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 制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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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工程制图标准来源:发布时间: 2004-5-23 16:15:0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664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交通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92为国家标准,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交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9月29日编制说明本标

2、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大量地搜集和查阅了国内外有关的标准,从章节的划分到标准条文的具体内容,都多次进行了重点走访、座谈、函调,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认真总结了我国高等级公路、弯坡斜桥涵及交通工程的设计制图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经多次反复讨论和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33号,邮政编码10001

3、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交通部1992年元月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了统一我国道路工程的制图方法,保证图面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技术交流,制订本标准。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林区道路、厂矿道路工程的设计、标准设计和竣工的制图。第1.0.3条 道路工程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 图幅及图框第2.1.1条 图幅及图框尺寸应符合表2.1.1的规定(图2.1.1)。 图帽及图框尺寸(mm)表2.1.1 第2.1.2条 需要缩微后存档或复制的图纸,图框四边均应具有位于图幅长边、短边中点的对中标志(图2.1.1),并应在下图框

4、线的外侧,绘制一段长100mm标尺,其分格为10mm。对中标志的线宽宜采用大于或等于0.5mm、标尺线的线宽宜采用0.25mm的实线绘制(图2.1.2)。 第2.1.3条 图幅的短边不得加长。长边加长的长度,图幅A0、A2、A4应为150mm的整倍数;图幅A1、A3应为210mm的整倍数。 第二节 图标及会签栏第2.2.1条 图标应布置在图框内右下角(图2.1.1)。图标外框线线宽宜为0.7mm;图标内分格线线宽宜0.25mm。第2.2.2条 图标应采用图2.2.2所示中的一种。 第2.2.3条 会签栏宜布置在图框外左下角(图2.1.1),并应按图2.2.3绘制。会签栏外框线线宽宜为0.5mm

5、;内分格线线宽宜为0.25mm。 第2.2.4条 当图纸需要绘制角标时,应布置在图框内的右上角,角标线线宽宜为0.25mm(图2.2.4)。 第三节字体及书写方法 第2.3.1条 图纸上的文字、数字、字母、符号、代号等,均应笔划清晰、字体端正、排列整齐、标点符号清楚正确。第2.3.2条 文字的字高尺寸系列为2.5、3.5、5、7、10、14、20mm。当采用更大的字体时,其字高应按 的比例递增。第2.3.3条 图纸中的汉字应采用长仿宋体,字的高、宽尺寸,可按表2.3.3的规定采用。 长仿宋体汉字的高、宽尺寸(mm)表2.3.3 字高201410753.52.5字宽1410753.52.51.8

6、注:当采用打字机打印汉字时,宜选用仿宋体或高宽比为 的字型。第2.3.4条 图册封面、大标题等的字体宜采用仿宋体等易于辨认的字体。第2.3.5条 图中汉字应采用国家公布使用的简化汉字。除有特殊要求外,不得采用繁体字。第2.3.6条 图纸中的阿拉伯数字、外文字母、汉语拼音字母笔划宽度,宜为字高的1/10。第2.3.7条 在同一册图纸中,数字与字母的字体可采用直体或斜体。直体笔划的横与竖应成90;斜体字字头向右倾斜,与水平线应成75;字母不得采用手写体(2.3.7)。 第2.3.8条 大写字母的宽度宜为字高的2/3,小写字母的高度应以b、f、h、p、g为准,字宽宜为字高的1/2。a、m、n、o、c

7、的字宽宜为上述小写字母高度的2/3。第2.3.9条 当图纸中有需要说明的事项时,宜在每张图的右下角、图标上方加以叙述。该部分文字应采用“注”标明,字样“注”应写在叙述事项的左上角。每条注的结尾应标以句号“。”。说明事项需要划分层次时,第一、二、三层次的编号应分别用阿拉伯数字、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及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标注。第2.3.10条 图纸中文字说明不宜用符号代替名称。当表示数量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三千零五十毫米应写成3050mm,三十二小时应写成32h。分数不得用数字与汉字混合表示。如:五分之一应写成1/5,不得写成5分之1。不够整数位的小数数字,小数点前应加0定位。第2.3.11条

8、 当图纸需要缩小复制时,图幅A0、A1、A2、A3、A4中汉字字高,分别不应小于10、7、5、3.5mm。 第四节 图线第2.4.1条 图线的宽度(b)应从2.0、1.4、1.0、0.7、0.5、0.35、0.25、0.18、0.13mm中选取。第2.4.2条 每张图上的图线线宽不宜超过3种。基本线宽(b)应根据图样比例和复杂程度确定。线宽组合宜符合表2.4.2的规定。 线宽组合表2.4.2 线宽类别线宽系列(mm)b1.41.00.70.50.350.5b0.70.50.350.250.250.25b0.350.250.18(0.2)0.13(0.15)0.13(0.15)注:表中括号内的数

9、字为代用的线宽。第2.4.3条 图纸中常用线型及线宽应符合表2.4.3的规定。常用线型及线宽 表2.4.3 第2.4.4条 虚线、长虚线、点划线、双点划线和折断线应按图2.4.4绘制。 第2.4.5条 相交图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虚线与虚线或虚线与实线相交接时,不应留空隙(图2.4.5a)。二、当实线的延长线为虚线时,应留空隙(图2.4.5b)。三、当点划线与点划线或点划线与其它图线相交时,交点应设在线段处(图2.4.5c)。 第2.4.6条 图线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7mm。第五节 坐标第2.5.1条 坐标网格应采用细实线绘制,南北方向轴线代号应为X;东西方向轴线代号应为Y。坐标网格也

10、可采用十字线代替(图2.5.1a)。坐标值的标注应靠近被标注点;书写方向应平行于网格或在网格延长线上。数值前应标注坐标轴线代号。当无坐标轴线代号时,图纸上应绘制指北标志(图2.5.1b)。 第2.5.2条 当坐标数值位数较多时,可将前面相同数字省略,但应在图纸中说明。坐标数值也可采用间隔标注。第2.5.3条 当需要标注的控制坐标点不多时,宜采用引出线的形式标注。水平线上、下应分别标注X轴、Y轴的代号及数值(图2.5.3)。当需要标注的控制坐标点较多时,图纸上可仅标注点的代号,坐标数值可在适当位置列表示出。坐标数值的计量单位应采用米,并精确至小数点后三位。 第六节 比例第2.6.1条 绘图的比例

11、,应为图形线性尺寸与相应实物实际尺寸之比。比例大小即为比值大小,如150大于1100。第2.6.2条 绘图比例的选择,应根据图面布置合理、匀称、美观的原则,按图形大小及图面复杂程度确定。第2.6.3条 比例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宜标注在视图图名的右侧或下方,字高可为视图图名字高的0.7倍(图2.6.3a)。当同一张图纸中的比例完全相同时,可在图标中注明,也可在图纸中适当位置采用标尺标注。当竖直方向与水平方向的比例不同时,可用V表示竖直方向比例,用H表示水平方向比例(图2.6.3b)。 第七节 尺寸标注第2.7.1条 尺寸应标注在视图醒目的位置。计量时,应以标注的尺寸数字为准,不得用量尺直接从图

12、中量取。尺寸应由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和尺寸数字组成。第2.7.2条 尺寸界线与尺寸线均应采用细实线。尺寸起止符宜采用单边箭头表示,箭头在尺寸界线的右边时,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上;反之,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下。箭头大小可按绘图比例取值。尺寸起止符也可采用斜短线表示。把尺寸界线按顺时针转45,作为斜短线的倾斜方向。在连续表示的小尺寸中,也可在尺寸界线同一水平的位置,用黑圆点表示尺寸起止符。尺寸数字宜标注在尺寸线上方中部。当标注位置不足时,可采用反向箭头。最外边的尺寸数字,可标注在尺寸界线外侧箭头的上方,中部相邻的尺寸数字,可错开标注(图2.7.2)。 第2.7.3条 尺寸界线的一端应靠近所标注的图

13、形轮廓线,另一端宜超出尺寸线13mm。图形轮廓线、中心线也可作为尺寸界线。尺寸界线宜与被标注长度垂直;当标注困难时,也可不垂直,但尺寸界线应相互平行(图2.7.3)。 第2.7.4条 尺寸线必须与被标注长度平行,不应超出尺寸界线,任何其它图线均不得作为尺寸线。在任何情况下,图线不得穿过尺寸数字。相互平行的尺寸线应从被标注的图形轮廓线由近向远排列,平行尺寸线间的间距可在515mm之间。分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近,总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远(图2.7.4)。 第2.7.5条 尺寸数字及文字书写方向应按图2.7.5标注。 第2.7.6条 当用大样图表示较小且复杂的图形时,其放大范围,应在原图中采用细实线绘制圆形或较规则的图形圈出,并用引出线标注(图2.7.6)。 第2.7.7条 引出线的斜线与水平线应采用细实线,其交角a可按90、120、135、150绘制。当视图需要文字说明时,可将文字说明标注在引出线的水平线上(图2.7.6)。当斜线在一条以上时,各斜线宜平行或交于一点(图2.7.7)。 第2.7.8条 半径与直径可按图2.7.8a标注。当圆的直径较小时,半径与直径可按图2.7.8b标注;当圆的直径较大时,半径尺寸的起点可不从圆心开始(图2.7.8c)。半径和直径的尺寸数字前,应标注“r(R)”、或“d(D)”(图2.7.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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