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征收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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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征收)实施清单征缴土地闲置费1事项类型行政征收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征缴土地闲置费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平乐县国土资源局6实施主体 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平乐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平乐县平乐镇南洲新区弘润大厦西侧楼10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6:3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36976218 6978000监督电话0773789099212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2、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公布起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

3、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公布,20

4、1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布)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

5、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13实施对象平乐县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14行使层级市、县二级分级管理。15权限划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公布,201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16行使内容负责对平乐县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超过一年未满二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闲置土地

6、费工作。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无19实施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

7、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公布,201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布)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

8、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20申请材料无21特殊环节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的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约定或者规定开竣工时间等。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实地核查涉嫌闲置土地的位置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土地的基本情况、土地利用现状等信息。23办理流程

9、详见附件1。24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25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是否收费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

10、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6结果名称国家统一征收票据。27结果样本详见附件2。28办件类型既办件29办理形式窗口办理30预约办理不可预约31网上支付无32物流快递自取33运行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3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在什么情况下闲置土地时间达到一年也不用缴纳土地闲置费?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

11、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35责任事项1.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

12、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2.认定责任: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3.处理责任: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4.监管责任: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6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而没有录入的;2.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而没有及时更新的。3.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就采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的;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1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或为其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的;5.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7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5为谋取私利或碍于情面,不按现行标准征收,降低征收标准。中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向用地单位明确闲置土地费征收标准,并印制在缴费通知单上接受监督,坚持透明管理;4.原

14、则上不接受现金支付;5.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6.推行集体决策机制。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财务科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征收程序不规范,不按规定缴入非税收入专户。中财务科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挪用、截留闲置土地费。高财务股具体承办人,财务股负责人及局领导不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低执法大队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相关领导对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人网开一面。高局领导附件:1.土地出让价款征收流程图2.国家统一征收票据样本(图片)附件1征收土地出让金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无)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缴款人根据缴款通知书金额,将费用缴至国土资源局非税专户(收到征缴闲置土地费决定书起三十日内缴纳)国土资源局财务处核对缴费无误后,由收费部门开发票,并将征缴的土地闲置费上缴国库。日常举报下发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进一步调查核实巡查发现依法组织听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其程序办理征缴土地闲置费下达征缴闲置土地费决定书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等(三十个日内)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情况后三十日内初步调查核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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