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报关员考试精讲班讲义(2)

上传人:suns****4568 文档编号:91120037 上传时间:2019-06-22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50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0年报关员考试精讲班讲义(2)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2010年报关员考试精讲班讲义(2)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2010年报关员考试精讲班讲义(2)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2010年报关员考试精讲班讲义(2)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2010年报关员考试精讲班讲义(2)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0年报关员考试精讲班讲义(2)》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0年报关员考试精讲班讲义(2)(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一节报关概述一、报关的含义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二、报关的分类(一) 按照报关的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二) 按照报关的目的,分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三) 按照报关的行为性质,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 1、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 2、代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用下列实例再加以说明:例1:A公司是一家报关企业,B公司是一家外贸公司,B公司进口的货物委托A公司来报关,A公司进行报关的行为就叫做代理报

2、关。在报关时,A公司是以B公司的名义进行报关的,则此报关行为属于直接代理报关。在实际的业务中,普遍采用的都是直接代理。例2:A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有公司委托A快递公司进行报关,那么在报关的时候,以快递公司的名义进行报关的,这种就属于间接代理报关。三、报关的基本内容(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申报运输工具的名称及进出境时间,运输工具载运的人员、货物、物品的情况,及所携带货币的情况。(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我国海关采用“红绿通道”制度。红绿通道制度的选择见下表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3、:以“报税单”或“绿色标签”向海关报关。3、进出境其他物品的报关第二节 海关管理概述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的性质: 1. 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2.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海关总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 ,其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也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二)海关的任务二、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海关法作为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个分支,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我国对海关法采取了

4、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三级立法的体制。(一)海关法新海关法于2001、1、1日实施(二)行政法规(了解)(三)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了解)三、海关权力的内容三、海关权力的内容 表格1检查权的行使注:“两区”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授权”包括一般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 表格2表格3行政强制权表格4扣留权的行使注:滞报金的征收期限:(二)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行使权)1、合法原则:主体资格合法;法律规范为依据;(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适当原则: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

5、义性为目标。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三)海关权力的监督对海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有专门监督机制。四、海关管理体制与结构(一)海关的管理体制海关的领导体制:垂直领导体制;设关原则: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二)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如图所示第三节 报关单位一、报关单位的概念: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目前我国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二、报关单位的类型(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

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二) 报关企业: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一)报关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 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法向海关提交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准予其办理报送业务的管理制度。(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需要注册登记许可,直接到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即可。海关核发“收发货人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注册登

7、记详见下面的流程图和表格5表格5(四)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销和注销:表格6表格6(五)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中有关限时或限额规定的汇总表 见表格7表格7(四)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销和注销:表格6(五)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中有关限时或限额规定的汇总表 见表格7表格7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二) 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三)其他规则(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及报关权限 见表格8表格8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

8、监管、统计记录等,对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评估,按照AA、A、B、C、D五个管理类别进行管理,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海关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类别的设定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二)报关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类别和报关企业管理类别中的A、B、C、D符合的条件详见教材P29-P31页了解就行六、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

9、责任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是指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由海关及有关司法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实施法律制裁。(一)原则性规定 1 违法、违规但未构成走私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2违法或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等,但尚未构成犯罪的:(1)没收物品及违反所得并处罚款 (2)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予以没收(3)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将责令拆毁或没收 3违反刑法或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二)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1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

10、罚款。 2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 3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4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的过程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起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1、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 5% 以上30%以下罚款;(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 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有关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5报关单位有下

12、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2)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3)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4)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心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5)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

13、品单位耗料量的;(6)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7)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8)有违反海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上述规定中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6报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2)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7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的,处5万元

14、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而未按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或者未提交合法适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9.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1)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2)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3) 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4)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报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10.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1)报关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2) 所属报关员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