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要点整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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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要点整理序号项目具体规定1适用范围税法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2纳税基础税法3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3所得税税率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税法4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

2、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28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的条件:(实施条例92条)(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4应纳税所得额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减:按规定减免所得税的金额加:按规定不得扣除或超过标准的金额5税前扣除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3、额时扣除(税法8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发票未到也能扣除)(税法15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准予扣除(实施条例34条)企业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实施条例35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4、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实施条例3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企业参加

5、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实施条例46条)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实施条例38条)(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

6、得额时扣除。5税前扣除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税法30条)(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实施条例95条)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研发项目必须是自有项目、必须设立专账管理、必须有公司管理当局的立项决定书。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

7、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实施条例96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法31条)扣除限制(实施条例40-44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8、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6减免税规定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税法7条)(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税

9、法26条)(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被投资企业分红所得的投资收益免税)(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法27条)(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

10、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税法33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法34条)7不得扣除规定下列支出不得扣除:(税法10条)(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11、;(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企业的普通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通过红十字会、中华慈善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同),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比如坏账准备、损失准备、跌价准备等)(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接受捐赠应当交税,对外捐赠不得扣除)8佣金手续费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2、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9亏损弥补(税法17、18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

13、得超过五年。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10投资收益(税法23条)企业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1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税法37条)12关联方交易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

14、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法41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46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52条)13所得税清算时间(税法53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法54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15、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14外币折算(实施条例130条)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读书的好处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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