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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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篇一:XXX镇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制度XXX镇.第一条 为规范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政府及其行政首长委托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镇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为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

2、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镇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二)受镇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代理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三)受镇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或者受镇长委托签署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四)受镇政府指派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五)协调镇政府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六)承办镇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可

3、以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首长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政府工作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二)依法履行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政府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是国家公务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公职律师资格或者从事八年以上的政府法制工作经历及相关经历。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由镇长提名,镇人民政府聘任。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

4、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 对镇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与其他单位拟签订的合同(协议)和涉及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等有关法律文书,授权政府法律顾问草拟、审核或者签署。第十条 设立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事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镇政府法制机构内。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者单位配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机构或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X镇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五月十四日篇

5、二:博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博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县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县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博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县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县政府根据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县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第三条 县法制局局长兼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6、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县法制局合署办公。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为涉及县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县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三)受县政府委派代理县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四)协助县政府草拟、修改、

7、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县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县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五)经县政府指派,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六)出席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七)指导和协助县政府所属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八)协助县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九)受托办理其他县政府法律、行政事务。第二章 聘 用第七条 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具体聘用条件为:(一)拥护中华

8、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五)年龄:30-55周岁。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依据本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县政府审定确认。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将聘请情况向县财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

9、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县政府可以提前解聘。第三章 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县政府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县政府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县政府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县政府承担。除前款规定外,县政府法

10、律顾问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享有正常工作、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第十三条 县政府、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在聘期间,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

11、位的合法权益;(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对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对受聘的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第十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每年年末根据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

12、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篇三: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律师队伍的逐渐壮大,中国律师以其特有的职业特性在当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律师在政府法律顾问中的重大作用,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要之举。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律师是法律之师,律师所代表和反映的不仅是职业群体本身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深入社会的

13、各个阶层,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使得律师能够从独立的第三方角度,全面了解看待各方的利益纠纷。使律师对社会各阶层、各成员权利义务的分配、法律实施的效果等有关方面,有较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这就决定了律师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能够有效的发挥其优势,能够较好的协助政府处理好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以及参与民事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事务。律师担任政府顾问制度是现代法治文明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了解,目前,美国约有18000多名政府律师,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城市和县政府的各个层次上代表政府利益提供法律服务。尤其与政府有关的民事或刑事案件,都主要由政府律师负责处理。仅联邦政府就雇佣律师几千人,其中国务院法律

14、顾问团就有律师30名,司法部有律师近千名,其他一些部门如环境保护署、联邦贸易委员会、税务总署、联邦证券委员会、国家劳工委员会等,甚至版权中心也聘请政府律师负责解决具体的法律事务问题。在新加坡,大约有200多名政府律师被派驻各政府部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也约有450名政府律师活跃于律政司、法律援助署、注册总署、廉正公署等政府部门。律政司司长是行政长官、特区政府、各个政府部门及机构的首席法律顾问,其辖下的律政司仅代表政府行使刑事检控职能的刑事检控科中就有多大200余名政府律师。由此可见,在法制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凡是政府涉及的法律事务,一般都要通过律师来完成。政府顾问律师在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政

15、府的重大决策与具体事务的运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政府没有聘请律师的传统。有的即便是请了律师,也是“顾”而不“问”。有些政府官员轻视律师,或害怕律师,不愿与律师打交道。但是,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强,政府的法律事务也日益增多。如何健全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当前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之一。1998年底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规定律师可以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可以办理的法律事务包括代理政府参与诉讼,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及重要的法律文书等。1993年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在国家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中进行政府顾问律师试点。而且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XX年10月22日,司法部出台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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