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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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篇一: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一、目的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质量事故、事件,开展报告、调查和处理,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以防止质量事故、事件的重复发生。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产品加工、组装工序以及与产品加工、组装相关的部门)的质量事故、事件和不符合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三、职责1、质检部:负责主管、协调、监督各类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同时对质量事故、事件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监督、验证。2、生产部:组织质量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同时负责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3、工艺技术部:针对质量事故

2、、事件进行原因分析,并制订行之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4、供应部:对外购、外协料件质量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四、追查制度1、定义、质量事故: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影响工程整体质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财产损失(如:大批量产品加工不合格产品不能协调使用,导致直接报废)或其他的意外质量事件。、质量事件:造成质量事故或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质量事件(如:批量加工/组装错误,遭到现场投诉,并要求退回厂内返工),质量事件包括意外质量事件。、不符合:任何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产品质量,导致产品功能丧失或严重降低。2、质量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3、鉴于产品质量直接

3、关系到公司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和质量形成过程的相关性,因此,本“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提出四大原则,即:、经常性原则:对产品制作过程的质量检查、考核,采取随机不定时的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控制产品质量的波动。、针对性原则:根据产品形成的过程特点,使检查考核更具有针对性、适应性、可比性,以部门生产班组或每道工序为单元实行检查考核。、追溯性原则:为不放弃对责任的追溯要求做好产品标识,便于追查和分辨质量责任。、权威性原则:为增强质量检查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公司有关的质量检验方法、标准、规范以及依据上述而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具有相当的职能执法权威性。各相关部门、人员均应服从、遵守。4、质量事故、事件报告质量事故

4、、事件调查与处理报告内容应包括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质量事故的简要描述、造成的损失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必须停止加工和控制流入下到工序的产品。做好相应的区分、标识、隔离,并对质量事故、事件采取有效措施。、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责任人或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部门负责人、质检人员以及质检部负责人。、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所产生的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汇报,内容包括:A、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属工程。B、发生的简要经历、损失情况。C、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D、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事故的控制情况。E、处理方案工作规划5、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属于一般的质量事件,由工地现

5、场(工厂生产发现的由生产部报告)报告公司,质检部组织调查,公司可派员参加。、属于重大质量事故由总工办组织相关单位调查、处理,遵循以下原则:A、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B、组织技术鉴定C、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以及责任性质D、提出处理方案E、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扥措施F、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G、提出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的处理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产生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教育不放过、改进措施不落实不放过。6、发生质量事故,不论什么原因,一律实施处罚、一般质量事故,经过调查属实,给予生产该产品的车间主任500元罚款,检验人员200元罚款,班组

6、长200元罚款,生产操作工(每人)100元罚款的经济处罚。事故责任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产品由原材料外协、外购件造成的质量索赔,由供应部落实责任厂家在货款中扣除。、凡发生质量事故,责任人如能自已发现并及时上报的,可减轻处罚。、凡属对质量改进有益的和避免经济损失的行为,均给予奖励。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按处罚标准加倍处理。、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虽上报而不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者。、事故发生后,自行变更设计或使用其他掩饰手段,不如实上报者。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严重程度、重点工序未按要求进行试验者。、有其他隐瞒事故嫌疑问题者8、在现场施工和

7、工厂加工过程中涉及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应召开会议,要求设计部门参加,共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在明确各方责任后,签质量事故、事件调查报告。9、若发生质量事故、事件,现场或相关部门应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篇二:工程质量责任和质量追究制度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和质量追究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河区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新河区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8、。第二条 新河区工程质量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谁建设、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新河区建设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责。第三条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新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新河区从业单位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并配合新河区主管部门追究本单位的责任人及所负责任。新河区工程项目在设计文件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不论调至何处工作、担任何种职务或退职

9、、退休,都要追究相应责任。第四条 工程项目在建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新河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质量事故(问题)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河区所有工程项目,维修修缮工程参照执行。第二章 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制第六条 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制网络体系:新河指挥部办公室是新河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新河指挥部办公室整体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根据合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等1以工程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10、。在办理开工报告时,应按新河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表式,认真填写新河区工程项目各合同段、各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人,报建设房产局,以备监督、考核及质量责任的追究。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按下述原则划分:1、新河指挥部办公室法人代表是新河区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日常工作机构为总工程师办公室(工程管理部)。2、新河指挥部办公室的业主代表负责质量管理责任,其余各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3、各从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从业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技术方面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与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4、从业单位内部质量责任制及追究制度自行制定。 第七条

11、新河指挥部办公室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1、贯彻落实国家、市、新河区的质量法规、规章制度,对区内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2、新河指挥部办公室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部门在新河指挥部办公室法人代表的领导下,负责执行新河区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责任和日常工作。1)负责建立完善单位内部质量责任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督促新河区工程建设各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组织机构。2)负责工程质量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安排对单位工程质量的交工验收。 3)负责新河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与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4)参与新河区工程建设项目严重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和处理。 5)积极配合上级质量管理部门对重大质

12、量事故的调查和核实。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2、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大量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需求。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阶段,勘察、设计单位应派出有适任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5、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

13、的质量事故(问题)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6、对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评定和确认。 7、参与由业主组织的质量检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8、编制与设计有关的竣工文件。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1、施工单位对其承包的新河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承担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非业主指定或经业主同意的分包单位,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新河指挥部办公室项目法人追究总承包单位的质量责任。2、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

14、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3、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构件、设备和商品砼、沥青砼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按隐蔽工程管理条款的规定,通2知监理、设计、项目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当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6、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 7

15、、施工单位上岗人员须经培训,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新河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规程和新河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细则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理。监理单位对所承包新河区工程质量负直接监理责任。2、监理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监理组织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场,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监理应对各标段工程质量及各标段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控制。监理对所管标段施工各环节实施有效控制。3、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的工程材料、构件、设备不得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交工和竣工验收。4、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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