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 购销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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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筋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日期: 买受人: 第一条 标的物 详见附表一,本合同只对本次后附的标的物明细表有效。本合同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第二条 标的物明细表中的数量及金额为暂定数量及金额,不作为结算和付款的依据。本合同结算和付款的依据必须为进到施工现场的、符合买受人相关要求并经买受人施工现场验收人员(必要时邀请监理)共同签认的、经复试后的合格产品。不管何种原因,买受人对没有进到施工现场的标的物不承担结算、付款、违约、赔偿等责任。第三条 质量要求:出卖人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且为合格产品。第四条 出卖人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保证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所有权、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

2、专利权等其它合法权利,如因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或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对买受人进行行政处罚,由出卖人承担行政机关的罚款和民事赔偿责任,并向买受人支付合同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买受人实际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实际损失。 第五条 出卖人提供的随附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供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出厂日期、材质单。材质单必须与铁牌注明的炉批号对应。如果是代理商应提供授权证明,一式四份盖公章。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出卖人供应到现场的产品必须与买受人选定的样品一致,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第七条 买受人在收到产品后,如对产品有异议,应在7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处理意见,出卖人应在1日内予以答复;如出卖人在1日内没有答复,视为自动认可买受人的处理意见。第八条 配送方式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出卖人承担运输、吊车、装卸费用。后附的标的物明细表中的综合单价由 1、3 部分组成:1、钢筋单价:买受人材料人员通知进货之日,经双方确认的 兰格网 当日网上价格;2、垫资费用:垫资30天加上买受人付款审批延展期10-20天,垫资费用为 / 元/吨。3、运杂费:出卖人负责货物出库、上下车装卸、吊装,上述货物上下车装卸吊装费和运输费用等运杂费按 0 元/吨计取。出卖人负责并承担物品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因

4、安全事故导致的一系列责任。后附的标的物明细表中的综合单价、金额已包含上述费用。标的物明细表中的综合单价及金额均为含税票价(要求厂家为一般纳税人,所开具的发票是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卖人提供正式发票。出卖人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配送,分别码放到施工现场指定的位置。第九条 产品交货期限:根据买受人计划单要求时间送往买受人指定的 施工现场。 第十条 验收方法、地点:现场验收。盘条、盘螺采取过磅(买受人提供电子磅),直螺纹、级直条采取检尺验货,同时过磅复核,但最终以检尺进行结算。出卖人必须提供该批盘条的磅单,否则买受人可以拒收。结算以现场双方签字认可的实收数量为准进行结算。正差、负差:如盘条

5、、盘螺过磅出现正差(买受人复检过磅的重量以3为基数,大于出卖人出库磅单重量),以出卖人出库磅单数量为准。如盘条、盘螺过磅出现负差(即买受人复检过磅的重量以3为基数,小于出卖人出库磅单数量),以买受人复检过磅的重量为准。买受人约定的收料小票签字人为 ;出卖人约定的收料小票签字人为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出卖人每月20日前或双方约定时间与买受人施工现场相关人员进行对帐签认,以现场复试合格的实收数量为准,否则,视为出卖人自动放弃对该月所供应货物的结算权及相应债权。结算单必须经买受人负责人 签字认可,否则无效。第十二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支票支付。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出卖人所出卖的钢材型号不符合合同

6、约定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钢材或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买受人有权拒收货物,出卖人应在24小时内负责调换;因出卖人所供货物质量复试不合格,出卖人亦应在24小时内负责调换货物。出卖人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其向买受人所交付的货物每延误一天,应按照应调换货物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延误时间超过二天,买受人可自行采购应调换的货物,买受人自行购买货物所产生的差价和其他相关费用及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出卖人违约所应承担的违约金或其他经济赔偿,出卖人同意买受人从应付给出卖人的未付款额中直接扣除。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

7、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买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卖人对买受人所享有的债权不得转移给第三方,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出卖人对买受人享有债权的任何文件,出卖人违反本条规定,应按其债权转移总额的3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出卖人同意因其违反本条规定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违约金,买受人从应付给出卖人的未付款额中直接扣除。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一)运输、装卸及吊装过程中如出现安全问题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二)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职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卖方知晓买方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和OHSM

8、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不能对接触产品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三)如果出卖人在单价、数量、质量、服务等方面诚实守信,赢得买受人的信任,则买受人在采购下批钢材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出卖人供货。(四)买受人审核出卖人提交的资料,但不能因此减少或免除出卖人与此有关的合同义务。(五)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可以另选厂家,出卖人承诺不持任何异议,且不采取任何过激行为。(六)在出卖人供货期间,严禁出卖人向买受人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利用非法手段(欺诈等)与买受人管理人员互相串通,弄虚作假获取非法利益。一经发现,除出卖人供货款

9、不予支付外,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并且买受人有权按照其经济损失额的10倍处罚出卖人,买受人同时还保留追究出卖人相关人员刑事及民事法律责任的权利。(七) 出卖人在供货过程中如采用非法手段致使所供应钢材出现重量偏重,一经发现,出卖人需赔付自本合同执行之日起到发现之日止所有供货量的总货款的两倍或按报案处理,我公司将不定期的对所供应钢材进行二次称重复检,发现问题出卖人需无条件承担责任(按采用非法手段处理)。(八) 出卖人应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向买受人开具本合同总额的发票,且应保证所出具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出卖人应将其所出具的发票在交货日同货物一并交付给买受人,如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具的发票存在虚假

10、、伪造、变造、涂改等情形或虽然已开具发票却未在交货日将发票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可拒付货款,并有权要求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本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出卖人使用具有瑕疵的发票导致买受人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由出卖人承担行政机关对买受人的罚款。 (九)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十)自签订之日起,双方执行该合同约定的产品单价。 (十一)钢筋进场初次试验不合格厂家需组织更换材料,不合格试验检测费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所有

11、条款以打印文字为准,手写部分无效。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买受人执 份,出卖人执 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义务履约完后自行失效。(以下无正文)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表一标的物价格调整明细表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综合单价金额备注1钢筋各规格吨见计划 综合单价:以出卖人收到买受人计划当日的兰格网北京建筑钢材市场行情批量价格为供货基础价格,各在施工程均上调 元/吨(包括螺纹、盘螺、盘条),如当日出卖人未能把计划标的物全部送到施工现场,分1-2日送齐,双方不再对综合单价做任何调整。周六、周日执行周五最后

12、一个兰格网单价,进场当天出现两个以上单价的按第一个单价执行。 数量见计划,最终结算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实际进厂量为准。 付款:分批付款,标的物进场后复试合格,办理结算,10日内付款,如拖期支付,利息为2.5元/吨/天,如试验不合格2日内办理完退换货。 项目部有3次计划允许少于50吨/次,超过3次每次按标准50吨/车补差,差额按20元/吨计算。 标的物现场验收时,如发现断根少米现象由出卖人负责调换该批标的物,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所供钢筋均要求钢厂(敬业、凌源、首、唐、宣、承)。 所送钢筋必须为国标产品。合计-合计人民币(大写):注:此价格自2016年 月 日开始执行。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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