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监测报告制度.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1176498 上传时间:2019-06-26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4.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肿瘤监测报告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肿瘤监测报告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肿瘤监测报告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肿瘤监测报告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肿瘤监测报告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肿瘤监测报告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肿瘤监测报告制度.doc(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肿瘤监测报告制度篇一:肿瘤报告制度肿瘤监测登记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慢病监测报告管理,提高慢病监测报告率、及时率和报告质量,为上级提供科学真实的监测数据,制定本制度。1、单位门诊、病房医生按照首诊负责制的原则,在发现肿瘤病例时,应及时填写报病卡片;住院医师在检查入院肿瘤患者时应注意是否填报,未填报者应立即补报。住院后才确诊的肿瘤病例应立即补报。住院后才确诊的肿瘤病例应立即填写报告卡。各科门诊和病房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每日报卡收集、整理和质量检查,将科内肿瘤病例登记在居民肿瘤病例报告册后,把卡片及时交防疫科。2、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收集所在村或辖区的新发肿瘤病例,重点排查辖区居民中直接去县外

2、就诊的那部分肿瘤病病例,及时登记在本村的居民肿瘤病例报告册上,填写报告卡并及时将报告卡上报到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防疫科。3、防疫科设专职人员负责全院报卡的收集、申核。通过定期查阅病历和病历索引,以发现在门诊和病房漏报的病例,并及时帮助或督促补报;每月与新农合核对肿瘤病例报销信息,核实发现的漏报病例,补填居民肿瘤病例报告卡。将全院报卡登记在居民肿瘤病例报告册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报告卡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篇二:肿瘤登记报告管理制度肿瘤登记报告管理制度肿瘤登记报告是一项按一定的组织系统,经常性地搜集、贮存、整理、统计分析,并评价肿瘤发病、死亡和生存资料的统计制度。肿瘤登记报告作为肿瘤防治工作中的一

3、项基础性工作,是探索肿瘤病因及其流行规律,制定和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的重要依据。一、登记报告(一)报告单位和报告人1.报告单位:淮南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2.报告人:执行职务的所有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二)报告范围本市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符合下述条件的,均需填写“淮南市肿瘤病例报告卡”:1.在门诊、住院诊治时,经本院临床诊断及通过生化、病理、CT、B超、内窥镜、手术、尸检等检查手段确诊的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患者。2.既往已确诊或在外地诊断后首次来本医疗机构复诊和治疗的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病例。(三)报告内容按照“淮南市肿瘤病例报告卡”(以

4、下简称“报告卡”,详见附件3),填报患者的一般情况和肿瘤诊治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1.肿瘤患者一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电话、身份证号等。2.肿瘤患者疾病信息:如诊断、病理类型、诊断依据等。3.肿瘤患者死亡信息:如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等。4.填报人员信息。肿瘤分类编码使用国际疾病分类(ICD-10)(第十次修订本),并同时使用ICD-O进行编码。编码由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统一填写。(四)报告流程1.医院门诊部、住院部、肿瘤诊断相关科室(病理、检验、内窥镜、放射、超声波、同位素)的医生对当日发现的肿瘤病例(在报告范围内的),及时填写肿瘤报告卡,并在患者病历上注明“肿瘤已报”。相关各

5、科设专人负责每日肿瘤报告卡的收集、整理和质量检查,登记后交院内分管肿瘤报告工作的科室。本单位肿瘤登记报告管理科室接到肿瘤报告卡后,在恶性肿瘤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同时将登记数据录入电脑数据库中(如:Excel表格等),经质量审核、院内查重并剔除重卡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肿瘤卡片集中报送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新农合报销或日常诊疗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肿瘤病例(在报告范围内的),经核实患者的基本情况后,在恶性肿瘤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同时将登记数据录入电脑数据库中(如:Excel表格等),并填写淮南市肿瘤病例报告卡,进行质量审核并查重后

6、,于每月10日前逐级将上一个月的肿瘤卡片报送至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各县、区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每月报送的肿瘤报告资料,首先剔除非恶性肿瘤(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除外)和非本辖区常住户口病例,然后进行逐例、逐项地审核、查重、编码与录入计算机。对上述过程中发现的肿瘤报告资料中的缺项、漏项、逻辑错误等,要及时与填报单位进行核对、补填或更正。二、登记报告资料的管理(一)审核医疗机构恶性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的管理人员对收到的肿瘤发病报告卡须进行错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二)订正医疗机构发现报告病例诊断需变更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重新填写恶性肿瘤发病报告卡,并

7、注明原报告病名。(三)查重、补漏各医疗机构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报告病例资料进行查重。各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院内自查,对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恶性肿瘤病例,应及时登记并补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将从死因监测系统获得的恶性肿瘤死亡病例资料与肿瘤发病报告资料进行核对,并确认肿瘤病例的生存状况。如发现死亡原因为恶性肿瘤但无肿瘤发病报告卡的,应及时反馈就诊医院或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通过查阅病例或访问死者家属获取相关资料,补报肿瘤卡。(四)资料保存1.肿瘤报告卡由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录入的电子文档应分别保存在不同的介质或者电脑中。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恶性肿瘤病例报告信息资料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三、组织实施(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纳入各级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的考核内容,并加强管理。(二)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肿瘤登记报告管理科室及管理人,明确各诊疗科室职责,加强责任报告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报告工作的质量检查与考核。篇三:脑卒中、冠心病、脑卒中、冠心病、肿瘤监测工作例会制度1、每年召开年报会审会一次;2、利用各种相关培训会传达或以会代训开展相关工作指导;3、每季度召开一次乡-村级例会;4、会议有会议记录,备查;6、各例

9、会均要反复强调、强化脑卒中、冠心病、肿瘤登记报告相关工作;7、鼓励以会代训进行短期培训或指导;8、例会实行分级管理,上级抽查核实制度。脑卒中、冠心病、肿瘤登记报告管理制度1、脑卒中、冠心病、肿瘤登记员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脑卒中、冠心病、肿瘤报告卡”,指定专门的科室或人员审核并按程序完成网络上报;2、脑卒中、冠心病、肿瘤登记员要做好“脑卒中、冠心病、肿瘤报告卡”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3、脑卒中、冠心病、肿瘤登记员要参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站召开的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4、脑卒中、冠心病、肿瘤登记员要协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站开展脑卒中、冠心病、肿瘤登记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5、

10、脑卒中、冠心病、肿瘤登记员要对辖区内需要进行调查的脑卒中、冠心病、肿瘤个案进行入户调查,填报“脑卒中、冠心病、肿瘤报告卡”及“脑卒中、冠心病、肿瘤报告册”。6、定期与公安、民政、计生等管理部门进行人口及死亡资料核对,发现漏报和错报,及时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并按照程序补报和订正。脑卒中、冠心病、肿瘤信息核实制度1. 审核过程中发现不明确脑卒中、冠心病、肿瘤病例,要按照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站反馈回的资料及时更正。2.对不明原因脑卒中、冠心病、肿瘤病例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脑卒中、冠心病、肿瘤信息补充报告制度1、定期与户籍管理部门核对数据,及时进行查漏补报;2、定期与殡葬管理部门核对数据,及时进行查漏补报

11、;3、定期与合作医疗部门核对数据,及时进行查漏补报;4、每年对医疗机构进行脑卒中、冠心病、肿瘤漏报调查,如发现漏报,及时进行查漏补报;档案管理制度1、脑卒中、冠心病、肿瘤卡片至少保存5年,尽可能长期保存;2、各种纸质数据报表、分析长期保存;3、电子数据(个案、报表、分析等)长期保存,并至少有两处备份;4、所有发文、总结分析等均需向上级CDC(包括市、省级)报送一份,自存留档至少一份;5、有指定的安会可靠的地方保存文档和电子数据;6、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向外提供数据;7、涉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内容时,按保密法执行管理;8、管理做到科学、分类化管理。9、实行分级指导,上级抽查指导制度。培训工作制

12、度1、及时举办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班,有承担新知识新技术培训工作的义务;2、各种培训要作好记录和登记以备查;3、各级对新上岗人员实时进行培训或辅导,所有新参加工作人员或新替换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或个别辅导;4、鼓励在日常工作中以会代训,长抓不懈;5、各基层单位有接受上级单位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定期考核评比通报制度1、实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原则;2、实行分级考核检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原则;3、将考核评比工作纳入考核管理内容,尽量与其他工作同时进行;4、对各报告单位每年至少考核一次;不定期考核根据具体情况定;5、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情针对不同机构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考核标准;6、各级考核要作好考核记录以备查;7、对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同级或上级相关部门汇报;8、全年考核完成后应当及时向上级汇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