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制度_矿业公司“三违”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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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违”处罚制度1 总则1.1 目的为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从事煤矿、消防救护、洗煤、供水、供电、供气、建筑工程、化工(含煤化工)等生产从业人员或进入生产作业区人员的违规、违纪惩处。1.3 职责1.3.1 安监部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监督实施。1.3.2 所属各单位1.3.2.1 负责组织本单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处罚的实施。1.3.2.2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三违”管理的第一责任人。1.4 定

2、义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1.5 根据三违产生和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三违”分为A、B、C三类: 1.5.1 A类是特别严重“三违”,即可能导致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违”;1.5.2 B类是严重“三违”,即危害程度仅次于A类的“三违”;1.5.3 C类一般“三违”,即危害程度较轻的“三违”。1.6 处罚1.6.1 对A类三违人员,给予1000-3000元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同时对“三违”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扣1分。1.6.2 对B类三违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1.6.2.1 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

3、,按1.6.1条处罚;1.6.2.2 未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给予300-1000元处罚;1.6.2.3 同时对“三违”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扣0.6分。1.6.3 对C类三违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1.6.3.1 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按1.6.1条处罚;1.6.3.2 未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处罚50300元。1.6.3.3 同时对“三违”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扣0.1分。2 安全处罚程序2.1 集团公司安监部为“三违”处罚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中,依据本制度进行处罚。2.2 各单位“三违”处罚金列入安全专项基金。由安全管理部门设专人

4、负责建立安全奖罚台账。2.3 集团公司“三违”处罚列入集团公司安全基金,由安监部设专人建立“三违”处罚台帐,处罚上缴集团公司财务部单独记账,做到专款专用。2.4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三违”人员档案,详细记录违章情况。2.5 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三违”人员的处罚,由检查人员直接开具处罚单并签字确认,“三违”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各一份,处罚结果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集团人力资源部执行。(详见附件四)。2.6 对外包工队伍(包括个人)处罚,安全管理部门(职能部门)开据处罚单,交由财务部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处罚单(详见附件五)。2.7 本制度未列入的“三违”,可根据产生和可能产生危害的程度,

5、比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2.8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悖,并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审查备案。3 附 则3.1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3.2 对违反不属于“三违”分类列表中的内容,按集团公司的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3.3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4 相关文件一 安全生产法二 劳动法三 建筑法四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五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六 煤矿安全规程5 相关附件附件一:A类三违行为列表附件二:B类三违行为列表附件三:C类三违行为列表附件四:处罚单附件五:处罚单(施工单位)附件一: A类三违行为列表一 矿井采煤1 采煤工作面无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擅

6、自开工的;2 放明炮或糊炮的;3 不按规程规定设置警戒、警戒距离不够或不实行自联自放的;4 不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由下向上、由里向外”回柱原则的;5 综合机械化采煤面采煤机停止或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未断开其磁力起动器、隔离开关的;6 启动采煤机前,未巡视采煤机周围,确认有无人员而启动采煤机的;7 在同一工作面使用多台放炮器同时放炮的;8 工作面初放、收尾、过老巷、过采空区、过地质构造带时,未按照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9 放炮崩倒支柱不及时扶起,仍继续作业的;10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等措施的;11 有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

7、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二 矿井掘进12 掘进迎头未使用临时支护的;13 井下放明炮、糊炮的;14 瓦斯超限或停风时,未及时将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的;15 放炮时未设置警戒或未执行自联自放的;16 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钻眼的;17 工作面拒爆、残暴未处理完而从事钻眼、爆破等作业的18 擅自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19 未按作业规程规定, 采用镐刨、硬拉、压风吹炮眼等方法处理拒爆、残爆的。20 放炮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放炮的;21 使用失爆的发爆器爆破的;22 无爆破证爆破的。23 掘进过程出现瓦斯、透水等灾害可疑现象不进行试探直接掘进的。三 矿井机电运输24 在斜井(巷)

8、中,蹬车、扒车、坐轨滑行、跳车及蹬、坐胶带机的;25 斜井(巷)提升,未按规定使用三环链、插销的;26 斜井(巷)提升超挂车或未挂保险绳的。27 检查、检修刮板机、胶带机及其它运转设备不停电、闭锁的;28 绞车带病运转及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继续提升的;29 斜井人车安全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30 各类绞车下放不带电滑行的。31 斜井(巷)提升不挂钩头放车、不按规定使用挡车门、阻车器的;32 用电机车把矿车顶入或人工推入斜井(巷)或在车场顶车、推车造成飞车的;33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34 防爆设备失爆后继续使用的;35 人为造成电气设备失爆的。四 矿井一通三防36 井下无措

9、施,使用氧焊、电焊、气焊的;37 井下瓦斯超限后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瓦斯超限瓦检员不制止现场人员作业或隐瞒不报的;38 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39 将两道风门同时敞开,造成风流短路或破坏通风设施的;40 将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甩掉不用者或短接闭锁的;41 破坏井下瓦斯监控仪器或设备,致使安全监测装置不能发挥作用的;42 无措施破闭并进入闭内的;43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44 随意进入设栅栏、设警戒牌盲巷的;45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46 违章排放瓦斯的;47 故意破坏或损坏

10、通风设施造成瓦斯超限的;48 未经允许或无计划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49 施工过程中,人为形成盲巷的;50 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五 矿井地测防治水51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52 人为因素导致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漏报、错报造成事故的;53 未按规定留设保安煤柱或超层越界开采造成事故的;54 擅自修改设计开采边界及方案造成事故的;55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56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的井下作业人员的;57 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保安煤柱的;58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探

11、放水的。六 矿山救护59 指挥人员在没有救人的情况下,强行命令救护队进入高温、塌冒、爆炸、水淹危险的区域作业,或必须进入时,无安全措施,不能保证救护队员安全作业的;60 值班、待机的指战员、电话值班员、司机擅离岗位的;61 临阵脱逃或接到召请电话不随队出动的。七 设备操作管理62 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设警示牌的;63 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64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未停车的;65 检修电器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的;66 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而无相应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让员工冒险作业的;67 有联锁

12、合闸的高压开关,不解除联锁手动合闸的;68 使用没有编号或检验不合格的接地线的;69 随意调整厂控工艺参数,不上报审批的。八 票证管理70 属于车间级作业票证即二级作业票的,为省事不办理作业票,也不进行风险评价的;71 各类作业(登高、动火、临电、有限空间、破土、检维修、开车/停车确认表)无票作业的;72 在易燃易爆、有毒及缺氧等环境下凭经验办理各种票证,不进行取样分析的;73 特种作业擅自扩大工作面,超出作业票许可范围的。九 安全管理74 装置停、开车不按操作票,安全确认表执行的;75 安排无上岗证的人员进行独立操作和现场监护、巡检的;76 私自进行现场阀门开关不汇报的;77 对工艺运行进行

13、调整时,不按规程操作的;78 擅自退出设备主保护或设备失去保护后继续运行的;79 达到紧急停车规定时不及时果断停车的;80 对报警只消音不确认,带联锁的报警未向调度室汇报的;81 工艺联锁跳车后不查清事故原因便进行试车的;82 不召开交接班会,私下交接班的;83 进入各类塔器、罐类单独作业,无人监护的;84 变压器拆除完毕后,未将裸露电线进行绝缘处理的;85 检修设备时,需要加设盲板,以阀代替或不使用合格盲板的;86 行车起吊重物时未判断重物重量是否超过起吊范围的;87 刮风、下雨、下雪、大雾等天气登高作业的;88 进入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限空间作业未佩带可燃气检测仪,盲目作业的;89 受限空间

14、作业发生突发事故时,地面监护人在不佩戴任何防护器具救人的;90 在存有可燃气的管道、阀门上动火无特种作业证的;91 私自动用地下管网或地下消防栓不及时汇报的;92 化学清洗废水未经过分析处理确认直接排入厂区地下管网的;93 施工作业未按规程进行的;94 没有征得操作人员同意,随意动用生产设备的;95 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的;96 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使用的;97 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的;98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安全措施未落实的;99 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的;100 安全隐患未排除、未报告,仍冒险作业的; 101 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的;

15、102 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的;103 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的;104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的;105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106 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的;107 使用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未配戴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类手持电动工具;108 指派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安全教育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的,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的;109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110 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111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11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上岗的;113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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