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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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 范公路施工企业市 场行为,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名词定义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定。第三条评价原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评价 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管理职责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交通

2、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 职责是: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和监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2-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第五条评价方式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第六条评价周期和时间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3、,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年初组织完成对上年度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于 2 月底前按规定上报有关评价结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 3 月底前完成全国综合评价。第七条评价内容 评 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 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内容见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评定标准(附件 1)。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第八条评价分值构成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 100 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中,投 标行为占 20,履 约 行为占 80,若有其他行为的,从

4、企业 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 2)。-3-第九条评价主体 公路 施工企业投标行为 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第十条评价资料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依据。(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做出的处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

5、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第十一条评价程序(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参与投标的公路施工企业不良投标行为进行评价。无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不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二)履约行为评价。项目法人结合日常建设管理状况,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4-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可在交工验收时提前确定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

6、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汇总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结果,对公路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 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提出申诉。(五)全国综合评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同时,公布省级综 合评价结果和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第十二条等级标准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 五个等 级,各信用等 级对应 的企业

7、评分 X 分别为: AA 级:95 分X100 分,信用好;A 级:85 分X95 分,信用较好;B 级 :75 分X 85 分,信用一般;-5-C 级 :60 分X 75 分,信用较差;D 级:X60 分,信用差。第十三条最低信用等级 对存在直接定 为 D 级或降级的行为,招标人、项目法人或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后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信用评价等级为 D 级或降一等 级。被 1 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 D 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 C 级;被 2 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 D 级以及被国

8、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 D 级。第十四条信用升级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升 级实行逐级上升制,每年只能上升一个等级,不得越级。公路施工企业信用降级按照实际评定的等级确定。第十五条结果延长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 价结果有效期 1 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该省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 1 年。2 年以上在该省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第十六条企业变更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 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6-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

9、,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等级确定。第十七条评价结果应用 公路施工企业在某省级行政区域的信用评价等级可使用本省级综合评价结果,也可使用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具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综合评价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份公路建设市场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 A 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 B 级及以下对待。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认定。第十八条动态管理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

10、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在全国范围通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的考核机制,督促招标人、项目法人客观、公正 进 行评价。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企业实际行为与信用评价等级不符的,应当责-7-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 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二十条实施细则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时,可就履约行为检查的频率、组织方式等作出具体要求。制定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报部备案。第二十一条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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