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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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级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笔记(2010) 配众合教育应试串讲阶段向高甲老师的音频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主地就如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调解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如何解决该纠纷达成协议;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由其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社会救济;准司法行为】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二、 民事诉讼行为的界定: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三、 民事诉讼法

2、的性质和效力性质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效力1对人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人。2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时间效力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2008年4月1日。4对事效力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1)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争议引起的诉讼案件。(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如非诉案件。 第二讲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或对应。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居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

3、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若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则我国法院也相应的限制该国当事人在我国的诉讼权利。调解原则自愿与合法(注意,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诉程序不适用调解)。辩论原则【真题再现】 (2009年)82.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辩论的阶段:辩论绝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辩论的形式:当事人的辩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

4、形式;辩论的内容:当事人辩论的范围包括实体问题(实体事实和实体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处分原则含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权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处分权的对象:包括自己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权的阶段: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执行阶段亦可)处分权的前提: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原则。2、 基本制度(1) 合议制度合议庭的主持(1)审判长负责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 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合

5、议庭的,由庭长指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1人担任。(2)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合议庭的组成【真题再现】 【2006】3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一审程序(1)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1)原来是一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6、(2)原来是二审的案件或者经过提审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特别程序仅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是合议制,且要求必须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制的例外(独任制)(1)简易程序中,适用独任审理。(2)在特别程序中,一般适用独任制。(例外,选民资格、重大疑难)(3)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适用独任制,在除权判决阶段,则由合议庭审理。(4)在督促程序中,也适用独任审理。(2) 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员、勘验员、翻译人员。回避的法定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

7、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程序申请方式: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均可,但要说明理由。申请时间: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人民法院应该在3日内做出决定。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回避的效力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对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6.回避的决定权限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回避决定的后果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违反回避

8、规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应依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3) 公开审判制度绝对不公开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相对不公开1.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4) 两审终审制度原则(含义)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但有例外:几种实行一审终审制的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2)一审中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9、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第三讲、主管与管辖1、 主管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是完全自愿的,最终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力。【注意】调解不是必经阶段。法院与仲裁委员会1.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身份不仲裁)2.对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遵循“或裁或审”的原则,即这两种方式不能并列采用。 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主管。3.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者是前者的前置

10、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若对裁决不服,则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 管辖概述概念 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恒定原则概念 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案件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丧失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原则包括的情形:(1)诉讼标的额的变化;(2)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3)法院辖区的变化(因行政区划的变更而发生)。专门法院管辖军事法院: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成员的经济纠纷案件。铁路运输法院:(1)铁路运输合同纠纷;(2)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

11、海事法院的管辖: 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或因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3、 级别管辖4、(一)基层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级法院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1) 海事、海商案件。(2) 专利纠纷案件。【注意】并非每个中院都能管,只有特殊的中院才可以管辖。(3)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并非都由中院管,

12、还有若干基层可以管。(4)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也可能由基层管)(5)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6)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由选定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高级法院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最高法院(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最高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2006】40.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1套。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后因

13、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管辖权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县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B.只有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C.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D.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4、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是公民: 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注意】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 当事人既没住所地又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处理。(关键看户籍迁出是否满一年)被告是法人: 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例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真题再现4】(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

14、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一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是双方被教养的话,回到基本原则)(4)对一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是双方被监禁的话,回到基本原则)(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双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话,回到基本原则)(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回到基本原则)(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回到基本原则)(2) 特殊地域管辖1. 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真题再现】(2)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遗产纠纷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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