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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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B款)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个人和被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保障。保险责任第三条 被保险个人的保障(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以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为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个人的损失,在被保险公司无义务或无能力补偿被保险个人时,保险人在被保

2、险公司无法补偿的范围内负责赔偿。(二)被保险个人的配偶的赔偿责任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以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为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的配偶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将视该索赔如同向被保险个人提出。但因被保险个人配偶本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赔偿责任,则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三)被保险个人的继承人、代理人或受托人的赔偿责任在被保险个人身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力偿付、破产的情况下,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以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为

3、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的继承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将视该索赔如同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第四条 被保险公司的保障(一)被保险公司的补偿责任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被保险公司依法或依公司章程应对被保险个人进行补偿,保险人在其应补偿的范围内负责赔偿。(二)被保险公司的证券责任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公司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证券交易上的错误行为为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公司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五条 被保险个人作为外部董事的责任如果第三方以作为外部

4、董事的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执行其在外部实体的职务时的错误行为为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该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个人的损失,在扣除外部实体及其持有的保险合同所应支付的款项后,在被保险公司无义务或无能力向被保险个人作出补偿时,保险人负责在被保险公司无法补偿的范围内赔偿。第六条 法律费用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合理必要的法律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对于与本条款责任免除列明的任何事由相关的第三方索赔,保险人不负责承担法律费用。但是,发生与本条款第八条第(一)、(六)、(七)款所述的行为引起的第

5、三方索赔的情况下,保险人仍然赔偿法律费用,但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经法院最终判决、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或经第三方索赔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最终协商被保险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经法院最终判决、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或被保险人承认其确实存在这些行为,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法律费用,对于此前保险人已经支付或预付的相关法律费用,被保险人有义务退还给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可以在收到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帐单后30日内向被保险人预付法律费用。如果保险人预付的法律费用事后被认定为不应由保险人承担,则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退还。如果涉及多个被保险人,退还金额以其各自利益为准。保险人在预付法律费用前有权自行决定

6、被保险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第七条 延长索赔通知期本保险合同因除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终止的,被保险人可免费获得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0天的延长的索赔通知期,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告的索赔,保险人视同在保险期间内已报告。责任免除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不诚实行为、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以及对污染物的检测、监控和清理(包括但不限于移除、收容、处理

7、、解毒或中和);(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获得或享有不合法利益;(七)被保险个人因获知其他交易者无法得知的内幕消息而买卖被保险公司的证券获得不当得利的行为,以及被保险个人非法透露内幕消息的行为;(八)被保险人在追溯日之前发生或开始发生的任何行为;(九)被保险个人以受托管理人的身份在管理被保险公司的退休金、年金、分红、职工福利基金或其他职工福利项目时实际的或被指称的违反职责义务的行为;(十)被保险人对政府、政治团体或军方官员、代理人、代表、员工及前述各方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团体,和对被保险公司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人、合伙人、代表、主要股东、所有人、员工及前述各方的家庭成员或关

8、联团体支付金钱、实物、赠礼、贿赂、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十一)被保险人生产、销售、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被保险人未能如约提供产品、服务;(十二)被保险人对他人名誉的损害以及对他人知识产权、专利权、隐私权、商业秘密的侵犯;(十三)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

9、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七)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提出的索赔。但是,下列各项作为本条责任免除的例外情况仍在保障范围内:1、在被保险人未积极协助、参与或请求的情况下,作为被保险公司代表的股东提出的作为派生诉讼的索赔;2、雇佣索赔;3、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任何索赔直接引起的被保险个人为分摊或补偿损失提出的索赔;4、在被保险人未积极协助、参与或请求的情况下,已停止担任“被保险个人”定义中任何职务的个人提出的索赔。(八)任何大股东或其代表提出的索赔,不论是否派生诉讼。(九)任何人身伤亡、疾病、精神损害,有形财物的损坏或丧失使用价值。但与雇佣

10、索赔相关的声称的遭受精神损害等不在此限。(十)可以在被保险人过往的董事和高管责任保险合同或提供类似保障的保险合同下请求赔偿的任何索赔;或属于被保险人过往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且在过往保险合同下已提出索赔,但因索赔金额超出该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而未获赔偿的部分。(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一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一索赔赔偿限额、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二条 每一索赔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法院的最终判决、仲裁

11、机构最终裁决或经第三方索赔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协商认定被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则对于因此发生的法律费用不适用免赔额。保险期间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

12、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13、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14、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与证券、公司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谨慎行事,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

15、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获悉第三方提出的与本保险合同相关的索赔,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且在合理情况下不得晚于被保险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总裁、董事长、常务董事、财务总监、秘书长、风险管理经理、公司内部法务顾问或在任何司法管辖范围内担任前述同等职位者获悉该索赔后第60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仅受理被保险人在下列时间前通知保险人的任何第三方索赔:(一)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后第60日;(二)如果延长索赔通知期适用,延长索赔通知期届满时。如果被保险人的通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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