对固定的导师在一段时间内为专项问题进行请教与辅导,需与相应的导师进行双向选择流程,双方达成一致后,可采取由企业与创业导师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对企业进行深度辅导。 第六章 创业导师的工作补贴 第九条 补贴办法: (一)被聘任为深圳创客联盟的创业导师,根据需要参加创盟的专项咨询、诊断活动,航天基地孵化器按照专家咨询费、诊断费的形式给予创业导师每次每人1000元补贴。 (二)对于与企业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的创客联盟创业导师,导师费用由企业支付,创客联盟按照企业支付给导师费用的7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只可申请一名导师补

8、贴,累计可申请3名。 第十条 补贴申请: (一)参加创客联盟组织的专项咨询、诊断活动的创业导师,由创客联盟导师工作组按照专项活动劳务费申请补贴。 (二)与企业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的创业导师,由企业提出申请,创客联盟导师工作组初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与创业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协议中应明确聘请导师的工作方向与目标; 2、创业导师为企业进行咨询服务的成果证明(不涉及企业秘密部分); 3、企业对协议履行情况的总结,总结中应体现创业导师的工作情况及是否达成聘请导师的目标。 4、企业向导师支付费用的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

9、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深圳创客联盟安排的创业指导工作的; (二)以深圳创客联盟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的; (三)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的。篇二:兼职导师聘任协议书 延边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专业学位兼职导师聘任协议书 甲方(聘任方):延边大学法学院 院长: 乙方(受聘方): 工作单位: 出生年月日: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及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甲方特聘任乙方为甲方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导师。并共同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任乙方为甲方法律硕士专业

10、学位兼职导师。聘期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二、聘期内,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及从事实践教学所需的各类基本教学文件。 三、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职责范围内尽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四、甲乙双方经常性地进行沟通,对学生出现的不良倾向,乙方应及时开展工作并向甲方反馈。 五、乙方为甲方主要从事如下工作: 1、负责学生的论文或者调研报告的指导;2、负责学生的实习、见习; 3、负责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的考核; 4、与校内导师共同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努力将学生培养成为政治坚定,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合格的法律人才。 六、聘期内,甲乙双方因特殊原因

11、需要解除聘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研究生院备案一份。 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另行商定。 九、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篇三:2016众创空间主要任务众创空间保障措施 2016众创空间主要任务 众创空间保障措施 目 录 一、发展目标 二、主要任务 众创空间建设行动计划。 创客培育行动计划。 创新创业服务提升行动计划 财税金融支撑行动计划 创新创业文化培育行动计划 建立创新创业信息共享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促进众创空间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经济发展

12、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到2018年,实现”1211”发展目标。即:构建100个以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新增2万个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机构达到100个以上;提供10万个高质量的就业岗位。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形成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全链条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帮助各类人才实现创业梦想。 二、主要任务 组织实施”众创空间建设”、”创客培育”、”创新创业服务提升”、”财税金融支撑”和”创新创业文化培育”等五项行动计划,建立创新创业信息共享平台,引导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向众创空间集聚,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众创空间

13、建设行动计划。 1、开展众创空间示范。依托省工业设计创新平台、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等,在互联网应用、智能制造、工业设计、生物医药等领域,构建10个左右有影响力的众创空间示范基地,带动全省众创空间建设。 2、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转型升级。制定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推动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优化运营机制和业务模式,转型升级为投资促进型、培训辅导型、专业服务型和创客孵化型等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支持园区和县市区建设众创空间,促进省、市、县联动。 创客培育行动计划。 3、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依托省内高等院校建立一批大学生创业培育

14、示范基地,组建省大学生创业基地联盟。支持高等院校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加强创业培训。组建由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知名专家等为主的创业导师队伍。组织创业导师编辑出版创业辅导培训教材和政策汇编,开展”创业学院”、”创业大讲堂”、”创业培训班”等各类创业培训。支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平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和公共服务。加大对大学生、青年科技人才等群体创新创业支持力度。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时间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时间。 4、支持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等方式,走出来创办、领办或与企业家合作创办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应根据科技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符合条件的可正常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深化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外,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对于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成果持有单位按不低于50%的比例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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