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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民 用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辰溪县道路景观改造工程设计 工 程 地 点: 辰溪县辰阳镇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设 计 证 书 等 级 : 发 包 人: 辰溪县规划办 设 计 人: 长沙筑园建筑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11 年 12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制定发 包 人 : 辰溪县规划办 设 计 人 : 长沙筑园建筑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辰溪县道路景观改造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对沿线绿化景观进行美化、提质改造;对道路及两厢相关设施进行改造、完善,景观小品规划布置,沿街建筑立面改造设计。 道路景观改造方案设计(1.2km) 沿街建筑立面改造方案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 用地现状地形图(CAD 1:2000) 12道路现状管线图(含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13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
3、份数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方案设计 A1 展板 1 套,A3图册 4 份4 套 1、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设计成果提交日期推延,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顺延。2、甲方需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和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份数时,甲方另行支付工本费。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为 28 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 由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所 决 定 )第一次付费 30%定金 8.4 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第二次付费 70% 19.6 方案提交后三天内第三次付费说明: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第六条 双方责任6.1 发包人责任:6.1.1
4、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 、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
5、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 设计人责任: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
6、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6.2.3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6.2.4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
7、的全部支付。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 7.1 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 其他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
8、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员收工本费。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4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
9、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7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8.8 本合同一式 陆份,发包人 叁 份,设计人 叁 份。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12 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 住 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