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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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201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201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南昌 二 中国南昌 二 0 一九年 六月一九年 六月 - 1 - 关于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 201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 201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引言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西省建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建工集团”)的

2、专项法律顾 问,为发行人申请发行 201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事宜提供法律服 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人民银行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 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募集说明书指引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 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3、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法律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 对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资 - 2 - 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对本期发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审查,对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发行人就有关事实的说明,完成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释义:二、释义: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建工集团、公司:指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汉唐集成公司:指汉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益合

4、公司:指江西益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建筑公司:指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建筑公司:指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建筑公司:指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建筑公司:指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农业银行: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资信公司:指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中审华或中审华所:指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指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江西省国资委:指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控公司:指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本期发行:指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金额为人民币 4 亿元的 2019 年度第一期短期

5、融资券 “本期短期融资券”指: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度 - 3 - 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募集说明书:指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度第 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2016 年度审计报告:指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CAC 审字 20170702 号) 2017 年度审计报告:指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出具的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 (CAC 证审字20180427 号)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指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出具的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

6、18 年度审计报告 (CAC 证审字20190350 号) 信用评级报告:指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西省建 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报告(评 级时间 2018 年 12 月 12 日)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银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管理办法: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 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 业务指引: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 指引 发行注册规则: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 4 - 募集说明书指引: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尽职调查指引:指

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尽职调查指引 信息披露规则: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规则 中介服务规则: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中介服务规则 报告期、近三年及一期:指 2016、2017、2018 年及 2019 年 1-3 月 元、千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千元、万元、亿元 三、本所律师声明:三、本所律师声明: 1、 发行人保证提供给本所律师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误导性陈述、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电子版、扫描件等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2、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

8、共和国公司法、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律师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 - 5 - 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 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5、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 不对有关审计、偿债能力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 及审计结论等相关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 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或 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6 - 正文正文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的法人资

10、格(非金融企业)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的法人资格(非金融企业) 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人的工商登记简况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 企业名称: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 956 号 法定代表人:周才柬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4,350.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建筑、公路、铁路、 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 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设计甲级; 公路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11、水利水电工程、 机电工程、 消防设施工程、 钢结构工程、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 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 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 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 的劳务人员;建筑设计、工程咨询、建筑技术服务;国内货物贸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特别会员(二)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特别会员 发行人已向交易商协会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取得了该会核发的中市协会2013876 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特别会员资格通知书, 发行人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 - 7 - 理。 (三)发行人的历史沿

12、革(三)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发行人前身为江西省建筑工程局,成立于 1952 年。1955 年江西 省建筑工程局改名为江西省城市建设局,内部机构增设城市规划科。 1958 年,江西省城市建设局被撤销,成立江西省建工局。1970 年 10 月江西省建工局改名为江西省基本建设局,后又于 1983 年 3 月更名 为江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于 2000 年更名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 发行人系由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改制分立后形成, 依据江西省人 民政府 关于同意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改制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赣 府字【2011】47 号)、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同意江西省建工集团公 司改制本部资产剥离原则及办法的批复 (

13、赣国资企改字 【2011】 420 号) 和 关于同意以 2011 年 12 月 31 日作为资产交割日的批复 (赣 国资产权字【2012】102 号),同意采取分立制改制方式,将江西省 国资委出资的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本部优质经营性净资产在改制基 准日(2011 年 6 月 30 日)剥离,于发行人公司设立后,经评估作价 注入公司,资产实际交割日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于 2011 年 12 月 14 日经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江西省建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赣商外资金管批【2011】273 号)批准 设立,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12 月 15

14、 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赣字【2011】0029 号)。 2011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公司成立并取得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60000510001250)。 - 8 - 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175.00 万元,根据中磊会 计师事务所于 2011 年 12 月 21 日出具的中磊赣验字(2011)第 030 号验资报告、于 2012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中磊赣验字(2012)第 005 号验资报告及于 2012 年 4 月 5 日出具的中磊赣验字(2012)第 016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实收资本人民

15、币 52175.00 万元。 根据 2012 年 4 月 10 日 关于评估增值超出出资比例国有资产处 理的批复(赣国资评价字2012138 号)的意见,江西省国资委同 意将评估增值超出出资比例的 27,300.00 万元国有资产作为发行人 对江西省国资委的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全部股东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签署的江西省建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发行人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通过的 董事会决议、发行人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作出的江西省建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及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同意江西省建工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通

16、知(赣国资规划字【2014】6 号)之规定,发行人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52175.00 万元,由江 西省国资委以持有发行人债权转为股权的方式出资人民币 31410.00 万元,汉唐集成公司以货币出资 10330.00 万元,江西益合公司以货 币出资 10435.00 万元,三名股东于 2014 年 1 月 31 日之前缴足,变 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4350.00 万元。 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赣验字【2014】36020003 号验资报告,截 至 2014 年 1 月 29 日发行人已收到三名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实 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52175.00 万元。汉唐集成公司以货币出资 - 9 - 10330.00 万元、江西益合公司以货币出资 10435.00 万元,两股东以 货币出资共计 20765.00 万元。江西省国资委以持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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