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探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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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探究内容提要破产重整是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新引进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巅峰。该制度的确立旨在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破产重整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而重整模式的选择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它关系到破产重整能否成功进行。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模式的种类及适用对象作全面的梳理。关键词:破产重整;重整计划草案;买壳上市破产重整与国外的破产保护在功能上类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

2、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它是指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再生可能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生产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制度的引入,使破产法不再仅仅是一个死亡法、清算法,而且还是一个市场主体的复兴法、拯救法与再生法。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由于恰逢世界金融危机,中国许多企业在银行银根紧缩的情况下纷纷出现财务困境,破产重整成了这些企业摆脱困境、重获新生的“救命稻草”。这些破产重整的企业既有上市公司(如*ST宝硕、*ST沧化),也有非上市公司(

3、如以“非油炸”方便面著称的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中,最重要的环节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不管是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还是由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都必须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债务人的营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债权人自身意愿等情况,作出适合债务人的重整计划草案。由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在资产规模、“壳”的价值、股东数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因此二者的重整模式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别。笔者结合自己从事破产业务的实务经验,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操作模式做一个简单的梳理,以飨读者。一、 破产重整模式概述破产重整模式,是指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中,债务人摆脱财

4、务困境,恢复生产经营所采用的方式和方法。破产重整模式的选择将影响最终偿债所需的资金、债务人股权结构调整以及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因此,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前,必须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破产重整模式。(一)重整计划草案制作过程中应该关注的问题1重整的基础和可能性分析。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之前,要考虑债务人有无重整的基础和可能性。重整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使债务人摆脱财务上的危机,恢复生产经营,因此对有些没有重整可能性的企业,必须果断使其清算,避免因重整引起资源浪费,使债务人的债务负担越来越重。在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之前,最好事先做好债务人重整可能性分析报告,从债务人业务发展前景、资产状况、企业员工凝聚力、债务

5、负担等情况综合分析其重整可能性。2现金流的来源。破产重整过程中,可能需要一些资金用于清偿债务,同时持续的生产经营也需要运营资金。现金流的来源,可以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注资,可以通过原股东增加出资,也可以通过变卖部分非核心资产获得现金流,还可以通过债务人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补充现金流,甚至可以通过向第三方借款的方式取得现金流 并不是所有破产企业营利情况都不好,有些企业因为扩张过快,导致现金流断裂,对这些企业而言,只要给予其适当时间,完全有可能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3生产经营的维续。破产重整是为了使债务人主体在法律上不消灭,因此必须做好生产经营方面的维续工作,如员工安置、重大合同

6、履行、机器设备维护等工作。至于其他方面,如股权是否调整、公司管理层组织框架是否改变,则不是重整计划草案中最核心的问题。只要重整计划草案能够顺利实施,债权债务得到公平清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谁作为重整后的股东、谁作为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调整。4注意与债权人保持沟通。重整计划草案只有获得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才能实施,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将分成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分别进行表决。只有出席会议的每个债权表决组过半数债权人同意该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表决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该债权表决组才能通过该重整

7、计划草案。只有当所有债权表决组通过该重整计划草案后,重整计划草案才算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所以重整计划草案要获得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才能通过。因此,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过程中,制作主体必须与债权人保持联系,听取不同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看法,选择出大多数债权人支持的重整计划草案。(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原则1合法性原则。重整计划草案可能调整债务人债权、资产、股权结构等重要内容,这种调整可能影响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整个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合法性包含实体上合法和程序上合法,前者如所有同类债权人公平对待,后者如重大事项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2具体问题具体

8、分析原则。每个债务人陷入破产的原因、业务范围、债务负担、发展前景各不相同,因此获得重生的方式也可能存在差异。在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过程中,必须从每个债务人的特点出发,寻找各自的挽救方式,切不可一刀切,对所有破产企业采用单一模式进行重整。二、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由于上市公司和普通公司一样,面临着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上市公司也可能陷入“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处境。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自“浙大海纳”首开“上市公司破产”之先河,目前已经累计有40多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由于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属于具有重大价值的资源,如果破产清算,将导致资源的极大

9、浪费,因此“上市公司不破”的神话至今未破。目前发生的上市公司破产,都是采用破产重整程序。上市公司重整的大体思路分为两种:保留主营业务、买壳上市。1保留主营业务模式该种重整模式适用于那些主营业务良好,但由于规模扩张过快或者为第三方提供大量担保而陷入债务的企业,如S*ST海纳、*ST宝硕。该种模式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有许多共同点,可以通过获取现金流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和偿还债务。该模式可以参考下文的非上市公司重整模式,在此不作赘述。2买壳上市大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采用该模式,采用第一种模式实现重整的上市公司少之又少。所谓买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并且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通

10、过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什么是买壳上市与借壳上市?,载中国经营报,2000年第10期。国内证券市场上已发生过多起买壳上市的案例,比如S*ST兰宝(000631.SZ)、S*ST北亚、S*ST朝华、*ST丹化和S*ST星美等。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股份公司的上市流通采取审批制,企业获准公开聚集资金并上市交易的成本相当高,加之上市资格的审批行为程序复杂、标准模糊,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亦即所谓的“壳”就具有了特别的附加价值,“壳”资源成了“稀缺资源”。一大批的优质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较之申请获取上市资格,更愿意利用市场上质地较差的“壳”资源来实现上市融资目的。买壳上市实现

11、重整即是非上市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或二级市场收购方式获得壳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对壳公司的人员、资产、债务进行重组,向“壳”公司注入自己的优质资产与业务,实现自身资产与业务的间接上市。在实际操作中,买壳上市可分为买壳和借壳两个步骤,即先收购控股一家上市公司,然后将买壳者的其他资产通过整体资产出售、配股、收购、新增股份、吸收合并等方式注入该上市公司。由于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一般经营能力较差、高管人员不善于经营管理,其业绩表现不甚人意,“买壳”需要支付的对价较低,因此对欲“买壳上市”的企业而言,这类上市公司成了重要的选择对象。如*ST 丹化在重整过程中,重组方厦门永同昌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

12、置债务人全部资产,变现资金用于清偿债务人负债,在重整计划依法履行完毕后,债务人全部资产将被剥离。重组方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向债务人注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且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使债务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成为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由于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一般债务负担巨大,破产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清偿率非常低。而重整投资人一般经济实力雄厚,且通过重整能够大幅提升清偿率,债权人与重整投资人容易就重整方案达成一致协议。该种重整模式也可以称为“保壳”模式,重整投资人对于债务人的主营业务不感兴趣,而是意图借用它的“壳”上市,堪称“醉翁之意不在酒”。三、 非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除了某些

13、特定行业之外,非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一般不具有很大价值,因此,非上市公司的重整模式与上市公司有很大不同。而大部分公司是非上市公司,因此非上市公司的重整比上市公司要多得多。从非上市公司重整的实践看,非上市公司的重整一般侧重于主营业务的恢复和发展。从具体操作模式上看,非上市公司重整一般有以下几种模式:1原有股权不变,债务人继续经营该种模式是指,保持债务人原来的股权结构不变,由债务人通过持续经营的获得的利润偿还破产债权。该模式不改变债务人的现状,通过债务人自身的经营进行“自救”,主要适用于那些经营利润好,而且生产经营的核心资产未被抵押或者抵押权人同意暂缓行使抵押权因而不影响持续经营的企业。如北京兴昌

14、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一案中,债务人在不调整股权结构和管理层人员的情况下,通过对施工方案及待履行合同的处理,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偿还全部普通债权的本金部分。假设某债务人重整中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5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1000万元,劳动债权为100万元,税收债权为100万元,普通债权1亿元,债务人正常经营的净利润为年1200万元,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为5%,现欲通过重整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20%。采用该种模式,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需要的偿债资金为500+1000+100+100+1000020%=37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可以对重整计划的偿债方案做如下设计:第一年偿还破

15、产费用和共益债务500万元,再支付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70%,第二年支付剩余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及100万元劳动债权、100万元税收债权及普通债权清偿额的35%,第三年支付普通债权清偿额的60%,余下的普通债权清偿额的5%在第四年支付。这样,重整计划执行期可以设定为四年。按照正常经营利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的可分配利润为900万元。同样,也可以通过在方案中事先设定执行年限的方式计算普通债权清偿率。如上述例子中,假设债务人提交的方案执行期为三年,则净利润为3600万元。根据法定清偿顺序,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普通债权清偿率为(3600-500-1000-100-100)10000=19%。但是

16、,管理人或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时,考虑到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一定的现金流,因此必须对上述方案做适当的修正。同时,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变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核心资产获得现金流,结合对外融资方式实现生产经营的现金流量不中断,进而保证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预期执行。2.债转股,调整债务人股权结构,以实现债务人减债偿还的目的所谓债转股,是指普通债权人以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与债务人原出资人的股权进行置换。债务人的原出资人将其股权无偿(或者低价)转给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采用该种模式,有利于减少用于偿还普通债权人所需的现金,使重整期间的生产经营资金更加充裕,重整计划得以顺利实施。该重整模式在债务人原股东不尽责、不能履行股东法定义务而导致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成为债务人摆脱困境的好方法。仍然举上述模式一的例子,在由普通债权人自愿选择债转股的情况下,假如最终选择债转股的普通债权人所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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