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村的经济制度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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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石村的经济、制度与组织黄石村的经济、制度与组织*张威华南师范大学“三农“与城镇化研究所在黄石的调查中,我们所关注的问题主要涉及黄石村的经济、制度(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和组织。在起初的设想中,我们几乎对乡村社会涉及这三方面的所有可以想象到的问题都感兴趣,包括农业经济状况、土地制度、乡村治理、民事调解、合作医疗、技术推广以及乡村礼俗等等。当然,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对黄石村既存的制度和组织进行全面而细致的了解是非常困难的,其中有些关于制度和组织形态的信息是需要从村民们的语言中仔细推敲才能获知的,这就需要对那些本土化的语言及其意境进而对黄石的社会生活非常熟悉;* 本文是对2005年11月中旬在粤北

2、黄石村所做调查的一个总结。我的导师、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三农”与城镇化研究所所长胡靖教授策划、组织、指导了本次调查,并对本文的修改提出了许多中肯又富有启发性的意见和建议;另外,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何小丽、黄婉庄、郭璐三位同学在调查中承担了部分访谈、记录和资料整料的任务。她们在调查中表现出的热情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给笔者留下了深刻印象。笔者在此一并致谢。 比如,有些词语在当地的意思就和我们通常的理解不一致。村民们讲“*是可以的”,在我们看来,这是一个表示基本满意的陈述,但在当地的理解中,则可能不是这样。 而且,不同的村民,也有可能在不完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一个词语。显然,对这些问题的

3、理解和解释,离不开地方性知识的支持。 有些是村民们不便提供或无法解释的。因此,我们只选择了(准确地讲,是实际情况只允许我们选择)那些重要的,同时又有助于我们更方便地了解黄石村的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查。这些方面有:农业经济概况、土地(包括林地和鱼塘)制度、村民自治和乡村治理、医疗卫生情况等。黄石村的农地与农业经济黄石村地处粤北山区,全村的土地基本上可以分为四类:水田、旱地、鱼塘、山林。这四类土地在经济上具有不同的用途,从而具有不同的经济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土地和农户基于土地的经济活动集中反映了黄石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又希望了解更多的关于黄石村的制度层面,因此,首先了解土地在黄石村经济生活中的地

4、位以及黄石村的“地面经济”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16(1)水田与几乎绝大多数的中国农村一样,黄石村在上个世纪80年代前后,通过分田到户实现了集体经营到家庭承包经营的转变,此后在1989年进行了第二轮承包经营。关于水田面积的详细数据参见黄石村在1989年第二轮承包经营和2003年税费改革时所作的统计(附录表1)。按照当地的农业生产条件,水田是上等田。按照2003年税费改革后的统计,全村账面水田总面积为413.78亩,人均水田面积0.34亩。水田在七个村民小组间的分配是极不平均的。水田最多的大布组接近100亩,最少的下寨组不足40亩。水田种植的作物以水稻为主。黄石的水稻是两季的,分早稻和晚稻。由于

5、节气的原因,早稻和晚稻的产量是不同的。一般来讲,早稻亩产介于350400公斤,晚稻亩产介于250300公斤。早晚稻的产量不均导致了有些村民不再种植晚稻。2003年税费改革后,按照当地平均亩产663公斤(两季)计算,每年人均产量为225.42公斤,这一数字略低于248.56公斤 胡靖(2003;p267)根据维持基本生存所需的各种谷物的最低热量标准计算得出。这一粮食安全的最低数量标准。当然,如果加上旱地的产出、减去外出务工人员的食物消费,同时考虑到村民在统计上倾向于隐瞒耕地的实际面积等因素,这一结论无疑是有问题的。 然而,对旱地产出、外出务工和统计上的纰漏等因素不能过分高估。紧张的人地比例清楚地

6、表明黄石的水田农业在满足基本的食物需求之后所剩寥寥(如果有的话)。一位四角楼组的谢姓农妇曾经告诉我们出售谷物一般是很少见的。即使出售,其数量一般也仅限于一两百斤。因此,单从供给的角度看,黄石的纯农业和市场的联系并不密切。 A 水田的价值黄石的水田经济清楚地表明,水田的核心价值表现为它能为全村提供基本的食物保障,这种价值是村庄一切生活的基础。容易想到,食物保障价值对农户的重要程度取决于农户的经济状况(其中主要是家庭经济的重心),从而取决于它们在农业以外寻求就业的机会,进而取决于各个家庭在规模、年龄与性别结构上存在的差异。对于经济严重依赖纯农业的家庭,农业在食物保障上的价值主要是通过小农在自给自足

7、的生产传统下过密化地投入劳动实现的;而对于外向型的家庭,农业在食物保障上的价值开始下降 ,食物已不再成为影响家庭计划的重要约束了,有些农户开始不情愿种更多田了,或者不情愿种植晚稻了。在黄石,我们看到的几乎都是外向型的农户。在这种情况下,水田在食物保障上的价值下降一方面在于外向型家庭的经济可以得到多方面的支持,因此食物保障不一定非得依靠自给;另一方面在于随着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留守的家庭成员减少,因此所需食物保障的最低数量也相应减少,导致水田的食物保障价值下降。B 水田的分配黄石村在1980“分田”到户,之后在1989年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1980年的农地制度和农业经营模式的改变,对农户而言,除了

8、土地经营权带来激励作用之外,一个不能忽略的影响在于重新获取地权(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产权)强化了农户长期保留所分土地的愿望 周其仁(1995)认为中国农民的地权一开始是党政国家通过土地革命这种政治性运动确立的,因此必然向农民的头脑中注入了一种观念,即地权的确立和变动取决于党政国家,即使在国家放松对农村的控制,承认并承诺家庭经营的合法性之后,这种顾虑也没有被打消。林毅夫(1994)关于农业投资和住房投资的一项调查研究证实了这一点。见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然而,这并不是一个一般性的结论。在不同的村民小组,这种影响的性质和程度是不同的。比如,在刘屋组,由于人均耕地非常少,“不患寡而患不均

9、”的心态使得村民们对地权变动的反应更敏感、更直接,以至于在在1980年土地承包之时,村民们一致同意全组的耕地每三年就要调整一次。而根据黄石村的村官们介绍,其他村民小组没有出现这种频繁的调整。与土地制度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总人口和家庭规模的变动。自1989年第二轮“分田”至今,黄石村的总人口基本上还是维持在原来的水平,从1126人到1218人,只增加了不足百人,而且,全村的家庭规模在也没有发生显著的变化。但是单个家庭的规模变动却是很普遍的。表1列示了不同规模的农户在各小组中所占的权数(2003年的数据) 以及1989年和2003年各类家庭承包的耕地变动情况。在1989年,各小组第二轮“分田”是完

10、全按照人口分配的,因此在每一小组内,各个家庭的人均耕地面积都是完全一样的。不同的是,在大布、老社头和下寨三个村民小组,1989年实有的耕地全部按照人口被平均分配了,而在其他四个小组,都或多或少的保留了一部分“公田”,其余的耕地再按照人口平均分配。但到2003年,在黄石村的各村民小组中,即使是相同规模的家庭,除了非常特殊的情况,实际耕种的土地数量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在表1中只能给出一个数量范围。在黄石村各组的耕地分配资料中,存在这样一类家庭,即分田人数出现了小数。但凡出现这种情况,不免会关扯到利益和负担的分配。在经济情况较差的村组,土地的经济价值相对要高一些,对于如何分配老人的耕地,兄弟之间往往很

11、容易产生利益上的纠葛。到这里,不能不提到赡养老人的问题。在农村,老人的赡养义务和法律的规定实际上是有很大不同的。如果广而言之,乡村社会的习惯法和国家制度设计中规范的成文法是有差别的。据黄石的老人们讲,在以前,赡养义务和家产继承几乎就是一回事。在一个多子嗣的家庭中,家产继承人的选择除了受到当地文化和传统的影响外(比如习惯选择最小的儿子),一般情况下取决于老人的意愿。继承人选择好之后,那么按照惯例,老人年迈之后,其所有的土地一般也由继承人来耕种。当然,赡养义务也就相应转移给他了。事无常势,人无常态。黄石在貌似平淡的流年里也慢慢变得不同以往了。陈旧的价值逐渐被遗失,人们变得更加善于清楚地表达自己的利

12、益。在贫困的村组,赡养老人引发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其中最容易想到的就是公婆与儿媳的关系。我们了解到,对于不同的家庭,经济情况是影响公婆和儿媳关系的重要因素。一般经济情况越好的家庭,公婆和儿媳的关系也越融洽。反之,如果经济条件越差,公婆和儿媳的关系就越有可能出现问题。一旦公婆与儿媳之间出现紧张,赡养老人就绝对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上的负担了,而更多地成为一种精神上的煎熬,这对所有家庭成员都是一样的。这时候,如果兄弟之间可以达成一致的意见,赡养事宜就可以重新作出安排。比如,由另外的儿子负责赡养,或者由兄弟几人轮流负担,有的按月,有的按季度。由于这种情况几乎都出现在不富裕的家庭,人们习惯于物质上的斤斤算计

13、,因此赡养义务的重新分配有时会导致重新分家析产,这其中,自然包括老人的土地。比如在大布组,人均耕地0.43亩,如果家有一老,由兄弟三人分担赡养义务,则每户可以分得土地0.143亩,相当于多分0.33人的土地。因此在统计各户的分田人口时,会出现小数。我们向当地的村民了解到,在黄石村的7个村民小组中,四角楼和下湾的外出务工人员最多,因而也是最富裕的,刘屋地处镇节,经济情况较其他村组也要好一些,依次为老社头、大布和上、下寨(图1)。图1 七个村民小组经济情况的横向比较 四角楼、下湾 经济 刘屋 情况 上、下寨、大布、老社头图1和表1反映出的问题是一致的。在表1中,大布组共有69户家庭,其中分田人口是

14、小数的占到20户,老社头的47户中有4户,在下寨的22户中有1户,而在刘屋、下湾、和四角楼,总计105户中,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虽然从总体上看,家庭经济情况明显影响着赡养义务的分担,进而影响着老人土地的分配。但具体到单个家庭,就有可能不是这样了:分田人口是小数并不一定意味着该户的经济情况不好。在我们接触过的农户中,有些人(主要是妇女)认为一老多子,“手心手背都是肉”,平均分配老人的土地主要出于追求心理上的平衡,而对一两分土地并没有多大兴趣。 C 撂荒1989年第二轮承包经营时黄石村水田总面积534.3亩,按当时全村人口1216人平均,人均水田0.44亩。到2003年,水田的面积减少到413.7

15、8亩,减少量为120亩。我们了解到,这120亩并不完全是水田在物理上的减少量,其中撂荒也是一个重要的解释。在我们所作的调查中,有相当一部分村民承认存在撂荒的现象。根据黄石村在1989年第二轮承包和2003年税费改革时的水田面积,我们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粗略地估计了一下水田的撂荒率(表2)。在表2中,“撂荒率” 表1中“撂荒率”是按户统计的未亲自耕种的水田比例,而没有把代耕租种的情况考虑在内,因此并不能完全反映耕地荒弃的程度,实际土地荒弃的程度要比统计的撂荒率小一些。但由于租种代耕的情况并不普遍,因此“撂荒率”在实际上又可以作为水田荒弃程度的替代指标。反映的是各村民小组按户统计的撂荒土地(未亲自耕

16、种)的比例,在七个小组中,有六个的“撂荒率”都超过了10(其中五个超过15,1个超过10),刘屋的“撂荒率”是唯一一个低于10的。这是由于刘屋是黄石镇的镇节所在,学校、机关、工商业用地大部分都要从刘屋征得,因此,刘屋的水田面积是七个村小组中最少的,撂荒的情况就相应地轻了很多,这从表1中列示的数据可以看出来。在黄石村,大部分家庭都有外出务工的人员 黄石村村委会关于外出务工情况的数据显示:该村共有410人外出打工,约占黄石村总人口1218人的33.66%,平均不到一户就有一人外出务工;家中无人外出打工的家庭,多半是由于家中有人生病或者其它的原因无法出去。摘自薛雁2005年11月份关于黄石村外出务工的调查。,家庭经济主要依赖农业的情况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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