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婚姻法结婚要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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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我国婚姻法结婚要件的思考作 者:李 琳指导教师:刘国强摘 要: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婚姻便被纳入法律的管理和监督之下,结婚成为要式法律行为。法律不仅规定结婚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而且还规定结婚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法律规定婚姻成立要件,是国家对婚姻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相继制定的婚姻法都明确规定了婚姻应该具备的要件。从法理和婚姻工作实践来看,我国现行的结婚要件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补充和完善。关键词:结婚要件;婚姻法;禁止要件;必备要件;形式要件 结婚条件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婚姻法中结婚条件更多地强调了社会利益的实现,个人权利保护不够充分。在

2、个人权利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我国结婚条件构成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规定的质疑和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重障碍。关注婚姻的特殊性,从实质意义上实现对个人权利的充分保护,达到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充分实现的平衡,细化结婚条件,将是解决许多难以解决的婚姻家庭领域问题的关键。一、我国婚姻法结婚实质要件的思考结婚首先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

3、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2

4、)结婚的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具体规定的思考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采用的是“正面要求与反面禁止”相结合的结婚要件立法表达方式,一方面规定结婚的必备要件,从正面要求当事人必须或应当具备某些条件,包括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另一方面规定结婚的禁止条件,从反面列举了种种不得结婚的情形。从历史上至今,我国对近亲结婚的禁止性规范和法律几乎为通例。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明律规定:“凡同姓者,各杖六十离异。”大清律例也对近亲结婚规

5、定了罚则。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5条规定:“禁止男女五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八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不得结婚。”1950年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第一部婚姻法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我国颁布的婚姻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9、10条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三类:有关精神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该法第38

6、条对上述三类疾病进一步界定为:“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爱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的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可见,在我国,表兄弟姐妹之间、严重精神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爱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是禁止结婚的。否则,当事人即使已登记结婚也会因不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而使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多方面的研究探讨,笔者以为,婚姻法应当为表兄弟姐妹和某些

7、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解禁”。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某些疾病的人结婚,其理由主要有两个,即伦理和优生。在人类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排除了纵向直系血亲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行为,并逐步上升为人类公认的伦理道德要求。依费孝通先生的观点,内婚容易导致社会结构的紊乱和破坏,“生活上密切合作的已有结构决不容性的闯入,于是发生了乱伦禁律和外婚的规定。”1 (P91)可见,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不同辈份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结婚,主要是基于伦理的要求。婚姻家庭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社会伦理实体,一旦允许这类当事人结婚,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继承上的紊乱,有悖教化,

8、会动摇甚至瓦解整个社会长期积淀而成的周密的传统伦理观念与道德规范。因此,禁止直系血亲、不同辈份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结婚,实有必要。 但笔者认为表兄弟姐妹之间不应禁婚。在我国历史上,由于长期的农业小生产经济和聚族而居,安土重迁的生活环境的原因,加上同宗不婚、亲上加亲等伦理观念的影响,盛行过中表婚的风俗。我国古代把姨的儿子叫做内弟,内即中,把姑的儿子称为外兄弟,外即表。中表婚就是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因中表婚风俗下的夫妻所发生的生育行为而发生的悲剧是屡见不鲜、为人熟知的。可见,婚姻法禁止表兄弟姐妹结婚并非基于伦理,而纯粹是基于优生,即为了考虑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优生,防止有近亲血

9、缘关系的男女生育后代。19世纪美国杰出的人类学家、民族学家摩尔根投入了毕生的精力研究人种学和人类的早期婚姻、家庭生活,写出了古代社会一书,系统地论述了自有人类以来两性关系的发展,提出了“不得在氏族内部近亲通婚的根本法则”,并指出“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民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的科学论断。虽然医学已经证明,近亲婚配所生子女患隐性遗传病的机率远远高于非近亲婚配所生子女, 2 (P6)容易影响后代的健康发展,但为禁止生育而禁止结婚,则完全忽视了婚姻功能的历史变迁,误解了婚姻的本质及其内涵。婚姻是以男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的,基于爱情和性爱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才步入婚姻的殿堂。结

10、婚是爱情的升华,是爱情的成熟;当事人是否结婚,首先应考虑的是彼此是否产生了爱情,而不是能否生育。然而,婚姻法有关禁止表兄弟姐妹结婚的规定,完全把结婚和生育混为一谈,认为“不宜生育”就是“不宜结婚”,从而剥夺了不宜生育的人结婚的权利。在这里,爱情不再是婚姻的原因,相反,婚姻的结果却成为了婚姻的向导和决定性因素。这种因果颠倒的立法思路显然有悖于爱情的真谛和婚姻的本质。3 (P9)(二)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必备条件的具体规定的思考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结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结婚既包括夫妻关系的建立,也包括缔结婚约,即订婚和结婚是一体的。中

11、国封建习俗和法律,以及外国古代的一些法律多采广义说。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建立,不包括婚约的缔结。近现代各国的婚姻立法,多采狭义说。我国婚姻法也采狭义说,不认为订婚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4那么,是否男女双方生活在一起或组成家庭就是结婚?并非如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两性差别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自然条件,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第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结婚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申请撤销婚姻制度,对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成家庭的,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应当补办登记。第三

12、,结婚形成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经一定的法律手续,该种关系不得任意解除。根据本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上的具体体现。该规定的核心是,男女双方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应当由当事者本人决定。它包括二层含义:第一,应当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婚姻应以爱为前提,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成婚。第二,应当是当事人自愿,而不是父母等第三者采用包办、买卖等方式强迫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结婚是男女之间以建立家庭、互为配偶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种结合从本质上讲,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而爱情只能产生于当事人自身,其他人决定男女情感的命运是违背婚姻本质的。当然,法律要求本人自愿,并不排斥男女双方

13、就个人的婚事征求父母、亲友的意见,也不排斥父母、亲友等第三者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对他们的婚姻提出看法和建议。2001年 4月 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 ,该法第 6条规定:“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本条是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 ,属保留条款。我国婚姻法第 6条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虽符合我国国情,但缺乏了特许制度的补充。其“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违犯了自然规律。5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其婚姻

14、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与干涉。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者的互相结合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只有实行结婚自由,赋予婚姻当事人以自主权,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志,建立相互敬爱、团结和睦温暖的家庭。结婚必须是婚姻当事人男女双方平等自愿自主地结合,不应带有任何胁迫、要挟、恐吓与欺诈。父母与其他人不得干涉。 作为结婚自由的补充,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方面。从法律上讲,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干涉。 不论是结婚自由,还是离婚自由,最终看感情存在与否。为了婚姻双方的幸福与社会的稳定,就要实行一夫一妻制。二、我国婚姻法结婚形式要件的思考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是我国婚

15、姻有效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也就是说,我国不承认通过其他形式成立的婚姻,通过其他形式成立的婚姻在我国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指出:“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可见,我国实行结婚登记的意义主要有三方面: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然而,自古传承下来的习俗,几乎每对新人都会举行一场婚礼,不管他们有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婚礼的举行可能在登记前,也可能在登记后。甚至,有些夫妻结婚时由于经济拮

16、据没能举办婚礼,多少年后还要补办一场。可见,在人们看来,结婚仅有法律的承认还不行,还必须通过热闹的仪式向社会公开表示婚姻的成立。而且在我国某些地方,特别是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人们并不觉得结婚必须要有法律的承认,在他们心里,只要举行了婚礼,他们的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在这些地区,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登记制度并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事实上,除了婚礼仪式本身所固有的庆典和广而告之等功能性质,人们也是在履行一种现行法律而外的另一种已经不成文的无形法律潜存于传统惯制之中的民俗。法律不应该无视民俗的存在,法律一旦走向忽视民俗的道路,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就可能会受到限制。可是我国婚姻法恰恰就忽视了婚礼这个古老的民俗。 参 考 文 献 1 费孝通.生育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2 张爱民.从遗传学看近亲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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