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转让合同协议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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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转让合同协议范本篇一:门诊转让协议门诊转让协议转让方: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邮编:受让方: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邮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权属的 衡阳雁城专家门诊部 的经营权及所有权,转让与乙方并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门诊部基本情况本协议转让的门诊部位于,门诊部面积约为平方米,目前经营场地为租赁。该门诊部证照编号为:二、转让范围及价款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上述门诊部的所有权及经营权。2、该门诊部转让价格共计 元整。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该门诊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便归乙方所有,该门诊部内的现有设施及设备(不包括药品)的所有权,同样归

2、乙方所有。4、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本门诊部所发生的经营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协议签订前发生的经营费用由甲方承担。5.该协议签订之日起,该门诊部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等责任由乙方承担。该协议签订前发生的医疗事故等责任由甲方承担。三、转让款的支付方式1、本转让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定后,自签字之日起乙方应首付甲方人民币元整,同时甲方协助乙方进行门诊部有相关手续的办理、及门诊部物品的核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好法人的变更事宜后乙方付甲方剩余的转让款项,共计人民币元整。2、转让款由甲方按照收到款项的时间开具收据。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费用。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转让

3、费用支付不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本转让合同。甲方保证提供的该门诊部的一切证照的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效性。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该门诊部例行的证照年审手续的办理。当乙方要进行证照法人的变更时,甲方须协助办理。2.乙方权利及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门诊部经营相关的一切证照及手续。因甲方提供虚假证照及手续损害乙方利益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有义务按照协议规定时间,及时、足额支付转让费用。在该协议签订之后,所发生的经营过程中意外事件,由乙方承担。五、争议管辖如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履行中产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附件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2、甲、乙双

4、方的身份证复印件3、诊所房屋租赁合同4、诊所物品清单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时间: 年 月 日时间: 年 月 日篇二:医院转让协议医院经营权转让合同书转让方:医院全体股东 (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代理人: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医院系甲方全体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的私立医疗机构。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一致,决定将该院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为明确有关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 标的概况医院位于德兴市广场东侧,医院现有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执业医师 名,执业护士 名;其他工作人员 名)。 医院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执业

5、资格证号为:二、 转让价款:甲方将上述医院执业经营权连同医院现有医疗设备及器材共作价 万元转让给乙方(不含房地产),医院现有库存药品(材)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经双方盘点后,按实际数量并以实际进购价格由乙方收购。三、价款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将转让款及药品、低值易耗品收购款 元支付给甲方。甲方银行名称: 账号:四、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让款及药品、低值易耗品收购款后 日内,与乙方办理医院交接手续,并在 日内协同乙方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相关手续。五、本合同签订之日前产生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债务由甲方承担;本协议签订之日后新产生的债权由乙方享有,债务由乙方承担。六、乙方取得医院经营权同

6、时,一并接收医院现有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名(详见名单),工资待遇由乙方于同相关人员自行商定。七、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甲乙双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承担。八、违约责任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应按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甲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医院经营权及相关医疗设备交付及其他辅助性义务,否则依照上述比例承担违约责任。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本合同一

7、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备案一份。甲方:乙方年 月 日篇三:门诊部转让合同的案例孟庆云与公司1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中民终字第06352号上诉人公司1,住地址:0。法定代表人梁2X,经理。委托代理人陈3X,男,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二分公司经理,住地址:1。委托代理人张4X,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二分公司法律顾问,住地址:2。上诉人孟庆云因与被上诉人公司1(以下简称分中寺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XX)丰民初字第19592号民事判决,向本

8、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曹欣担任审判长、法官周岩、程慧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XX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庆云的委托代理人吴风涛、默0X及被上诉人分中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3X、张4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庆云在一审中起诉称:20XX年8月13日,公司1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分中寺二公司)以“燕竹医院”主管单位的名义与孟庆云签订了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由孟庆云租赁承包“燕竹医院”,双方约定每年承包费为150万元,但合同签订后,分中寺二公司要求孟庆云替原承包人补缴拖欠的30万元租金后方可经营,于是孟庆云在支付了半年承包费75万元后,又额外交付

9、了30万元,共计 105万元。孟庆云支付给分中寺二公司相关费用后发现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档案中显示,分中寺二公司并非“燕竹医院”的开办单位,实际开办单位为“北京市丰台区华侬物资公司”。也就是说分中寺二公司对“燕竹医院”并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分中寺二公司无权作为其主管单位与孟庆云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更无权借此收取任何费用,但分中寺二公司却隐瞒了该重要情节,明显具有欺诈意图。此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之规定,医院是不允许承包经营的,故无论分中寺二公司对“燕竹医院”是否享有权利,双方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都是无效的,鉴于上述原因,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孟庆云认为分中寺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孟庆云的合法权

10、益,请求确认双方20XX年8月13日签订的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无效,分中寺公司返还孟庆云105万元。被告分中寺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孟庆云所述与事实不符,分中寺公司是北京市华侬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华侬物资公司)的开办单位,华侬物资公司是北京燕竹医院(以下简称燕竹医院)的开办单位,分中寺二公司是分中寺公司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是华侬物资公司、燕竹医院的管理单位;20XX年7月,分中寺二公司与北京京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奥斯康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合同期10年,规定每年租费150万元。截止到20XX年6月底,北京京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指派王鑫管理的燕竹医院欠租费140万元。20XX年7月,

11、经分中寺二公司同意,王鑫与孟庆云达成口头协议,将燕竹医院5年经营权及燕竹医院所有财产的使用权以200万元转让给孟庆云,并解除北京京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与分中寺二公司签订的租赁承包协议,同时由分中寺二公司与孟庆云重新签订租赁承包协议。上述口头协议达成后,孟庆云先后以存折方式向王鑫支付29万元定金、以现金方式向王鑫支付40万元,且直接将存有35万元的借记卡交付给分中寺二公司用于支付王鑫所欠燕竹医院承包租赁费用。同时于20XX年7月17日按照约定向分中寺二公司交了下半年度6个月的75万元承包租赁费,孟庆云并表示抓紧时间把所剩转让费76万元直接交到分中寺二公司财务室。20XX年7月13日,孟庆云到燕竹医

12、院正式办公。8月13日,分中寺二公司与孟庆云签订了承包租赁合同,孟庆云交了30万元并表示将剩余46万元想办法还上。即日起,孟庆云主持燕竹医院全面工作。20XX年7月至8月间,分中寺二公司委托周德顺、张景玉与王鑫委托的姜晓丽、张群智、施淑艳和孟庆云、孟庆云指派的陈姝伊等办理了与燕竹医院有关的交接手续。8月14日,为尽快履行完毕三方达成的上述口头协议,进一步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达成了书面协议书,并经王鑫和分中寺二公司等签字后交予孟庆云,待孟庆云签字后进行交换,但孟庆云至今未交换。虽然孟庆云在三方解除协议书中没有签字,但他一直按三方口头协议精神履行着合同。20XX年8月30日下午4时左右,

13、孟庆云在未通知分中寺二公司的情况下,在支付全体员工半个月工资后,突然撤离了燕竹医院,致使燕竹医院陷入混乱。为减少孟庆云突然撤离燕竹医院而给分中寺二公司和燕竹医院造成的实际损失,安抚全体医院职工,分中寺二公司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安排燕竹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周德顺进行临时管理。20XX年9月3日,丰台区卫生局因燕竹医院混乱给单位下了整改通知书,使燕竹医院名誉上受到了很大损失。同时于20XX年9月10日函告孟庆云,要求孟庆云妥善解决燕竹医院的相关事宜,但孟庆云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孟庆云私自撤离燕竹医院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由于孟庆云的违约行为,而给分中寺二公司和燕竹医院及患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孟庆云承担

14、。我们提出反诉要求孟庆云继续履行20XX年8月13日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支付46万元欠费,支付自20XX年8月16日至今的水费元,电费25 368元,医护人员工资179 600元,药费21 元,消耗品3万元,社员工资17 400元,汽油油费300元,保安费7500元。孟庆云针对分中寺公司的反诉答辩称: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认可,在签订承包合同的时候本身在法律界定上就很含糊,孟庆云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需要燕竹医院的相关手续,而且最关键的是合同是违法的,医院是不能承包的,关于细节性的问题很含糊,所以孟庆云认为认定合同无效是合情合理的,孟庆云、分中寺公司、王鑫在谈论医院的经营承包问题时并不是一起谈的,王鑫说

15、以200万元将医院的所有权转让给孟庆云,而分中寺公司却说是承包,分中寺公司突然强调王鑫转让的所有权不可能成为孟庆云个人的,当时没有办法,孟庆云说王鑫的事情先放下,但是分中寺二公司说可以签订协议,孟庆云继续经营,但王鑫还欠一部分债务,孟庆云必须交纳王鑫欠的钱,所以孟庆云共计交纳了105万元;第二项反诉请求支付46万元的房租费,这46万元是孟庆云代替王鑫偿还以前拖欠的费用,首先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孟庆云有代替王鑫偿还费用的约定,之前的30万元,孟庆云之所以代替王鑫交纳是因为想履行合同;关于水、电费,孟庆云实际进场的时间是8月16日,按照分中寺公司在反诉书中提到的事实,孟庆云是在20XX年8月30日退出医院的,实际进驻了14天,即使发生了水、电费孟庆云也只支付这14天的;关于医护人员的工资,孟庆云从8月16日进场,到撤出才14天,所以没有义务承担2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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